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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仲介市場迎新規 三大主體准入規定統一整合

中國證券網
2021-11-08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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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0餘家保險專業仲介機構將迎來新的市場准入規則。銀保監會近日發佈《保險仲介行政許可及備案實施辦法》,對保險仲介行政許可及備案事項進行統一規範,進一步明確保險仲介行政許可及備案事項的範圍、辦事條件、申請材料、申請程式等,以提高保險仲介許可及備案事項的辦事效率,為申請人提供優質服務。《辦法》將於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長期以來,我國保險仲介市場一直存在著仲介機構數量龐大、經營水準參差不齊等多方面問題。本次發佈的《辦法》相較于之前對經紀、代理和公估機構的監管規定更加細化,代理、經紀、公估三大保險仲介主體准入規定統一整合的同時,准入門檻亦進一步提升。

  其中,根據《辦法》,申請保險專業代理、經紀業務許可需滿足多個條件,尤其是註冊資本要求較高。具體來看,註冊資本需為實繳貨幣資本,並按銀保監會有關規定實施託管;全國性保險專業代理、經紀機構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0萬元,區域性保險專業代理、經紀機構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2000萬元。

  業內人士表示,相比現行的《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保險經紀人監管規定》,全國性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和保險經紀機構的註冊資本金要求沒有變化,而區域性保險經紀機構的最低註冊資本限額由1000萬元提升至2000萬元。

  《辦法》同時明確了禁止申請保險專業代理、經紀機構的五類股東:最近5年內受到刑罰或重大行政處罰;因涉嫌重大違法犯罪正接受有關部門調查;因嚴重失信行為被國家有關單位確定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且應當在保險領域受到相應懲戒,或者最近5年內有其他嚴重失信不良記錄;依據法律、行政法規不能投資企業;銀保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認定的其他不適合成為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機構股東的情形。

  《辦法》還將申請保險代理、經紀集團(控股)公司業務許可納入統一管理。申請保險代理集團(控股)公司或保險經紀集團(控股)公司,需擁有5家及以上子公司,其中至少有2家子公司為保險專業仲介機構,至少有1家子公司為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或保險經紀機構;保險仲介業務收入占集團總業務收入的50%以上。

  同時,《辦法》還明確了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機構高管擬任人不得存在以下情形:擔任因違法被吊銷許可證的保險公司或者保險仲介機構的董事、監事或者高管,並對被吊銷許可證負有個人責任或者直接領導責任的,自許可證被吊銷之日起未逾3年;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金融監管機構取消任職資格的金融機構的董事、監事或者高管,自被取消任職資格之日起未逾5年;被金融監管機構決定在一定期限內禁止進入金融行業的,期限未滿;受金融監管機構警告或者罰款未逾2年;正在接受司法機關、紀檢監察部門或者金融監管機構調查;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因嚴重失信行為被國家有關單位確定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且應在保險領域受到相應懲戒,或者最近5年內具有其他嚴重失信不良記錄等。

  此外,針對市場上長期存在的、通過連續聘請臨時負責人逃避高管任職資格審查的問題,《辦法》明確要求,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機構任命臨時負責人的,其臨時負責人任職時間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並且不得就同一職務連續任命臨時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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