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下稱“協會”) 近日發佈了《基金募集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指引(試行)》(下稱《指引》),配套發佈了六大類業務參考範本,為基金行業貫徹落實《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下稱《辦法》)提供指導。
目前,我國已經在多個金融產品市場初步建立了投資者適當性規則體系,銀行理財、信託、證券、基金等都在不同層面出臺了適當性的制度要求。以基金行業為例,證監會在2007年就出臺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適用性指導意見》,協會2016年發佈的《私募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中也特別強調在募集環節要履行投資者適當性匹配的義務。此次,《指引》按照《辦法》規定的適用範圍和職責範疇,結合原有業務規範,統一了基金行業適當性管理的具體要求,引導經營機構提高投資者保護的主動性和自覺性。
此次《指引》體現了以下特點:
一是明確基金募集機構為適當性管理的主體。基金募集機構包括公募和私募基金管理人、取得證監會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機構兩大類。
二是鼓勵募集機構間的有序競爭和差異化安排。《指引》根據屬性、風險因素,重點關注產品結構、杠杆水準、投資標的流動性,未限定某類產品的具體等級;對投資者資訊表、投資者風險測評問卷、產品和服務風險等級劃分參考標準等均提出“參考”範本,不做強制使用要求,鼓勵經營機構在實施中進行完善。
三是簡化操作步驟和流程,減輕機構和投資者負擔。與徵求意見稿相比,《指引》取消了風險承受能力評價的更新要求、簡化了投資者基金資訊證明材料,降低了風險承受能力最低投資者、投資者資訊核實、投資者轉化流程、評估資料庫、高風險等級產品銷售等條款的執行難度,簡化了給投資者帶來不便的具體要求,強化糾紛調解中檢驗基金募集機構落實適當性成果。
協會指出,《指引》的實施是一個長期的過程,逐步達到保護中小投資者的目標。為此,協會在實施通知中明確了新老劃斷的安排,即已持有基金的投資者按照行業原有的適當性安排,《指引》實施後無需對風險等級進行重新測評,投資者在原購買管道繼續申購原有基金,或申購不超過原風險等級的新基金產品時,也不必對風險等級進行重新測評。
當然,與此同時,協會鼓勵基金募集機構根據實際情況,結合客戶回訪、自查、評估等工作,主動對老客戶的適當性管理做出妥善安排,在實踐中不斷總結經驗,持續優化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
此外,考慮到投資者主要通過互聯網等非現場方式交易基金,《指引》給予各基金募集機構一定的系統改造時間,系統改造在《指引》發佈之日起六個月內按照相關要求完成。
目前,我國已經在多個金融產品市場初步建立了投資者適當性規則體系,銀行理財、信託、證券、基金等都在不同層面出臺了適當性的制度要求。以基金行業為例,證監會在2007年就出臺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適用性指導意見》,協會2016年發佈的《私募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中也特別強調在募集環節要履行投資者適當性匹配的義務。此次,《指引》按照《辦法》規定的適用範圍和職責範疇,結合原有業務規範,統一了基金行業適當性管理的具體要求,引導經營機構提高投資者保護的主動性和自覺性。
此次《指引》體現了以下特點:
一是明確基金募集機構為適當性管理的主體。基金募集機構包括公募和私募基金管理人、取得證監會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機構兩大類。
二是鼓勵募集機構間的有序競爭和差異化安排。《指引》根據屬性、風險因素,重點關注產品結構、杠杆水準、投資標的流動性,未限定某類產品的具體等級;對投資者資訊表、投資者風險測評問卷、產品和服務風險等級劃分參考標準等均提出“參考”範本,不做強制使用要求,鼓勵經營機構在實施中進行完善。
三是簡化操作步驟和流程,減輕機構和投資者負擔。與徵求意見稿相比,《指引》取消了風險承受能力評價的更新要求、簡化了投資者基金資訊證明材料,降低了風險承受能力最低投資者、投資者資訊核實、投資者轉化流程、評估資料庫、高風險等級產品銷售等條款的執行難度,簡化了給投資者帶來不便的具體要求,強化糾紛調解中檢驗基金募集機構落實適當性成果。
協會指出,《指引》的實施是一個長期的過程,逐步達到保護中小投資者的目標。為此,協會在實施通知中明確了新老劃斷的安排,即已持有基金的投資者按照行業原有的適當性安排,《指引》實施後無需對風險等級進行重新測評,投資者在原購買管道繼續申購原有基金,或申購不超過原風險等級的新基金產品時,也不必對風險等級進行重新測評。
當然,與此同時,協會鼓勵基金募集機構根據實際情況,結合客戶回訪、自查、評估等工作,主動對老客戶的適當性管理做出妥善安排,在實踐中不斷總結經驗,持續優化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
此外,考慮到投資者主要通過互聯網等非現場方式交易基金,《指引》給予各基金募集機構一定的系統改造時間,系統改造在《指引》發佈之日起六個月內按照相關要求完成。
最新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