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10月25日監管層就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下稱《條例》)公開徵求意見後,銀保監會昨日再次公告稱,結合《條例》修改,啟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修訂工作。
銀保監會28日發佈《銀保監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徵求意見稿)》(下稱《實施細則》),對《實施細則》作出18條修改,並公開徵求意見。銀保監會指出,此舉意在進一步擴大銀行業對外開放,促進銀行業競爭力提升,增強外資銀行風險抵禦能力,加大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
此前的《條例》總體上進一步放寬了外資銀行在華經營准入和相關業務限制,如今發佈的《實施細則》中的一些變動,正是適應《條例》變化而作出的調整。
比如,《條例》增加一條“外國銀行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同時設立外商獨資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或者同時設立中外合資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相對應的,《實施細則》新增了第七條,明確在上述情況出現時,機構應具備銀保監會規定的審慎性條件。
不過,《實施細則》明確,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同時設有外商獨資銀行(或中外合資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的,該外國銀行分行只能從事批發業務,也就是對除個人以外客戶的業務。
還需要注意的是,儘管監管允許同時設立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但必須實行嚴格的風險隔離機制。
具體來看,《條例》提出,外國銀行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與外國銀行分行之間進行的交易必須符合商業原則,交易條件不得優於與非關聯方進行交易的條件;且高級管理人員不得相互兼職。
《實施細則》通過增加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進一步明確,外國銀行在我國境內同時設有外商獨資銀行(或中外合資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的,應當明確各自的功能定位與治理架構,建立管理、業務、人員和資訊等風險隔離機制,確保各自的機構名稱、產品和對外營業場所有所區分,實行自主管理和自主經營。
《條例》將外國銀行分行可以吸收的中國境內公民每筆定期存款的下限,從“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降低至“不少於50萬元人民幣”。在吸收存款方面,《實施細則》增加了第三十四條,要求外國銀行分行在開辦存款業務時,應向客戶聲明該行存款是否投保存款保險。
《實施細則》稱,根據《存款保險條例》規定,除中國與其他國家或地區之間對存款保險制度另有安排之外,外國銀行分行存款不投保存款保險。
根據《存款保險條例》規定,存款保險最高償付限額為人民幣50萬元。
再比如,早在今年4月,銀保監會發佈《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放寬外資銀行市場准入有關事項的通知 》(下稱《通知》)明確,外國銀行分行,以及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可以依法開展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業務,無需獲得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行政許可,應在開展業務後5個工作日內向監管機構報告。
《條例》也在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各增加一項“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第二十九條和第三十一條分別明確了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的批准業務範圍。
《實施細則》與《通知》《條例》一脈相承,增加了第三十條以明確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經營中適用報告制的業務,其中第一項就是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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