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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當性管理細化指引醞釀: 混業活動統一標準尚待“填空”

中国证券网
2017-06-22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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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辦法》是證監會的部門法規,所以只有證券交易所、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業務有關的產品從屬其中,如果要建立更大範圍的適當性管理,則需要多部門的監管合作與協調,或在比部委更高的層面對適當性監管進行統一安排。” 西部一家國資互金平臺負責人表示。

即將於7月1日實施的《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下稱《辦法》),正在各領域中被進一步細化。

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從基金業協會獲悉,其在6月15日已就《基金募集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指引(試行)》及配套檔進行了意見徵求;而在更早前的5月份,滬深交易所也曾對債券市場的適當性管理進行了標準的統一。

另據記者獲悉,證券業協會(下稱中證協)目前也在《辦法》基礎上,對更加細化的《證券經營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指引(徵求意見稿)》(下稱指引)進行了內部意見徵求和醞釀;相關指引擬以分類分級的方式,對不同投資者、金融產品進行投資者適當性(下稱適當性)管理。

不過,《辦法》作為證監會的部門法規,其作用範圍仍然局限於證監系統管轄的股票、交易所債券、資管計畫等證券期貨品種;但在銀行理財、保險產品、信託及互聯網資管等領域,適當性的標準也千差萬別。

業內人士認為,在範圍更加廣闊的混業金融活動中,根據產品類型、形態、風險差別來構築更高層面的適當性規範框架,在強化金融監管協調的當下尤為必要;其標準能否朝著趨統的方向前行,也有賴於金融監管體制及相關上位法的完善。

適當性“細化”進行時

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獲悉,中證協近日在就細化的《指引》進行意見徵求,而公開版也有望於近日發佈。

“之前外界討論的‘不讓炒股’等解讀存在比較多不準確的地方,指引其實是為了在適當性基本法的基礎上,更好的保護投資者利益,”一位接近中證協的券商人士表示,“正式發佈的指引還處於準備過程中,不日有望出爐。”

上述人士透露,當下各系統紛紛出臺與適當性管理有關的指引,主要是為了進一步細化7月1日《辦法》落地實施後的配套政策。

“這裡面有針對機構業務的,有基金募集的,有債券市場的,還有對新三板市場的,因為如今證券產品越來越豐富,所以也有必要建立一套完整的適當性體系。”上述接近中證協人士稱,“即將實施的《辦法》則將成為證券市場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基本法’,起到了‘定錨’作用,而各項指引都是基於《辦法》的基礎要求展開和細化。”

事實上,完善適當性管理體系,也是當前強化市場投資者保護、統一不同種類金融產品規則的組成部分。

“忽視適當性管理容易誘發金融風險和隱患,如果放任低風險承受能力的投資者進入高風險市場,不但投資者利益無法得到保護,不同准入標準的產品也可能帶來監管套利,阻礙金融改革。” 上述接近中證協人士稱,“比如面對風險較高的資管產品,放任一些風險承受能力不足,缺乏投資經驗,一味追求收益的投資者前去購買,極有可能倒逼資管機構剛性兌付,而這和利率市場化、風險自負的行業趨勢是相違背的。”

而在業內人士看來,從去年的“新八條底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再到如今的適當性“基本法”,或都已成為監管層通過立規實現統一規範、整肅亂象的路徑。

“從去年的新八條底線,到今年的私募監管升級,以及實施的適當性《辦法》,都呈現出規則重塑,統一監管的傾向。”一位接近監管層的券商資管負責人表示,“在混業協調監管呼聲不斷高漲的當下,這些證監體系內的‘小統一’已經走在了前面。”

混業活動尚待“覆蓋”

雖然證券期貨市場的適當性監管框架逐漸清晰;但隨著當前金融混業化趨勢的不斷加劇,能夠相容跨部門、更大範圍金融產品的適當性標準能否在未來得以勾勒,仍然受到業內關注。

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瞭解到,當前銀行理財、信託產品、保險產品等持牌機構在各自的對口部門下均有著獨立的適當性管理要求;而處於持牌監管體系以外,尚未實現有效監管覆蓋的金交所、互聯網資管、線下財富公司等金融活動,其適當性規範的建立,仍然存在較大空白。

正如監管層試圖就多部門所轄的資管產品醞釀大一統規則,適當性管理制度的建立,亦被認為應當在混業金融治理中扮演一定的角色。

值得一提的是,針對適當性的統一規範需求並非僅存在于資管行業中,例如P2P等機構資金直接投向底層資產,也同樣需要適當性的“矯正”。

“和資管規則相比,適當性涵蓋的範圍更廣,除了理財產品還包括一些直接標的,比如券商的收益憑證,融資融券業務,期權等等。”燈卓投資董事姚劍鋒表示。

“P2P也需要適當性管理,通過分類管理,讓適合的投資者選擇適合的借款標的。”西部一家國資互金平臺負責人亦指出,“畢竟對於不同風險承受能力的投資者,其網貸產品的類型也必然有所差別。”

而據記者獲悉,部分互金平臺也曾內部進行過適當性標準劃定和投資者分級的安排。例如去年底陸金所、廣州e貸等平臺就曾對此類系統進行“上線”,但由於平臺自身情況之差異,其標準安排也不盡相同。

“一些管理意識前衛的互金機構嘗試搭建適當性標準,並對投資者、產品進行分級評估是有積極意義的,但這些安排更多是‘內評’設置,實際不屬於適當性監管的範疇。”東北地區一位元接近監管層的國有大行人士稱,“而且每家平臺的標準也有所差別,這和適當性的統一監管有很大距離。”

在上述資管負責人看來,針對資管產品、金融產品在適當性層面“大統一”,仍然有待于金融監管體制和相關上位法的不斷完善,方能予以促進。

“因為《辦法》是證監會的部門法規,所以只有證券交易所、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業務有關的產品從屬其中,如果要建立更大範圍的適當性管理,則需要多部門的監管合作與協調,或在比部委更高的層面對適當性監管進行統一安排。”上述負責人表示,“完善法律法規也是可選項之一,比如修改證券法時擴充‘證券’的含義,將資管產品、收益憑證、P2P債權、股權等劃入其中,讓其從屬於《辦法》的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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