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公司(下稱“全國股轉公司”)昨日向市場下發《關於掛牌私募機構自查整改相關問題的通知》(下稱《通知》),明確了掛牌私募機構自查整改條件的計算口徑等問題。
按照《通知》,納入自查整改範圍的掛牌私募機構須在11月10日前向全國股轉公司提交整改報告,主辦券商須一併提交核查報告。之後,全國股轉公司將對有關報告進行審查,並要求統一披露。對未提交、未在指定披露日披露自查整改報告,或雖提交自查整改報告但經審查不符合整改條件的掛牌私募機構,全國股轉公司將予以摘牌。
全國股轉公司於2016年5月27日發佈《關於金融類企業掛牌融資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稱《金融類企業掛牌通知》)要求已掛牌的私募機構,應當對照該檔新增的掛牌條件進行自查。
《通知》明確,2016年5月27日《金融類企業掛牌通知》發佈之日,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下稱“基金業協會”)登記為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下稱“私募管理人”)的掛牌私募機構均納入自查整改範圍。在基金業協會登記為證券類私募機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的掛牌私募機構,則不得通過新三板市場進行融資。
按照《通知》,自查整改私募機構的財務報告中,涉及收入占比的計算應當以2016年年度財務報告的合併財務報表資料為計算依據。在自查整改相關指標的計算口徑方面,《通知》作出了如下細化要求:
一是“管理費收入與業績報酬之和須占收入來源的80%以上”的標準中,“管理費收入與業績報酬之和”須包括“管理費收入、業績報酬、投資顧問費收入、跟投收益”;“收入來源”須包括“管理費收入、業績報酬、投資顧問費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跟投收益”的計算口徑,須以私募機構作為基金管理人,在其管理基金中的出資額不超過20%的部分帶來的收益作為計算依據。
二是關於資產管理規模,《金融類企業掛牌通知》提出了“創業投資類私募機構最近三年年均實繳資產管理規模在20億元以上,私募股權類私募機構最近三年年均實繳資產管理規模在50億元以上”的要求。《通知》進一步明確,掛牌私募機構的實繳資產管理規模和類型的認定,以其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的資訊為准。
按照全國股轉公司的要求,自查整改的掛牌私募機構須在2017年11月10日前向全國股轉公司提交整改報告。主辦券商應當對其持續督導的掛牌私募機構自查整改情況進行核查,出具核查報告,並與自查整改報告一併提交。
據悉,全國股轉公司將對已報送的自查整改報告和核查報告進行審查,審查後將要求掛牌私募機構與主辦券商在指定披露日統一披露有關資訊。對未提交、未在指定披露日披露自查整改報告,或雖提交自查整改報告但經審查不符合整改條件的掛牌私募機構,全國股轉公司將予以摘牌。
具體流程為:全國股轉公司指定披露日(T日),掛牌私募機構與主辦券商應分別披露自查整改報告和核查報告。不符合自查整改條件的掛牌私募機構,應同時披露終止掛牌的風險揭示公告,並於T+1日停牌一日。T+2日不符合整改條件的掛牌公司應複牌;複牌期間掛牌公司與主辦券商應當持續披露終止掛牌風險(至少三次)。T+7日,不符合整改條件的掛牌公司完成強制摘牌。
對於指定披露日前向全國股轉公司提交了主動終止掛牌申請的公司,全國股轉公司將繼續履行主動終止掛牌的審查程式,並將在完成審查後發佈終止掛牌公告。對於涉嫌存在違規及其他待核實事項的公司,全國股轉公司將在相關事項處理完畢後,啟動終止掛牌程式。
此外,按照《通知》,自查整改工作完成後,已完成自查整改的掛牌私募機構,及未在基金業協會登記為私募管理人,但其合併報表範圍內的子企業登記為私募管理人的掛牌公司,其後續融資行為須嚴格遵守《金融類企業掛牌通知》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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