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中央定價目錄大幅精簡至20項

北京
2015-09-24 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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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確定,在近年來陸續放開部分電信、藥品、交通運輸等價格的基礎上,通過修訂中央定價目錄,將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商品和服務,從13個種(類)精簡為天然氣、電力、水利工程供水、重要郵政業務等7個種(類),具體定價專案從約100項減至20項。

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司工作人員對記者說,這與發展改革委5月公開徵求意見的中央定價目錄修訂版相比又少了5項。"減少的5項中,有的是合併的,有的是進一步放開的。"據瞭解,此次新增放開的專案包括證券交易場所收費等。

十八屆三中全會要求,凡是能由市場形成價格的都交給市場,政府不進行不當干預。政府定價範圍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業、公益性服務和網路型自然壟斷環節。

根據這一原則,國家發展改革委此前修訂的中央定價目錄中,保留了天然氣、供水、電力、特殊藥品及血液、重要交通運輸服務、重要郵政業務、重要專業服務等7種(類),具體定價項目減少到25項。其中,以國家發展改革委為主管理的17項、以行業主管部門為主管理的8項。與2001年版中央定價目錄相比,具體專案約減少80%。 政府定價目錄是"負面清單",也是政府有關部門的定價權力清單。列入清單的,政府可以制定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制定基準價格及浮動幅度)。凡沒有列入清單的,經營者均可自主定價,通過市場競爭決定價格,政府不能進行不當干預。

會議明確,對保留的專案也要改進定價方法,規範定價行為,根據價格領域簡政放權、放管結合等改革進展,定期修訂定價目錄。

9月15日召開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若干意見》。記者瞭解到,根據《關於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若干意見》,對於極少數保留的政府定價專案,一律納入政府定價目錄,確保目錄之外無定價權,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定價機制、成本監審規則,並接受社會監督,將成本監審作為政府制定和調整價格的重要程式。

值得關注的是,國務院常務會議明確對階梯電價等涉及民生的價格,政府將繼續合理監管,保障困難群眾生活,讓市場有穩定預期、給群眾吃定心丸。

發展改革委價格司負責人表示,對於民生相關的重要價格,進一步強調政府要發揮好監管作用,保護群眾的基本利益。

這位負責人說,對於保留的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相關部門要深入分析價格變化對社會各方面尤其是群眾生活的影響,依法履行價格(成本)調查監審、價格聽證、聽取社會意見、專家論證、集體審議、公告等程式,真正管細管好管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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