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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嚴禁保險機構變相開展內保外貸業務 禁止套利或非法投機性交易

中国财富网
2018-02-12 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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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監管,完善保險資金境外投資法規,引導保險資金服務“一帶一路”,防範境外投融資風險,2月12日,保監會會同國家外匯管理局下發《關於規範保險機構開展內保外貸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確內保外貸業務開展形式,明確融資比例和融資用途,即保險機構開展內保外貸業務實際融入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其上季末淨資產的20%,並納入融資杠杆監測比例管理。
 

  《通知》旨在規範保險機構開展內保外貸業務,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明確內保外貸業務開展形式。規定保險機構開展內保外貸業務是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向境內銀行申請開立保函或備用信用證,由境內銀行為特殊目的公司提供擔保,或者保險集團(控股)公司直接向特殊目的公司提供擔保,以獲得境外銀行向特殊目的公司發放貸款的融資行為。
 

  二是規範反擔保主體和擔保物形式。規定內保外貸業務提供反擔保的主體為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可以採用保證擔保或資產抵質押的方式提供反擔保。資產抵質押方式應當使用資本金、資本公積金和未分配利潤等自有資金形成的資產。明確擔保物的負面清單,即不得將責任準備金等負債資金形成的資產以任何形式用於提供擔保或反擔保。
 

  三是明確融資比例和融資用途。保險機構開展內保外貸業務實際融入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其上季末淨資產的20%,並納入融資杠杆監測比例管理。內保外貸融入資金僅用於特殊目的公司的投資專案,並符合國家關於境外投資的政策導向和相關要求,遵守保監會關於保險資金境外運用的相關政策。
 

  四是按穿透原則實施監管。要求保險機構遵循穿透原則,確認投資專案或投資專案的底層資產所屬大類資產類別,在合併報表基礎上合併計算境內外投資比例,同時要求境外投資託管人遵循穿透原則,對境外投資專案進行估值和會計核算,合併進行投資運作監督。
 

  五是明確禁止行為。從嚴要求保險機構所投資的專案及其底層資產不得違反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產業政策和境外投資政策;要求專款專用,禁止保險機構將內保外貸融入資金用於除特殊目的公司的投資專案以外的業務,或向協力廠商發放貸款;不得變相開展內保外貸業務,在境外獲得信用貸款,禁止進行套利或非法的投機性交易等行為。
 

  保監會表示,下一步,將按照全國金融工作會議要求,切實強化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監管,進一步完善保險機構開展內保外貸業務的報告和評估監管機制,加強保險機構開展內保外貸業務的合規性監管,促進保險資金境外投資持續健康有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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