政策

混改新政突破多重障礙 員工持股試點企業不受數量限制

中国财富网
2018-09-19 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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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則突破了多重混改制度障礙的重磅檔正式出爐。國家發展改革委網站18日消息,發改委聯合財政部、人社部、國土資源部、國資委、稅務總局、證監會、國防科工局下發《關於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試點若干政策的意見》(下稱《若干意見》),對國有資產定價機制、員工持股、集團公司混改等方面有關內容加以明確。

國資委研究中心副研究員周麗莎在接受上證報記者採訪時表示:“《若干意見》對前期混改中存在的多重障礙,提出了針對性解決措施。前三批已經納入發改委混改試點的電力、石油、天然氣、鐵路、民航、電信、軍工等七大領域央企和地方國企將率先受益。”

員工持股試點企業不受數量限制

在積極推進混改試點企業員工持股方面,《若干意見》提出,試點企業數量不受《關於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開展員工持股試點的意見》(國資發改革〔2016〕133號,下稱“133號文”)規定的數量限制。試點企業名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務院國資委按程式報請國務院國有企業改革領導小組確定。為有效指導混合所有制企業員工持股工作,有關部門要抓緊研究制定重要領域混合所有制企業開展員工持股試點的意見,明確相關政策,加強規範引導。

此前,133號文提出,要嚴格試點條件,限制試點數量,防止“一哄而起”。該文要求,試點企業的主業處於充分競爭行業和領域的商業類企業,並且營業收入和利潤90%以上來源於所在企業集團外部市場。

依據133號文,國資委已在中央企業層面選取了國機集團所屬中國電器科學研究院、中國建材所屬江西電瓷等10戶子企業作為首批試點,目前已經全部完成首期員工出資入股,共引入外部資金18.3億元。地方企業層面,有28個地方共選取了164戶首批試點企業,其中25戶已完成員工出資入股。

記者注意到,133號文是針對“主業處於充分競爭行業和領域的商業類企業”,而本次發改委牽頭的《若干意見》主要面向的是電力、石油、天然氣、鐵路、民航、電信、軍工等七大領域,上述領域並非充分競爭行業,而是國家戰略重要性領域甚至是國企壟斷領域。也就是說,上述七大領域的前三批混改試點企業,開展員工持股試點將不受133號文規定的數量限制。

央企集團層面混改將添新例

相比於子公司混改,央企集團層面混改一直少見。截至2017年底,央企集團層面只有中國聯通、上海貝爾和華錄集團3家為混合所有制企業。

《若干意見》指出,積極探索中央企業集團公司層面開展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可行路徑,國務院國資委審核中央企業申請改革試點的方案,按程式報國務院批准後開展試點,鼓勵探索解決集團層面混合所有制改革後國有股由誰持有等現實問題的可行路徑。

在研究人士看來,以前國有獨資時,國資委是央企集團公司的直接股東,現在央企集團混改後,股東大會作為公司的最高權力機關,集團股東是多元的,那麼,央企集團在混改後應由法人機構來持有國有股。上述人士推測,未來可能會由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來代替國資委持有央企集團國有股。

混改企業將推試點聯動

《若干意見》提出,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落實董事會職權、市場化選聘經營管理者、剝離企業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等各項國有企業改革試點核心任務關聯性較高,要進一步加強混合所有制改革試點與其他國有企業改革試點之間的聯動。對於納入混合所有制改革試點的企業,符合條件的,可以同步申請開展其他國有企業改革試點,按規定程式批准後,適用相關試點政策。

誠然,在國企混改後,薪酬改革是激勵員工最直接的方式。周麗莎表示:“目前在薪酬問題上,企業內部勞動用工制度、工資總額控制制度等有待進一步改革;同時,央企也缺乏適應市場化機制的股權激勵政策。”

《若干意見》對集團層面混改的國企提出了工資總額“備案制”,給了混改企業薪酬管理更多自主權。檔稱,對於集團層面混合所有制改革試點企業,要比照落實董事會職權試點相關政策,實行工資總額備案制。鼓勵集團公司對下屬混合所有制改革試點企業採取差異化工資總額管理方式,充分激發企業內生活力。積極推進混合所有制改革試點企業員工持股,有效實現企業與員工利益和風險綁定,強化內部激勵,完善公司治理。

軍工企業有望突破引資限制

《若干意見》還對軍工企業混改作了新安排。檔指出,軍工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不斷深化,既有的關於軍工企業國有股權控制類別界定的政策規定,已不適應軍民融合發展的需要。有關部門要抓緊對軍工企業國有控股類別相關規定進行修訂。類別修訂完成前,確屬混改需要突破相關比例規定的,允許符合條件的企業一事一議方式報國防科工局等軍工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相關主管部門研究辦理。

目前,軍工企業在引入其他所有制資本進行混改時面臨一些限制。有軍工企業人士告訴上證報記者,未來軍工混改試點有望引入民營資本。

周麗莎還對上證報記者表示:“解決企業各類歷史遺留問題的成本較大也是混改一大難點。例如,廠辦集體職工身份轉變支付補償金問題;離退休職工補充養老金、補充醫療保險和生活補助支付問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補貼問題等,欠缺明確的扶持政策,制約了國有企業改制重組進程,使得國有企業不敢改、民間投資主體不敢進。”

對此,《若干意見》提出,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時,職工勞動合同未到期的應當依法繼續履行,可按有關規定與職工變更勞動合同,改制前後職工的工作年限應合併計算。企業依法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各地要進一步優化簡化相關審批程式,為解決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土地處置和變更登記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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