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24日表示,證監會今日將就修改《證監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式規定》徵求意見。按照現行做法,證券經營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被立案調查後,證監會即暫停受理其相關業務,被市場稱為“掛鉤機制”,該做法獲得了較為普遍的認可,並取得了較好成效。但目前也存在一些問題,如對律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其他仲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規範散見於不同的法律法規及業務規則,不同仲介機構的寬嚴程度也存在差異,因此證監會將對行政許可實施程式進行調整和完善。
張曉軍表示,修訂該《規定》主要注意處理三方面關係,一是涉案證券仲介機構與非涉案的行政許可申請人的關係,二是涉嫌違法違規的業務和其他業務的關係,三是涉案機構的機構責任和個人責任的關係。
該規定此次作出的修訂包括:一是機構或者從業人員被立案或被偵查未結案的,證監會對相關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同類業務的行政許可申請增加了不予受理和中止審查的情形;二是建立了中止審查的恢復審查機制,在審專案被中止審查的,仲介機構可指派不涉案的其他人員進行覆核,符合條件的可恢復審查,不符合的終止審查;三是律所及其從業律師也適用同樣的執法原則,證監會還將與有關部門聯合修改規範律師事務所業務的相關規則。
張曉軍表示,修訂該《規定》主要注意處理三方面關係,一是涉案證券仲介機構與非涉案的行政許可申請人的關係,二是涉嫌違法違規的業務和其他業務的關係,三是涉案機構的機構責任和個人責任的關係。
該規定此次作出的修訂包括:一是機構或者從業人員被立案或被偵查未結案的,證監會對相關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同類業務的行政許可申請增加了不予受理和中止審查的情形;二是建立了中止審查的恢復審查機制,在審專案被中止審查的,仲介機構可指派不涉案的其他人員進行覆核,符合條件的可恢復審查,不符合的終止審查;三是律所及其從業律師也適用同樣的執法原則,證監會還將與有關部門聯合修改規範律師事務所業務的相關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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