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副市長殷勇13日在“中國財富管理50人論壇2018第六屆年會”上表示,應從四方面進一步完善地方金融監管,包括將進入和監管適度分開、將直接從事監管的派出機構進一步下沉、堅持夯實主體監管的責任、進一步健全地方金融協調機制。
對於當前地方金融風險的形勢,殷勇介紹,一是無牌照金融活動涉眾風險隱患較大,其中,較為突出的問題是P2P網路借貸和非法集資問題。二是持牌金融機構違規行為還需繼續治理。一些平臺違規開展連續競價、權益拆分、“類證券”、“類期貨”等交易,並且引發投機炒作、市場操縱等行為,屬於違規經營。三是實體經濟中的風險因素影響金融體系穩定運行。
談及當前地方金融監管面臨的突出問題,殷勇認為,一是地方金融監管協調機制還需進一步完善,突出體現在中央金融監管派出機構的職能與地方金融監管需求之間還存在不匹配。二是地方金融監管力量相對薄弱。長期以來,地方金融工作的主要職能是服務和發展,並沒有監管職責,因此也沒有相應的監管力量配備,人員數量較少,專業能力比較缺乏。三是金融監管職責泛化。市場經濟以交易為核心,交易的媒介是貨幣,從這個意義上說,任何經濟活動都離不開金融,但不能說所有活動都歸金融監管部門管理,否則會造成金融監管部門承擔不可承受之重。四是發展與監管之間的矛盾仍然有待處理。金融發展對地方來說是一個易見效、易考核的目標,而防控金融風險對地方來說是一個長期、隱性的約束條件。
對於如何進一步完善地方金融監管,殷勇認為,一是將進入和監管適度分開。從處理好發展和監管的關係出發,一方面將金融機構的進入審批事權更多交由中央監管部門集中管理;另一方面,將金融機構的日常監管任務更多下放給地方,更好發揮地方監管機構接地氣的優勢,也與地方履行風險處置的主體責任相匹配。
二是將直接從事監管的派出機構進一步下沉。目前,可以考慮讓直接從事監管的派出機構進一步下沉落地,直接參與地方金融監管的日常活動,作為地方金融監管的有效組成部分開展履職,這有利於增加一線監管力量的配置,增強一線監管的統籌能力。
三是堅持夯實主體監管的責任。從主體監管和行為監管關係來看,現階段仍要大力夯實金融領域主體監管的責任,對那些無牌照開展金融活動的,行業主管部門的主體監管責任需要夯實,實行誰審批、誰負責,對所管理的機構在管業務、管准入的同時也要履行對其所管機構財務行為和非法金融行為的監管責任。就像管行業也要管安全生產一樣,管行業也要管財務和金融風險。
四是進一步健全地方金融協調機制。在地方政府牽頭的金融工作議事協調機制下,可以考慮分別構建地方金融監管協調和風險處置兩個機制。地方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辦公室可以設在地方人民銀行,成員單位包括地方金融監管局、銀監局、證監局、保監局,主要協調中央金融管理和地方金融管理事項。地方金融風險處置協調機構的辦公室可以設在地方金融辦,負責落實屬地風險處置和維穩處突第一責任,做好地方金融風險化解和處置,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化解重大金融風險。
對於當前地方金融風險的形勢,殷勇介紹,一是無牌照金融活動涉眾風險隱患較大,其中,較為突出的問題是P2P網路借貸和非法集資問題。二是持牌金融機構違規行為還需繼續治理。一些平臺違規開展連續競價、權益拆分、“類證券”、“類期貨”等交易,並且引發投機炒作、市場操縱等行為,屬於違規經營。三是實體經濟中的風險因素影響金融體系穩定運行。
談及當前地方金融監管面臨的突出問題,殷勇認為,一是地方金融監管協調機制還需進一步完善,突出體現在中央金融監管派出機構的職能與地方金融監管需求之間還存在不匹配。二是地方金融監管力量相對薄弱。長期以來,地方金融工作的主要職能是服務和發展,並沒有監管職責,因此也沒有相應的監管力量配備,人員數量較少,專業能力比較缺乏。三是金融監管職責泛化。市場經濟以交易為核心,交易的媒介是貨幣,從這個意義上說,任何經濟活動都離不開金融,但不能說所有活動都歸金融監管部門管理,否則會造成金融監管部門承擔不可承受之重。四是發展與監管之間的矛盾仍然有待處理。金融發展對地方來說是一個易見效、易考核的目標,而防控金融風險對地方來說是一個長期、隱性的約束條件。
對於如何進一步完善地方金融監管,殷勇認為,一是將進入和監管適度分開。從處理好發展和監管的關係出發,一方面將金融機構的進入審批事權更多交由中央監管部門集中管理;另一方面,將金融機構的日常監管任務更多下放給地方,更好發揮地方監管機構接地氣的優勢,也與地方履行風險處置的主體責任相匹配。
二是將直接從事監管的派出機構進一步下沉。目前,可以考慮讓直接從事監管的派出機構進一步下沉落地,直接參與地方金融監管的日常活動,作為地方金融監管的有效組成部分開展履職,這有利於增加一線監管力量的配置,增強一線監管的統籌能力。
三是堅持夯實主體監管的責任。從主體監管和行為監管關係來看,現階段仍要大力夯實金融領域主體監管的責任,對那些無牌照開展金融活動的,行業主管部門的主體監管責任需要夯實,實行誰審批、誰負責,對所管理的機構在管業務、管准入的同時也要履行對其所管機構財務行為和非法金融行為的監管責任。就像管行業也要管安全生產一樣,管行業也要管財務和金融風險。
四是進一步健全地方金融協調機制。在地方政府牽頭的金融工作議事協調機制下,可以考慮分別構建地方金融監管協調和風險處置兩個機制。地方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辦公室可以設在地方人民銀行,成員單位包括地方金融監管局、銀監局、證監局、保監局,主要協調中央金融管理和地方金融管理事項。地方金融風險處置協調機構的辦公室可以設在地方金融辦,負責落實屬地風險處置和維穩處突第一責任,做好地方金融風險化解和處置,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化解重大金融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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