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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劃重點解讀

中国
2018-03-07 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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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7日上午10點,保監會召開新聞發佈會,正式發佈《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保監會辦公廳副主任、新聞發言人張忠寧,保監會發展改革部主任何肖鋒、保監會發展改革部機構管理處副處長曹曉英出席會議。

險企單一股東持股上限由51%降至1/3 原則上不追溯

對保險公司來說,股權過於分散,容易導致“內部人控制”、股東“搭便車”心態等問題出現,制約公司發展。但如果股權過於集中,不利於發揮制衡作用,容易產生損害小股東利益的問題,甚至有可能進行不正當的利益輸送,對保險資金安全性和保單持有人利益構成風險隱患。

《辦法》本著審慎監管的原則,將單一股東持股比例上限由51%降低至1/3。同時,根據股東的持股比例和對保險公司經營管理的影響,將保險公司股東劃分為控制類、戰略類、財務Ⅱ類、財務I類四個類型。類別不同,資質要求不同,審查重點不同,施加的監管措施也不同。

記者瞭解到,《辦法》正式實施以後,原則上不會對現有保險公司的股權結構進行追溯調整,但會對部分股權結構存在風險隱患的保險公司進行視窗指導,採取針對性的監管措施。對於新發生的投資保險公司行為,嚴格按照新的監管要求執行。

嚴防“炒牌照” 控制類股東五年內不得轉讓險企股權

據介紹,為防止投資人炒作牌照,新規對不同類別的保險公司股東進行了持股年限的規定。比如,規定控制類股東五年內不得轉讓股權。

《辦法》按照分類監管原則,根據股東的持股比例和對保險公司經營管理的影響,將保險公司股東劃分為控制類(持股比例1/3以上,或者其表決權對股東會的決議有控制性影響)、戰略類(持股比例15%以上但不足1/3,或者其表決權對股東會的決議有重大影響)、財務Ⅱ類(持股比例5%以上但不足15%)、財務I類(持股比例不足5%)四個類型。

關於持股年限,《辦法》規定了控制類股東五年內不得轉讓股權,戰略類股東三年內不得轉讓股權,財務Ⅱ類股東二年內不得轉讓股權,財務I類股東一年內不得轉讓股權,目的在於防止投資人炒作牌照,倒逼其聚焦保險主業經營。

此外,《辦法》還對股東行為、入股數量提出了要求。如關於股東行為,對股東行權過程嚴格監管,要求建立有效的風險隔離機制,不得與保險公司進行不正當的關聯交易,不得利用股權質押違規代持、關聯持股以及變相轉移股權,不得利用控制股東地位損害保險公司利益,防止不正當利益輸送、將保險公司作為提款機等各類風險行為。

關於入股數量,為避免同類惡性競爭,鼓勵保險公司專注經營,《辦法》規定除特殊情形外,同一投資人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只能成為一家經營同類業務的保險公司的控制類股東,成為控制類股東和戰略類股東的家數合計不得超過兩家。

保監會新規:使用非自有資金投資險企的股東將被追溯

據介紹,為了規範公司的出資行為,防範用保險資金通過理財方式自我注資、自我投資、迴圈使用,《辦法》明確要求投資保險公司需使用“來源合法的自有資金”,加強對入股資金真實性審查。

一是明確了自有資金應以淨資產為限。

二是通過負面清單的形式,明確不得用於投資保險公司的資金類型,包括禁止以保險公司有關借款、以保險公司存款或其它資產為擔保獲取的資金、不當利用保險公司的財務影響力或者與保險公司有不正當關聯關係取得的資金投資保險公司股權等。

三是明確監管部門可根據穿透式監管和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對自有資金來源向上追溯認定。對於使用非自有資金投資入股的,規定了包括責令轉讓股權、撤銷行政許可、限制投資保險業等處置措施。

設定準入負面清單 哪些股東將被攔在保險業門外

據介紹,《辦法》本著“讓真正想做保險的人進入保險業”的原則,進一步提高准入門檻,規範投資入股行為,防範不正當利益輸送和各類風險,確保“保險業姓保”。

一是嚴格准入條件,在財務狀況、出資能力等方面均提出了更為嚴格的要求,特別是對控制類股東加強適當性核查,對其行業背景、履職經歷、經營記錄、既往投資等情況嚴格考察評估,確保其具備投資保險業的風險管控能力和審慎投資理念。

二是設定市場准入負面清單,明確規定了股權結構不清晰或存在糾紛的、有過代持記錄的、提供虛假資料或不實聲明的,以及對保險公司經營失敗和重大違規行為負重大責任等投資人不得投資入股。

三是禁止具有現金流量波動受經濟景氣影響較大、在公開市場上有不良投資行為記錄、曾經有不誠信商業行為造成惡劣影響等情形的投資人成為保險公司的控制類股東。

四是增加對股東在行業能力建設方面的考量。在財務指標外,對股東的專業能力提出要求,鼓勵具備風險管理、科技創新、健康管理、養老服務等專業能力的投資人投資保險業,促進保險公司轉型升級和優化服務。

保監會新規:險企股東應逐層說明股權結構直至實控人

《辦法》明確規定監管部門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依法對保險公司實施穿透式監管,可以對保險公司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一致行動人進行實質認定。

一是要求股東應逐層說明股權結構直至實際控制人,以及其與其他股東的關聯關係或一致行動人關係。

二是在股東資質方面,規定股東與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的持股比例合併計算,且合計持股達到某類股東標準的,其持股比例最高的股東應當符合該類別股東的資質條件;同時要求投資人不得委託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託持有保險公司股權。

三是在資金來源方面,要求投資人不得通過設立持股機構等方式變相規避自有資金監管規定,監管部門可以對自有資金來源向上追溯認定。投資人為保險公司的,不得利用其註冊資本向其子公司逐級重複出資。

四是在股東的實際控制人監管方面,要求主業為投資保險公司的股東,其實際控制人變更的,變更後的實際控制人應當符合股東的條件;還將控制類股東的禁入條件適用於保險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辦法》第七條規定,資產管理計畫、信託產品可以通過購買公開發行股票的方式投資上市保險公司。

其中,單一資產管理計畫或者信託產品持有上市保險公司股票的比例不得超過該保險公司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五。具有關聯關係、委託同一或者關聯機構投資保險公司的,投資比例合併計算。

保監會:建立險企股權管理全鏈條審查問責機制

據介紹,《辦法》通過事前披露、事中追查、事後問責等一系列監管手段,建立了股權管理全鏈條審查問責機制。

一是公眾監督,建立股權預披露、監管公開質詢等制度。

二是股東聲明,如股東作出不實聲明的,除影響其當次入股行為外,還將會連帶影響其未來在保險業甚至金融業的其它投資。

三是承諾,要求保險公司或股東就提供關聯關係、入股資金等虛假資訊或不實聲明所應承擔的後果做出承諾。

四是章程特殊條款,要求對董事提名和選舉規則、中小股東和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利益保護做出合理安排,為事後追查問責及監管處置提供依據,加大對違規或欺詐獲取許可行為的處置措施。

五是嚴格問責,分別針對保險公司、保險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保險公司股東或相關當事人,規定了違法違規行為的責任追究方式,建立股權管理不良記錄,納入企業信用資訊體系,實施聯合懲戒。

保監會新規:違法違規情節嚴重者 股東將被永久逐出保險業

據介紹,為了進一步強化對保險公司股東的監管力度,《辦法》從多方面豐富股東監管手段,明確了退出機制。

一是規定監管部門可以對股東涉及保險公司股權的行為進行調查或者公開質詢。

二是規定保險公司或者股東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不實聲明,情節嚴重的,監管門將依法撤銷行政許可,並要求被撤銷行政許可的投資人,按照入股價格和每股淨資產價格的孰低者退出。

三是規定監管部門可以限制違規股東在保險公司的有關權利,依法責令其轉讓或者拍賣其所持股權。限期未完成轉讓的,由符合相關要求的投資人按照評估價格受讓股權。

四是建立投資人市場准入負面清單,記錄投資人違法違規情況,並規定監管部門可以根據投資人違法違規情節,限制其五年以上直至終身不得再次投資保險業。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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