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疫情影響,部分公司,特別是湖北上市公司的2019年年報審計和披露工作遇到現實困難。為進一步彰顯“監管溫度”,證監會昨日發佈了《關於做好當前上市公司等年度報告審計與披露工作有關事項的公告》(下稱“公告”),規定部分確受疫情影響嚴重的公司,可延遲披露年報並可先行披露主要經營業績,在疫情影響因素消除後兩個月內補充披露經審計的年報。
“公告”明確,上市公司等要堅持“保證品質”與“應披盡披”原則,力爭按規定在4月30日前披露經審計的年度報告。同時,區分不同情況,對部分確受疫情影響嚴重的公司,可延遲披露。
具體而言,公司因其自身或所委託的會計師事務所受疫情影響無法完成審計工作,客觀上不能按照證券法的規定披露經審計的年度報告的,應於4月30日前發佈臨時報告。在疫情影響因素消除後兩個月內,公司應補充披露經審計的年度報告,原則上不晚於6月30日。
此外,證監會還堅持實事求是原則,對有關公司和會計師事務所因受疫情影響延遲披露、審計的行為,屬於不可抗力造成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和進行相關處理。
證監會表示,延期披露年度報告是特殊時期的應急措施,執行中將強化監督管理,防範監管套利。對濫用延期披露政策,在年度報告審計和披露中借機弄虛作假的公司和會計師事務所,嚴格事中事後的核查、追責,依法從嚴追究法律責任。
今年2月,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銀保監會、證監會、外匯局聯合發佈了《關於進一步強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證監會在此基礎上,根據證券法、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法規的精神和規定,研究制定了這一“公告”,體現了實事求是、尊重市場、依法治市、依法防控的理念和精神,彰顯了“監管溫度”。
證監會表示,下一步將組織、指導證券交易場所、有關派出機構等做好“公告”發佈後的落實工作,為受疫情影響嚴重的公司的年度報告審計與披露提供政策支援,服務企業規範發展,維護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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