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保監會1月12日消息,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要求,進一步完善保險公司治理監管體系建設,切實提升保險公司治理有效性,近日,中國保監會就起草的《保險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簡稱《指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章程是公司的“憲章”、“基本法”,是公司治理結構的制度基礎。此次起草《指引》,是保監會結合近年來保險公司章程制定中的突出問題和公司治理運作中的主要風險,抓住公司治理本源制度安排,遵循行業實踐,加強公司治理規則建設的重要舉措,是防範化解公司治理風險、加強公司治理監管剛性約束、豐富公司治理監管工具的有效措施。一是明確公司章程必備條款。《指引》以保險公司治理現行有效的法律和規範性檔為依據和標準,在堅持公司自治的基礎上,充分考慮行業特點,以公眾公司為標準,明確了保險公司章程的必備條款。二是強化股東權利義務。除股東享有的基本權利外,《指引》明確股東享有董監事提名權及在特定情況下直接向保監會提供證據和反映問題的權利。同時,明確在發生公司償付能力不足、發生風險事件或重大違規行為等情形時,股東應採取以及應配合監管部門採取的措施,並對控股股東行為以必備條款形式在章程予以規範。三是明確授權及表決機制。《指引》明確界定了股東大會、董事會的具體職權以及授權安排,要求公司在章程中明確關於重大投資、重大資產處置等事項的具體額度比例。同時,《指引》列明瞭股東大會的決議形式、回避原則及表決規則,並特別強調了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的表決規則。四是強化獨立董事、監事會作用。《指引》中專設獨立董事一節,明確提名方式、職責權利、失職情形以及相應的處罰措施。同時,對監事、監事會的相關職責、權利義務等均提出了明確要求。五是引入“生前遺囑”,防範化解治理風險。《指引》中專設公司治理特殊事項一章,要求公司明確有關替代和遞補機制,以及公司出現治理機制失靈情形時,公司採取的糾正程式及申請指導程式,確保公司在經營失敗情況下能夠得到有序有效處置。
下一步,保監會將繼續完善公司治理規則體系建設,強化公司治理監管剛性約束力,切實提升公司治理的科學性和有效性。保監會歡迎社會各界廣泛研提意見,並將根據意見回饋情況,加快《指引》修改出臺。
章程是公司的“憲章”、“基本法”,是公司治理結構的制度基礎。此次起草《指引》,是保監會結合近年來保險公司章程制定中的突出問題和公司治理運作中的主要風險,抓住公司治理本源制度安排,遵循行業實踐,加強公司治理規則建設的重要舉措,是防範化解公司治理風險、加強公司治理監管剛性約束、豐富公司治理監管工具的有效措施。一是明確公司章程必備條款。《指引》以保險公司治理現行有效的法律和規範性檔為依據和標準,在堅持公司自治的基礎上,充分考慮行業特點,以公眾公司為標準,明確了保險公司章程的必備條款。二是強化股東權利義務。除股東享有的基本權利外,《指引》明確股東享有董監事提名權及在特定情況下直接向保監會提供證據和反映問題的權利。同時,明確在發生公司償付能力不足、發生風險事件或重大違規行為等情形時,股東應採取以及應配合監管部門採取的措施,並對控股股東行為以必備條款形式在章程予以規範。三是明確授權及表決機制。《指引》明確界定了股東大會、董事會的具體職權以及授權安排,要求公司在章程中明確關於重大投資、重大資產處置等事項的具體額度比例。同時,《指引》列明瞭股東大會的決議形式、回避原則及表決規則,並特別強調了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的表決規則。四是強化獨立董事、監事會作用。《指引》中專設獨立董事一節,明確提名方式、職責權利、失職情形以及相應的處罰措施。同時,對監事、監事會的相關職責、權利義務等均提出了明確要求。五是引入“生前遺囑”,防範化解治理風險。《指引》中專設公司治理特殊事項一章,要求公司明確有關替代和遞補機制,以及公司出現治理機制失靈情形時,公司採取的糾正程式及申請指導程式,確保公司在經營失敗情況下能夠得到有序有效處置。
下一步,保監會將繼續完善公司治理規則體系建設,強化公司治理監管剛性約束力,切實提升公司治理的科學性和有效性。保監會歡迎社會各界廣泛研提意見,並將根據意見回饋情況,加快《指引》修改出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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