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新聞發言人18日就持股5%以上股東、一致行動人和實際控制人違規減持一事回答了記者提問。
近期,證監會對持股5%以上股東、一致行動人和實際控制人違法減持行為進行了嚴厲打擊。案件涉及面廣、打擊力度大、影響深遠。有記者問,證監會對上述案件的行政處罰在法律適用和量罰方面基於何種尺度?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就此回答說,為確保依法審理、公平公正,證監會對持股5%以上股東、一致行動人和實際控制人違法減持類案件嚴格執行統一的裁量尺度。違法行為的認定方面,嚴格按照證券法第38條、第86條的規定,對持股5%以上股東、一致行動人和實際控制人違規減持過程中涉及的資訊披露、限制期內轉讓股份兩個違法行為均予以認定和合併處罰。
發言人說,法人股東違法行為的責任認定方面,嚴格按照證券法第193條和第204條的規定,對法人和責任人實行雙罰制。裁量幅度上,統一考量違法情節和社會危害性,對在限制期內違規減持股票的違法主體,按照"違法買賣超比例越多、買賣金額越大,處罰越重"的量罰原則,根據違法減持比例,採取有梯次遞增的量罰尺度,並明確了限期改正的要求。
發言人說,我們注意到,近期一些超比例減持的大股東、實際控制人,回應證監會要求,採取補救措施,通過各種途徑增持股票,以維護上市公司股價穩定,一些公司增持的比例已經超過了違規減持的比例。
發言人表示,對這種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後果的行為,我們在審理中酌情予以考量,並把握以下原則:第一,增持的行為不影響對違法行為的定性。第二,實際增持達到一定比例的情況下,可以認定屬於符合行政處罰法第27條的規定,予以從輕處罰。為此,按照當事人實際增持的情況執行統一的、有梯度的從輕處罰幅度。第三, 從輕處罰只限於對違法減持罰款數額產生影響,不影響對涉案主體資訊披露違法行為的處罰。 發言人表示,對涉案當事人增持上市公司股份而從輕處罰的期限,分為兩種情形考慮:一是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應當於聽證會結束之前提交相關增持證據。二是當事人只陳述申辯但不要求聽證的,應當於收到事先告知書之日起15日內提交相關增持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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