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落地,中國期貨業協會28日發佈《期貨經營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指引(試行)》(下稱《指引》),並將於7月1日起施行。值得注意的是,現有投資者參與期貨交易按原有制度安排進行,實行區別對待,“新老劃斷”。
《指引》共有五十二條,分為七章,包括:總則、投資者分類、產品(服務)分級、適當性匹配與管理、經營機構的適當性內控管理、自律管理、附則。從章節安排的邏輯來看,《指引》的結構順序與投資者進入市場執行適當性的作業流程吻合,便於經營機構和投資者理解執行;從具體條款上看,《指引》對《辦法》要求協會調整細化的部分都有了進一步的規定和說明,利於經營機構操作;從核心內容安排來看,《指引》在投資者分類和產品或服務分級上充分考慮了期貨行業的慣例,尊重投資者既有的交易習慣,層級清晰,市場認可度高;從業務銜接角度看,《指引》採用了五類五級劃分投資者和產品或服務的方法,與證券、基金業相關規則在基本程式和業務標準、風險承受能力最低標準、分級分類適配、各類格式說明方面都盡可能做到了統一,便於經營機構管理和投資者認知。
《指引》規定,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將普通投資者按其風險承受能力至少劃分為五類,由低至高分別為C1(含風險承受能力最低類別)、C2、C3、C4、C5類。同時,期貨行業產品或服務的風險等級原則上分為五級:由低到高為R1級、R2級、R3級、R4級、R5級。適當性匹配則按照平行對接、執行向下相容原則,即C5類可以買所有R1至R5級產品;C4類可以購買R1至R4級產品,以此類推。
協會發佈的名錄將商品期貨定義在R3級,將金融期貨、期權、特定品種這些在現行交易規則中有資金門檻的品種定義在R4級,場外衍生產品根據有限和無限敞口定義在R4和R5級,期貨諮詢業務、風險管理子公司涉及場內期貨業務都是根據涉及的工具分屬R3至R5等級,資管產品依據資管備案機構標準分別對接在R1至R5級之中。經營機構可以以此名錄為參考再作細分,劃分風險等級時需要考慮的因素參考《指引》第二十條,但製作本經營機構的風險等級名錄不得低於協會制定的標準。
《指引》共有五十二條,分為七章,包括:總則、投資者分類、產品(服務)分級、適當性匹配與管理、經營機構的適當性內控管理、自律管理、附則。從章節安排的邏輯來看,《指引》的結構順序與投資者進入市場執行適當性的作業流程吻合,便於經營機構和投資者理解執行;從具體條款上看,《指引》對《辦法》要求協會調整細化的部分都有了進一步的規定和說明,利於經營機構操作;從核心內容安排來看,《指引》在投資者分類和產品或服務分級上充分考慮了期貨行業的慣例,尊重投資者既有的交易習慣,層級清晰,市場認可度高;從業務銜接角度看,《指引》採用了五類五級劃分投資者和產品或服務的方法,與證券、基金業相關規則在基本程式和業務標準、風險承受能力最低標準、分級分類適配、各類格式說明方面都盡可能做到了統一,便於經營機構管理和投資者認知。
《指引》規定,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將普通投資者按其風險承受能力至少劃分為五類,由低至高分別為C1(含風險承受能力最低類別)、C2、C3、C4、C5類。同時,期貨行業產品或服務的風險等級原則上分為五級:由低到高為R1級、R2級、R3級、R4級、R5級。適當性匹配則按照平行對接、執行向下相容原則,即C5類可以買所有R1至R5級產品;C4類可以購買R1至R4級產品,以此類推。
協會發佈的名錄將商品期貨定義在R3級,將金融期貨、期權、特定品種這些在現行交易規則中有資金門檻的品種定義在R4級,場外衍生產品根據有限和無限敞口定義在R4和R5級,期貨諮詢業務、風險管理子公司涉及場內期貨業務都是根據涉及的工具分屬R3至R5等級,資管產品依據資管備案機構標準分別對接在R1至R5級之中。經營機構可以以此名錄為參考再作細分,劃分風險等級時需要考慮的因素參考《指引》第二十條,但製作本經營機構的風險等級名錄不得低於協會制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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