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發佈關於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全部集中交存有關事宜的通知。通知明確,自2018年7月9日起,按月逐步提高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集中交存比例,到2019年1月14日實現100%集中交存。交存時間為每月第二個星期一(遇節假日順延),交存基數為上一個月客戶備付金日均餘額。跨境人民幣備付金帳戶、基金銷售結算專用帳戶、外匯備付金帳戶餘額暫不計入交存基數。
通知指出,為滿足支付機構特定業務需求,支付機構可以在備付金銀行持有相關業務專用帳戶。一是開展跨境人民幣業務的支付機構,可以持有1個跨境人民幣備付金帳戶,辦理業務過程中,應遵守人民銀行跨境人民幣業務有關規定。
二是提供基金銷售支付服務的支付機構,可以持有1個基金銷售結算專用帳戶,辦理業務過程中,應遵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規定。
三是獲准辦理“預付卡發行與受理”業務的支付機構,可以持有1個備付金帳戶。該帳戶只能用於收取客戶的購卡、充值等資金,帳戶內資金應於每個工作日大額支付系統業務截止前全部交存至人民銀行“備付金集中存管帳戶”。
四是外匯備付金帳戶的開立和使用,執行國家外匯管理局現行規定。
值得注意的是,除上述跨境人民幣備付金帳戶、基金銷售結算專用帳戶、預付卡備付金帳戶和外匯備付金帳戶外,支付機構應於2019年1月14日前註銷在商業銀行的其餘備付金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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