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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選]收費混亂、平臺無資質 "網約護士"還能不能"約"

新华网
2019-03-21 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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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收費混亂、平臺無資質 “網約護士”如何依法上崗?

服務價格、服務標準不統一;用藥品質難以保證;一些App沒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很多護士在平臺私自接單——

  “網約護士”如何依法上崗?

  手機下單,即可預約護士上門打針、輸液、換藥。移動互聯網的發展,讓“網約護士”走進人們的生活。日前,國家衛健委正式發佈《關於開展“互聯網+護理服務”試點工作的通知》及《“互聯網+護理服務”試點工作方案》(以下簡稱“《方案》”),確定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廣東省6省市進行“互聯網+護理服務”試點,試點時間為2019年2月至12月。這意味著“網約護士”正式獲得官方認可。實際上,在此之前,很多“網約護士”App就已然興起,而且反映出不少問題。

  有媒體報導,不少“網約護士”App存在服務價格、服務標準不統一,用藥品質難以保證等等問題,而一些App並沒有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很多護士在平臺上註冊帳號私自接單……記者在調查中發現,這些問題能否得到解決關係到“網約護士”這一新興業態的生存與可持續發展。

  人員不足

  收費混亂

  對“網約護士”這種新型服務模式,不少使用者表達了自己的看法。

  記者搜集了一些使用者對“網約護士”App的使用評價。作出好評的用戶表示,“護士可以上門看病,很方便”“掛號方便,一鍵預約掛號省去了排隊時間”“很方便家裡行動不便的老人”“護士敬業悉心,還會教人養生的知識”……綜合“好評”可以看出,很多人認為“網約護士”App的一大優勢是方便、省時省事,這與《方案》中“為出院患者或罹患疾病且行動不便的特殊人群提供的護理服務”的制定理念不謀而合。

  但是,“網約護士”App收到的差評,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一些問題。用戶“唐顏”評論某“網約護士”App“售後特別差,護士亂收費”。她評價道:“護士打電話說除了在平臺上付的費用,還要另外收錢。我想取消訂單,但平臺還需要扣30%服務費。”用戶“古月之夢”則表示,“下了個單一直沒人接,但是相關費用已經預繳了。沒人接單說明人員還是不足的。”就接單難問題,用戶“sunray982”也表示,“護士不是嫌遠就是沒時間,真能預約成功的太少太難了。”用戶“lttxc”則反映了另外一個問題,“一單轉手了三個護士,個人資訊被多次線下收集,最後接手的護士也沒有按照約定時間到達。”

  相關“網約護士”App是如何回應使用者反映的情況的呢?針對收取手續費問題,記者在相關App裡的“預約須知”看到,如果服務人員接單後使用者想取消訂單,至少需要提前4小時聯繫客服。如服務開始前1小時內退單,則平臺會收取60%的服務費;如開始服務前2小時內退單,則平臺會收取30%的服務費。這與乘客購買火車票後要退票的情況類似,和在開車前24小時以上、不足48小時的收取10%的手續費,不足24小時的收取20%的手續費是一樣的道理。“網約護士”App收取手續費,可能是考慮到如果距離預約時間過近而取消訂單,會對已經出發的護士造成不小的困擾。

  相對而言,大城市較少出現無護士接單的情況,對於還在發展的中小城市接單難的問題,一些平臺也正在完善。針對用戶反映的護士接單慢,亂收費問題,客服表示,如果有護士私下亂收費,用戶可向平臺反映。

  平臺無資質

  涉嫌違法執業

  也有網友拋出了這樣的疑問:在《方案》發佈以前,那些不具備醫療資質卻提供“網約護士”服務的協力廠商平臺是否合法?在這些平臺上以個人身份註冊接單的護士違法嗎?

  不具備醫療資質的協力廠商平臺允許護士個人註冊提供服務,可能會使得協力廠商平臺與醫療機構、護士,在醫療服務、資訊安全、隱私保護、護患安全、糾紛處理等方面存在責任、權利與義務模糊不清的問題,也可能存在對患者造成傷害的重大隱患。

  什麼樣的平臺具備醫療資質,法律有明確的規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9條規定,單位或者個人設置醫療機構,必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准,並取得設置醫療機構批准書;第24條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得開展診療活動。

  在什麼情況下護士可以開展醫療活動,我國法律也有跡可循。《護士條例》第9條規定,護士在其執業註冊有效期內變更執業地點的,應當向擬執業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報告;第21條規定,醫療衛生機構不得允許未依照本條例第9條的規定辦理執業地點變更手續的護士等人員,在本機構從事診療技術規範規定的護理活動。

  根據《方案》可以得知,“網約護士”是具有合格資質的正規醫院為患者提供優質醫療服務的一種方式,協力廠商平臺只能與具有醫療資質的醫院等醫療機構合作。北京市煒衡律師事務所律師周浩認為,護士這種“接私活”的行為,是不被《方案》所允許的。執業醫師法、《護士條例》也都沒有規定允許護士可以個人名義去接單。護士私下註冊接單也可能涉嫌非法執業。

  北京執業律師李紅釗認為,協力廠商平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違反《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擅自提供“網約護士”服務涉嫌非法執業。根據《護士條例》第9條規定,擅自在協力廠商平臺上註冊接單的護士,應當認為其擅自增加或者變更了執業地點,違反《護士條例》的規定。

  護士接私活

  平臺負連帶責任

  那麼,若是“網約護士”私自通過無資質App接私活導致糾紛,誰應該為此負責呢?

  很多人存在認識誤區,認為護士私下接單導致糾紛,責任完全在護士,應該全權由護士負責。當記者提及協力廠商平臺或需為護士的失誤負責時,北京市的王先生表示很疑惑:平臺為大家“牽線搭橋”提供便利,為何需要承擔責任?

  今年1月份正式實施的電子商務法第12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依法需要取得相關行政許可的,應當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第38條規定,對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未盡到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北京市法學會電子商務法治研究會會長邱寶昌表示,醫療機構、拍賣公司等行業都需要取得行政許可。未經許可,協力廠商平臺有義務遵守法律規定,不讓電商銷售商品、提供服務。此外,協力廠商平臺需要對在平臺註冊的護士起到審查義務。如果因為平臺沒有審查,在平臺上註冊的護士使患者受到傷害,協力廠商平臺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護士私自接單產生的醫療糾紛,平臺方應該與護士共同承擔共同侵權責任,”周浩指出,“《方案》也明確了,平臺方不能直接和護士個人合作。”

  邱寶昌認為,若護士以醫院的名義在協力廠商平臺註冊發生糾紛,在醫院認可的情況下,醫生為患者服務,屬於職務行為,醫院對患者要承擔責任。在此類情況下,平臺是否需要先行賠付,要看平臺和醫院、平臺和消費者,以及醫院提供服務的護士和患者之間的合同規定。幾方的合同約定,應遵守《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公平合理地解決問題。

  邱寶昌表示,平臺要負起責任,遵守好法律法規。不能因為創新,而忽略了相關的規定。設計好服務的規則,銜接好需求和供給,要把“網約護士”的服務和患者的需求有序對接好。

  “網約護士”

  服務價格怎麼定

  有關“網約護士”的服務價格問題,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人曾表示,服務價格由市場決定,護士主要是利用業餘時間提供服務。《方案》也保留了“市場調節價格”這一機制。

  據記者觀察,多個“網約護士”App的服務價格相差較多。就“輸液”這一項服務來說,有的App標價189/次,有的則標價為289/次。“網約護士”上門服務的價格也遠遠高於自行去醫院就醫。

  邱寶昌表示,“互聯網+護理服務”在試點之初,應該由市場調節,不宜政府定價。

  “網約護士”是個性化的需求,人們可以選擇去醫院就診,也可選擇由護士上門提供服務。有人覺得在家治療舒適度和便捷度高於自行去醫院就診,就診時間少於去醫院就診,那麼服務費略高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邱寶昌認為,只要服務定價遵循法律,明碼標價,不存在價格欺詐,那麼由雙方協商的價格,高一些或者低一些,都是大家認可的事情。只要不違反法律,相關部門也不應該過多干預。

  浙江省公共政策研究院客座研究員夏學民表示,在試點期間,“網約護士”可採用政府指導價;試點成功在全國推廣後,可採用市場調節價。

  “試點省份,應由衛生健康部門牽頭建立網約護士服務目錄及價格,市場監管部門應牽頭開展市場監督檢查,嚴厲查處無資質、亂收費、不安全的‘網約護士’,禁止無資質的醫療機構提供服務。”夏學民具體介紹道。

  除了對“網約護士”服務明碼標價外,夏學民還認為使用者對服務給予的差評,任何個人和機構都不得隨意刪除。提供網約護士的醫療機構和衛生健康集團應具備法定主體資格和醫療衛生執業資質,並在互聯網網頁顯著處主動“亮標”。相關部門對“網約護士”的服務品質應進行客觀公正的協力廠商評價。

  夏學民進一步補充道:“可將‘網約護士’納入醫療健康服務信用管理體系,對違規違法者及時進行處理處罰,不良資訊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者納入黑名單,全社會實施聯合懲戒。”

  為“網約護士”

  提供政策保障

  近年來,“網約車”“網約家政”“網約護士”等“互聯網+”新型服務方式逐漸興起。“互聯網+”便利著人們生活的同時,能否確保服務雙方的人身安全,能否保護好隱私資訊等一些現實問題,也使人憂心忡忡。《方案》發佈後,是否能為使用“網約護士”的人們提供一份安全保障呢?

  當前“網約護士”正處於試點工作階段,周浩認為,用戶在網約過程中,應當關注醫療安全。在“網約”過程中需要注意的是,網約護士是否為正規醫院派出的具有資質的護士,在整個醫療過程中要注意留痕。

  根據《方案》,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並已具備家庭病床、巡診等服務方式的實體醫療機構,才有資格依託互聯網資訊技術平臺提供“網約護士”服務。李紅釗表示,網約過程中,用戶應審核有關平臺是否具有相應醫療資質,同時還要審核護士的資質。“在全國護士電子註冊系統中,可以查詢護士的資質。”

  夏學民介紹道,“網約護士”是我國醫療健康體制改革的最新成果,是醫療資源進一步向基層向患者下沉的最新舉措,是機構改革之後衛生健康部門承擔起養老醫療服務職能的最新應對措施,也是互聯網經濟在醫療健康領域的具體應用。《方案》的發佈,為“網約護士”的發展指明了方向,界定了邊界,提供了政策保障。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牽頭建立全國註冊醫生和註冊護士資訊管理平臺,為“網約護士”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認證,此舉有望解決此前用戶對“網約護士”身份困擾問題,讓用戶放心。夏學民認為,《方案》鼓勵通過手機App實名註冊、醫療機構或衛生健康資訊平臺企業加強安全管控,利用人臉識別等成熟的人體特徵識別技術,確保網約護士和患者雙方的真實有效身份,必要時可與公安系統即時聯網比對,最大程度地消除危險隱患,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重蹈網約車司機強姦殺人犯罪覆轍。

  “網約護士”是互聯網經濟的必然產物,為避免“曇花一現”,應謹慎對待,逐步開放。周浩建議,相關部門可出臺細則,完善“網約護士”執業辦法細則,同時將其納入相關衛生部門的監管。

  需要注意的是,《方案》明確“網約護士”上門服務的重點人群是高齡老人、失能老人、康復期和終末期患者。目前,全國有4000多萬人是半失能老人,380多萬人的護士團隊還遠遠不夠。夏學民研究員建議,衛生健康和教育主管部門應儘快制定人才培養計畫,像積極培養婦產科人才應對二胎需求一樣,儘快擴大各類護理專業人才培養規模,暢通護理人才職稱晉升管道,讓“網約護士”得到更好的發展。

  宿廣田 楊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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