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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擬嚴把險企高管入口 五年兩次受罰將出局

中国证券网
2017-11-29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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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早前嚴限保險機構高管頻繁跳槽、嚴禁帶“病”上崗之後,保監部門將進一步通過完善法規制度,來嚴把高管人員這一“入口”。一場對高管人員的穿透性監管將拉開帷幕。

上海證券報昨日獨家獲悉,在深入調查研究、徵求有關意見的基礎上,保監會最近對《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下稱《高管規定》)進行了修訂,並於日前開始在行業內部徵求意見。

對比舊版規定,記者發現,保監會把緊了高管“入口”,要求保險機構對擬任高管進行必要的盡職調查。同時,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如有高管5年累計2次被處罰、監管談話累計達3次,將立即被下“逐客令”。

具體來看,根據記者獲悉的《高管規定》修訂稿(徵求意見稿),保監會要求保險機構在決定聘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前,應按照《高管規定》的要求對擬任人選進行必要的盡職調查,確保擬任人選符合相關規定。

對於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學歷,徵求意見稿也予以明確。即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者學士以上學位。但對於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及其以下分支機搆擬任高級管理人員的學歷要求,如符合從事保險、法律、會計、審計工作8年以上,在金融機構、大中型企業或者國家機關擔任管理職務8年以上,取得註冊會計師、法律職業資格或者保監會認可的其他專業資格,擬在西部地區或者自治州(縣)任職的少數民族從業人員等條件之一的,其學歷要求可以放寬至大學專科。

同時,嚴禁保險機構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狡兔三窟”。比如,不允許同時擔任2家保險公司董事長、不允許同時擔任同一家保險公司的董事長和總經理、不允許同時擔任同一家保險機構內3個以上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不僅僅是“入口”被把緊,對高管的事中事後監管也在被強化。根據徵求意見稿,保險機構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一旦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保監機構可以將其認定為不適當人選。並且,一旦被金融監管部門認定為不適當人選之日起的兩年內,保監部門都不會核准其保險高管任職資格。

這些情形包括:5年內受到保監機構或其他金融監管部門行政處罰累計達到2次;5年內被保監機構出示重大風險提示函、監管函或監管談話累計達到3次;策劃、組織、指使、參與所任職機構不配合依法監管;在重大群體性事件中失職、瀆職,造成惡劣影響;受到其他行政管理部門重大行政處罰等。

此外,從徵求意見稿內容來看,保監會還將建立保險機構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職業評價體系,開展履職情況評價。同時建立失信懲戒名單,如因嚴重失信行為被國家有關單位確定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且應在保險領域實施相應懲戒,或者最近5年內具有其他嚴重失信不良記錄的,保監部門將不予核准其保險高管的任職資格。

保監會修訂《高管規定》的一個大背景是,近年來保險機構大股東或實控人“一言堂”現象屢禁不止,高管不作為、帶“病”上崗、頻繁跳槽等在保險業也已是屢見不鮮。除完善高管任職資格管理制度之外,保監會也已將實控人“一言堂”與虛假出資、資料造假、違規和激進投資等一併視為亟須整治的保險業八大亂象,而且已經有所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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