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商品交易所2月7日發佈通知,向市場公開徵求對鐵礦石期貨引入境外交易者相關規則修正案及草案的意見,以滿足鐵礦石期貨引入境外交易者的業務需要,充分聽取市場意見,進一步完善相關業務規則。
據通知,大商所對《大連商品交易所交易細則》等14部規則進行了修改,並制定了《期貨公司會員接受境外經紀機構委託開展特定品種期貨交易業務管理辦法》和《大連商品交易所特定品種交易者適當性管理辦法》。
大商所相關負責人表示,本次規則修改是在鐵礦石期貨上市4年多來穩健運行的前提下,在保持鐵礦石期貨原有合約和基礎制度、核心技術系統、核心清算和風控模式不變的基礎上,僅對引入境外交易者涉及的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外匯資金作為保證金、保稅貨款統一結算、保稅交割中的增值稅發票流轉流程等作出相應規定,對於國內交易者影響較小。同時,鐵礦石期貨引入境外交易者在境外交易者開戶要求和程式、保證金使用、盈虧兌換及保稅交割等規定與已發佈的原油期貨規則一致,便於境外交易者進入市場。
據介紹,本次規則制定和修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在相關規則中新增境外經紀機構、境外交易者兩類主體。據規定,境外交易者可直接委託期貨公司會員進行交易,清算及大戶報告等風控業務由境外交易者直接委託期貨公司會員辦理。境外交易者也可以委託境外經紀機構,由境外經紀機構轉委託期貨公司會員,清算及大戶報告等風控業務均由境外交易者委託境外經紀機構,境外經紀機構再委託期貨公司會員辦理。
上述負責人特別提示,通過境外經紀機構在期貨公司會員開戶,境外交易者相關資訊不對期貨公司會員公開。
二是制定特定品種交易者適當性制度,規定特定品種交易者開戶前應當通過知識測試,具有最近3年內期貨交易成交記錄。同時,單位和個人客戶的資金門檻均為10萬元等值人民幣。
三是新增外匯資金作為保證金的相關規則,對外匯保證金帳戶開立以及資金存管、折算、劃轉和結匯售匯進行說明,明確交易所結算幣種為人民幣,外匯資金可以作為保證金使用。
四是對鐵礦石保稅交割的發票開具及貨款收付作出特別規定。鐵礦石保稅交割的發票開具流程為五方對開,即交易所向買方會員開具發票,向賣方會員收取發票;買方會員向買方客戶開具發票,賣方客戶向賣方會員開具發票。保稅交割貨款(包括升貼水)由交易所統一結算,一次性付清貨款。對於境外交易者關心的完稅倉單,可通過倉單服務商制度滿足境外交易者接到保稅貨物的需求。
此外,大商所還制定了會員接受境外經紀機構委託開展特定品種期貨交易業務的具體辦法,新增指定存管銀行對境外客戶開展保證金存管業務的規則,進一步明確交易所的中央對手方地位、交易確定性原則及破產法除外制度等。
據通知,大商所對《大連商品交易所交易細則》等14部規則進行了修改,並制定了《期貨公司會員接受境外經紀機構委託開展特定品種期貨交易業務管理辦法》和《大連商品交易所特定品種交易者適當性管理辦法》。
大商所相關負責人表示,本次規則修改是在鐵礦石期貨上市4年多來穩健運行的前提下,在保持鐵礦石期貨原有合約和基礎制度、核心技術系統、核心清算和風控模式不變的基礎上,僅對引入境外交易者涉及的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外匯資金作為保證金、保稅貨款統一結算、保稅交割中的增值稅發票流轉流程等作出相應規定,對於國內交易者影響較小。同時,鐵礦石期貨引入境外交易者在境外交易者開戶要求和程式、保證金使用、盈虧兌換及保稅交割等規定與已發佈的原油期貨規則一致,便於境外交易者進入市場。
據介紹,本次規則制定和修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在相關規則中新增境外經紀機構、境外交易者兩類主體。據規定,境外交易者可直接委託期貨公司會員進行交易,清算及大戶報告等風控業務由境外交易者直接委託期貨公司會員辦理。境外交易者也可以委託境外經紀機構,由境外經紀機構轉委託期貨公司會員,清算及大戶報告等風控業務均由境外交易者委託境外經紀機構,境外經紀機構再委託期貨公司會員辦理。
上述負責人特別提示,通過境外經紀機構在期貨公司會員開戶,境外交易者相關資訊不對期貨公司會員公開。
二是制定特定品種交易者適當性制度,規定特定品種交易者開戶前應當通過知識測試,具有最近3年內期貨交易成交記錄。同時,單位和個人客戶的資金門檻均為10萬元等值人民幣。
三是新增外匯資金作為保證金的相關規則,對外匯保證金帳戶開立以及資金存管、折算、劃轉和結匯售匯進行說明,明確交易所結算幣種為人民幣,外匯資金可以作為保證金使用。
四是對鐵礦石保稅交割的發票開具及貨款收付作出特別規定。鐵礦石保稅交割的發票開具流程為五方對開,即交易所向買方會員開具發票,向賣方會員收取發票;買方會員向買方客戶開具發票,賣方客戶向賣方會員開具發票。保稅交割貨款(包括升貼水)由交易所統一結算,一次性付清貨款。對於境外交易者關心的完稅倉單,可通過倉單服務商制度滿足境外交易者接到保稅貨物的需求。
此外,大商所還制定了會員接受境外經紀機構委託開展特定品種期貨交易業務的具體辦法,新增指定存管銀行對境外客戶開展保證金存管業務的規則,進一步明確交易所的中央對手方地位、交易確定性原則及破產法除外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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