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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煒明操縱證券市場遭證監會處罰

中国证券网
2016-07-19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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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監會近日通報了對國開證券經紀人朱煒明行政處罰案,朱煒明作為證券從業人員買賣股票、先行建倉買入後公開薦股的兩項行為均違反證券法規定,決定責令朱煒明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沒收朱煒明違法所得約452萬元,並處以約1358萬元罰款,同時對其採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朱煒明曾於2010年8月20日至2014年8月26日期間,擔任國開證券上海龍華西路營業部經紀人,持有證券經紀人證書,從事股票經紀業務。其父朱某榮、其母孫某英和祖母張某英都於該營業部開立上海股東帳戶和深圳股東帳戶,經證監會查證發現,朱煒明實際控制朱氏帳戶組,並在作為證券從業人員期間,控制朱氏帳戶組買賣“海螺型材”、“神劍股份”、“襄陽軸承”等共計132檔股票,盈利452.67萬元。

詳細來看,2013年3月1日至2014年8月25日期間,朱煒明在上海電視臺第一財經頻道“談股論金”欄目中通過明示股票名稱或描述股票特徵的方法,公開評價、推介“利源精製”、“萬馬股份”、“博暉創新”等10檔股票,並在公開薦股前先行建倉買入,公開薦股後的3個交易日內賣出,獲利43.93萬元。

處罰決定書指出,以上事實有朱氏帳戶組相關資料、資金轉帳記錄、相關交易資料、上海電視臺財經頻道提供的相關資料、當事人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有意思的是,該處罰決定書還“展示”了朱煒明及其代理人的申辯內容。針對這些申辯理由,證監會逐一反駁,並最終認為,朱煒明違法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行為特別惡劣,嚴重擾亂了證券市場秩序並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申辯意見不能成立。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第二百零三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一、責令朱煒明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沒收違法買賣股票的違法所得408萬元,並處以1226萬元罰款;二、沒收朱煒明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的違法所得43.9萬元,並處以131.7萬元罰款。以上合計,沒收朱煒明違法所得452.6萬元,罰款約135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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