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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開發商自持商品房不得銷售或轉讓

杭州
2017-04-25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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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國土資源局會同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24日聯合下發《關於杭州市企業自持商品房屋租賃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房地產開發企業自持商品房屋不得銷售或轉讓,對外出租單次租期不得超過10年,違者取消土地招拍掛資格。 根據此前杭州對土地競價方式的調整,當溢價率達到70%時鎖定限價,轉入競報自持比例。

通知要求,企業自持商品房屋應全部用於對外租賃,不得銷售或轉讓。企業持有年限與土地出讓年限一致,對外出租單次租期不得超過10年。

企業若違反規定將自持商品房屋"以租代售"或通過其他方式變相銷售,將被房屋管理部門納入"黑名單"。國土部門據此取消相關企業後續參與本市土地招拍掛資格。

為保障租賃雙方合法權益,通知規定自持商品房屋出租納入杭州市房屋租賃資訊服務與監管平臺管理,租賃合同應進行網上簽約,並按規定辦理登記備案。

通知同時明確,企業破產清算,其自持商品房屋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企業進行合併重組或股權轉讓涉及自持商品房屋產權轉讓的,須經專案所在區政府(管委會)審核並報市政府同意後整體轉讓。轉讓後,不得改變自持商品房屋規劃用途,並應繼續用於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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