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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功勝:互聯網金融或金融科技應該接受更嚴格的監管

中国财富网
2018-12-08 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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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是金融機構還是互聯網企業,無論自稱是數字金融、金融科技、Fintech還是Techfin,概念的遊動不應影響對金融活動本質的判定。”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潘功勝12月8日在2018第二屆中國互聯網金融論壇上表示。

他強調:“無論是ICO還是STO,不管如何故弄玄虛,都應透過眼花繚亂的技術名詞,甄別其業務活動時實質。”

潘功勝指出,互聯網金融或金融科技應接受更為嚴格的監管。互聯網金融和金融科技並未改變金融的風險屬性,其與網路、科技相伴生的技術、資料、資訊安全等風險反而更為突出。

“從過去這些年經驗來看,對協力廠商支付、現金貸、虛擬貨幣交易場所和ICO清理整治的實踐來看,快速識別、及時應對和嚴格監管的業態和領域都避免了相關風險的集聚和蔓延,這個思路也應該成為未來進行風險防範和化解的主基調。”

潘功勝在會上盤點了近年來互聯網金融領域的亂象。

“前期,部分P2P網路借貸平臺的風險事件令人深省。一些平臺的發展方向偏離行業初衷,原本被定位為金融資訊仲介的網路借貸平臺在實際經營中多出現了私設資金池、拆標打包、期限錯配等問題,異化為信用仲介;一些平臺風險管控有名無實,資訊科技的作用無從談起;有的平臺甚至演化為龐氏騙局。經過各個方面的共同努力,最近一段時間,個體網路借貸領域的整體風險水準有了一定下降。”潘功勝說。

他指出,曾經一度“現金貸”“校園貸”亂象頻出,引發過度借貸、暴力催收、超高費率、侵犯個人隱私等諸多問題。從業機構對借款人適當性管理缺失,侵害金融消費者權益的行為時有發生。為快速做大規模,一些機構誘導客戶過度借貸、多頭借貸,甚至借款給無收入的群體,一些機構形成的高利率、高收費、暴力催收的經營模式,還有的機構非法買賣、濫用客戶個人資訊,侵犯公民合法權益。

曾經一度,與虛擬貨幣相關的投機炒作盛行,價格暴漲暴跌,風險快速聚集,嚴重擾亂了經濟金融和社會秩序。ICO融資主體魚龍混雜,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准的非法公開融資行為,且融資運作涉嫌非法集資、網路傳銷、金融詐騙。此外虛擬貨幣還日益成為各類違法犯罪活動的“幫兇”,不法分子借助虛擬貨幣洗白犯罪收入、偷稅漏稅、甚至資助恐怖主義活動。

潘功勝介紹,在中國加大對虛擬貨幣交易平臺的清理整治之後,一些平臺轉移到海外,但仍對中國居民提供交易服務,其性質在中國仍然是非法金融活動,屬於清理整治和封堵的物件。“近期,隨著全球對ICO活動的管制加強,一些機構也在呼籲STO(Security Token Offering),在中國其本質上仍是一種非法金融活動。”

潘功勝說:“記得我在一次論壇上曾經跟大家分享過一位法國學者的文章,其中談到比特幣的泡沫不過是瘋狂投機的最新化身,歷史上瘋狂投機史都會衝擊金融市場,沒有人能預言投機風險的持續時間長短和頂部在哪裡。”潘功勝表示,中國在2017年開始清理整頓比特幣交易平臺,在此之前,曾經一度全球80%以上的虛擬貨幣交易和ICO融資都發生在中國。“如果說今天還像在2017年上半年情況一樣,在座各位可以想像,將是一種什麼樣的景象。”

那麼,在互聯網金融發展過程有哪些經驗需要總結,行業未來的出路在哪裡,如何規範健康的發展?

潘功勝認為,在數位化、資訊化趨勢下,互聯網金融、金融科技等新的業態、新的模式仍會層出不窮,將會繼續給金融業帶來持續深遠的影響。如何引導、發揮科技對金融和經濟發展的正面促進作用,如何對互聯網金融和金融科技進行監管,有效地識別和防範風險,尋求監管與創新的平衡,都將考核金融監管者的智慧。

他指出,互聯網金融仍然是金融。國際金融穩定理事會(FSB)有一段描述,將金融科技定義為技術驅動的金融創新,把金融科技公司定義為提供金融服務或與金融產品非常相似產品的公司。

潘功勝強調:“如果說金融科技的本質也是金融,那麼就意味著不能套上科技的外衣就變得不是金融,是金融就得按金融的規矩辦,是科技自然定位為為金融提供支援和服務。無論是金融機構還是互聯網企業,無論自稱是數字金融、金融科技、Fintech還是Techfin,概念的遊動不應影響對金融活動本質的判定。”

“無論是ICO還是STO,不管如何故弄玄虛,都應透過眼花繚亂的技術名詞,甄別其業務活動時實質。”

潘功勝指出,更應該認識到,互聯網金融和金融科技並未改變金融的風險屬性,其與網路、科技相伴生的技術、資料、資訊安全等風險反而更為突出。一方面由於其跨界、混業、跨區域經營特徵,相關風險擴散速度更快、波及面更廣、溢出效應更強;另一方面,接受其服務的多為長尾客戶,風險識別能力不高,損失承受能力有限,更重要的是,一旦出現風險,其空間範圍和受眾數量相比傳統金融要翻好幾個量級,潛在的社會危害比以前更嚴重,風險的防範和化解難度也更大。

從這個意義上講,互聯網金融或金融科技應該接受更為嚴格的監管,從過去這些年經驗來看,對協力廠商支付、現金貸、虛擬貨幣交易場所和ICO清理整治的實踐來看,快速識別、及時應對和嚴格監管的業態和領域都避免了相關風險的集聚和蔓延,這個思路也應該成為未來進行風險防範和化解的主基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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