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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財政部、銀保監會: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開展地方政府債券櫃檯業務

中国财富网
2018-11-15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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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中國人民銀行11月15日消息,為豐富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櫃檯業務品種,滿足居民投資需求,促進多層次債券市場建設,近日,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銀保監會聯合發佈《關於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開展地方政府債券櫃檯業務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明確經發行人認可的已發行地方政府債券和發行對象包括櫃檯業務投資者的新發行地方政府債券可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開展櫃檯業務,同時對定向承銷方式發行的地方政府債券開展櫃檯業務的方式進行了規範。

《通知》發佈後,地方政府債券成為繼記帳式國債、政策性銀行債券和國家開發銀行債券後又一類可開展銀行間債券市場櫃檯業務的品種,為中小投資者提供了更多投資選擇,有利於提高居民財產性收入。同時,《通知》也提高了櫃檯業務的吸引力,對於建設多層次債券市場具有積極作用。此外,鼓勵地方政府債券優先面向當地投資者發售和交易,也有利於進一步強化投資人監督,健全市場約束機制。

附:

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

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開展地方政府債券櫃檯業務的通知

銀髮〔2018〕283號

為拓寬地方政府債券(以下簡稱地方債)發售管道,豐富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櫃檯業務(以下簡稱櫃檯業務)品種,現就開展地方債櫃檯業務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櫃檯業務的開辦機構(以下簡稱開辦機構)可開辦經發行人認可的已發行地方債以及發行對象包括櫃檯業務投資者的新發行地方債的櫃檯業務。其中,在開辦機構櫃檯發售地方債時,應遵守財政部的有關規定。

二、開辦機構應當優先向地方債發行人所在地的投資者開展該地方債櫃檯業務。

三、開辦機構開展定向承銷方式發行的地方債櫃檯業務時,可與該債券的定向投資人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買賣該債券。

四、地方債發行人應當按照《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櫃檯業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6〕第2號公佈)和地方債發行管理有關規定做好資訊披露工作。開辦機構要與發行人、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加強溝通,將地方債相關披露資訊及時、完整、準確、有效地通過網點櫃檯或者電子管道向投資者傳遞,並特別提示本息兌付條款以及稅收政策等與還本付息有關的重要資訊。

五、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應當配合開辦機構,做好開展地方債櫃檯業務的相關工作。

本通知未盡事宜,按照《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櫃檯業務管理辦法》以及地方債發行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請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各銀監局、各保監局將本通知聯合轉發至轄區內相關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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