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出臺《國有企業境外投資財務管理辦法》
部分企業境外投資財務管理存在以下突出問題:一是事前決策隨意,可行性論證流於形式。二是事中管理薄弱,財務風險管控不力。三是事後監管缺位,對有關決策和執行主體約束不力
規範境外投資, 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政府再次推出有力舉措。財政部近日印發了《國有企業境外投資財務管理辦法》(下稱《辦法》),8月1日起已正式施行。
此次《辦法》在尊重企業產權關係、內部治理結構和經營自主權前提下,明晰了各方財務管理職責,同時將財務管理從事中運營和事後監督延伸至前期投資決策和後期績效評價,有的放矢地對境外投資全過程涉及的重要財務問題作出了規範。
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相結合
和傳統財務制度一般僅涉及事中和事後管理不同的是,《辦法》專章對境外投資事前決策的財務管理提出了要求。比如,以並購、合營、參股方式投資境外目標企業(專案),投資方要組建包括行業、財務、稅收、法律、國際政治等領域專家在內的團隊,或者委託具有能力並與委託方無利害關係的仲介機構開展盡職調查,形成書面報告。其中,財務盡職調查重點關注目標企業(專案)所在國的宏觀經濟風險和目標自身的財務風險。
近年來,隨著“走出去”戰略和“一帶一路”倡議的實施推進,國有企業境外投資呈現多元化和高端化態勢,從原來單一的礦產能源行業向科技電信、汽車運輸、工程施工、基礎設施等行業拓展,投資額逐年攀升。按照國資委主任肖亞慶此前的公開說法,目前中央企業境外投資額已占我國非金融類對外投資總額60%。
國有企業境外投資業務取得長足發展的同時,也出現了有些項目資產狀況不佳,盈利能力不強,投資回報率偏低等問題,企業財務管理能力和水準與之不相適應被認為是重要原因之一。
據財政部資產管理司有關負責人介紹,部分企業境外投資財務管理存在以下突出問題:一是事前決策隨意,可行性論證流於形式。二是事中管理薄弱,財務風險管控不力。三是事後監管缺位,對有關決策和執行主體約束不力。
為有效避免“重投資、輕監督”,及時發現財務風險苗頭,《辦法》要求將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相結合,形成合力。比如,要求企業建立健全對境外投資的內部財務監督制度,企業要依法接受主管財政機關的財務監督檢查和國家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主管財政機關也要建立國有企業境外投資財務報告資料庫,對境外投資財務運行狀況進行分析監測。
多部門合力已推出一系列政策
今年以來,在防範重點領域風險的大背景下,規範境外投資成為政府高度重視的問題之一,多部門合力相繼推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今年1月,國資委公佈了《中央企業投資監督管理辦法》和《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監督管理辦法》,明確了中央企業境內外投資的負面清單,為中央企業投資劃紅線。
5月,國務院印發《關於開展第四次大督查的通知》,要求重點督查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適度擴大總需求、推動新舊動能轉換、保障和改善民生、防範重點領域風險等五個方面工作。其中,在防範重點領域風險方面,提出規範企業走出去投資經營行為等。
今年6月,中央深改組審議通過了《關於改進境外企業和對外投資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見》。在此基礎上,商務部將從完善對境外企業和對外投資的統計和監測、加強對境外企業和對外投資的監督管理、積極參與國際投資規則制定、加強國際安全合作等方面著手,指導企業防範應對各類境外安全風險。
有專家表示,為國企走出去“加保險”的同時,的確應該“立規矩”,監管要及時跟上,不斷完善相關監管措施,這樣才能遏制非理性對外投資和有效防範境外投資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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