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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藥品價格談判結果公佈:3藥品均降價超50%

中国证券网
2016-05-20 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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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20日從衛計委獲悉,5月20日,首批國家藥品價格談判結果向社會公佈,其中有慢性乙肝一線治療藥物替諾福韋酯,非小細胞肺癌靶向治療藥物埃克替尼和吉非替尼。與之前公立醫院的採購價格比較,3種談判藥品價格降幅均在50%以上,與周邊國家(地區)趨同。

  
2015年10月,經國務院批准,衛生計生等16個部委(局)建立了藥品價格談判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組織專家全面梳理國內專利藥品、獨家生產藥品狀況,結合我國重大公共衛生和疾病防治的用藥需求,遴選確定首批談判藥品,成立談判小組,制定談判流程和策略,同步建立談判和監督工作機制。11月下旬,正式啟動首批國家藥品價格談判。談判小組先後與乙肝、非小細胞肺癌專利藥品相關企業進行了多輪談判。在此過程中,注重發揮部門政策合力,密切配合,共同推進談判工作。相關企業以積極的合作態度和較強的社會責任感,為達成共用多贏的談判結果做出了努力。

  
目前,病毒性肝炎仍是我國重大傳染病防治重點之一,疾病負擔較重。替諾福韋酯對於慢性乙肝患者的治療適應證廣泛,對妊娠期婦女具有很好的安全性,且可用於各種耐藥的慢性乙肝患者的治療。替尼類靶向藥物可使符合適應症的非小細胞肺癌患者治療的精准性提高、生存期延長。談判試點開局良好,取得重要進展和結果,提高了乙肝、肺癌患者用藥的可及性和可負擔性,人民群眾是最大受益者。

  
為指導各地抓緊落實談判結果,儘快惠及廣大患者,7部門聯合印發《關於做好國家談判藥品集中採購的通知》。各地要及時將談判結果在省級藥品集中採購平臺上公開掛網,醫療機構按談判價格直接網上採購,要完善醫保支付範圍管理辦法,做好國家藥品談判試點與醫保支付政策銜接,切實增強人民群眾的認同感、獲得感。

  

  
關於做好國家談判藥品集中採購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計生委、發展改革委、物價局、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商務廳(局)、工商局、食品藥品監管局:

  
2015年國家藥品價格談判結果已經藥品價格談判部際聯席會議審議通過。為做好國家談判藥品集中採購工作,進一步健全藥品價格談判機制,提出以下意見。

  
一、統一思想認識。對部分專利藥品和獨家生產藥品,建立公開透明、多方參與的價格談判機制,是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公立醫院藥品集中採購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號)的重要舉措,也是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做好國家談判藥品的集中採購工作,不斷積累經驗,逐步擴大談判藥品試點範圍,有利於促進公立醫院改革,降低藥品虛高價格,減輕群眾用藥負擔,維護群眾健康權益,引導醫藥產業健康發展。

  
二、實行集中掛網採購。各地要及時將國家藥品價格談判結果在省級藥品集中採購平臺上公開掛網。醫療機構與企業簽訂採購合同,明確採購數量,按談判價格直接網上採購。採購週期內,醫療機構的採購數量暫實行單獨核算、合理調控。

  
三、完善配送結算服務。談判藥品的生產經營企業要確保藥品的品質安全和供應保障。醫療機構從藥品交貨驗收合格到付款的時間不得超過30天。促進“互聯網+”和現代醫藥物流融合發展,鼓勵生產企業改進結算方式和創新談判藥品配送服務,滿足患者用藥需求,保障藥品供應及時。

  
四、開展臨床綜合評價。建立健全談判藥品臨床用藥綜合評價標準和體系,促進合理用藥。發揮各級醫療機構綜合協同作用,運用循證醫學和藥物經濟學,從臨床用藥的安全性、有效性、合理性、可負擔性、依從性等方面,對談判藥品和其他同類藥品費用進行比較分析,指導和規範專利藥、原研藥、仿製藥的採購使用。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優勢,推動醫藥協同。發揮藥師在分級診療、處方審核和點評中的作用,科學細化用藥指南,促進檢驗檢測結果互認。

  
五、完善醫保支付範圍管理辦法,做好國家藥品談判試點與醫保支付政策銜接。將2015年國家藥品價格談判品種進行重點評審,科學合理確定合規費用範圍。對談判藥品可負擔性進行科學測算和評估,相應完善醫保支付標準的制訂規則。醫保部門要進一步完善定點醫藥機構服務協定管理,加強對醫療機構診療、用藥行為的監管,控制醫療費用增長,保障基金平穩運行。

  
六、加強綜合監管。推進和鞏固國家藥品供應保障綜合管理資訊平臺與省級藥品集中採購平臺互聯互通,資訊共用。強化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完善藥品安全預警和應急處置機制。加強藥品市場價格監管和反壟斷執法,嚴厲查處擾亂市場價格秩序行為。堅決遏制藥品購銷領域腐敗行為,抵制商業賄賂和行業不正之風。

  
七、加強宣傳引導。各地要堅持正確導向,推進資訊公開,接受社會和輿論監督。加強總結評估和輿情監測,積極回應社會關切,開展政策宣傳和培訓,努力營造良好社會輿論環境。

  國家衛生計生委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資訊化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商務部      工商總局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2016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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