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刻不容緩。” 針對當前互聯網金融行業凸顯的風險,廣州互聯網金融協會會長、廣州e貸總裁方頌近日發出呼籲。
據國內知名的互聯網金融協力廠商平臺網貸之家資料顯示,自P2P在我國問世以來,截至今年9月底,共成立平臺3448家,其中問題平臺1031家,問題平臺發生率高達約30%,牽涉資金多達150億。作為市場創新的新生力量,互聯網金融所涉風險仍難以預估。數以萬計的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一些投資者在投資“踩雷”問題平臺後,損失慘重,甚至血本無歸。對剛在十八屆五中全會上被首次納入“十三五”規劃的互聯網金融來說,整個行業的法治規範亟待出臺。
日前,國務院辦公廳發佈《關於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提出要建立健全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監管機制和保障機制,規範金融機構行為,培育公平競爭和誠信的市場環境,切實維護金融消費者財產安全權、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依法求償權、受教育權、受尊重權和資訊安全權等基本權利,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促進金融業持續健康發展。
“相比傳統金融,互聯網金融缺乏較為成熟的監管體系,而且准入門檻低,大部分平臺抵禦風險衝擊的能力較弱,再加上網路本身的虛擬屬性提供了灰色操作的空間,資訊披露不充分,知情權難以保障,導致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更易受到侵害,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刻不容緩。” 方頌說。
《指導意見》也提出,應完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中央財經大學金融法研究所所長黃震說,“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上應該實行‘軟法先行’與‘硬法托底’相結合。”軟法先行,即由行業性組織、地方政府探索出臺一些規範、準則、公約等;硬法托底,即已生效的法律必須嚴格執行,尤其對涉及互聯網金融領域的集資詐騙必須嚴打,否則就會出現“劣幣驅除良幣”,導致市場混亂,甚至出現系統性風險。
在方頌看來,對互聯網金融產品的風險和複雜程度進行評估分級,並判定用戶有沒有相應的風險承擔能力,目前國內尚沒有明確的規定,這也是行業需要努力的方向,可多借鑒和參考國外成功的案例。前不久,美國出臺互聯網股權眾籌行業法案,在籌資額和投資額等方面明確了眾籌行業的准入制度,其中規定年收入或個人資產淨值不超過10萬美元的投資者一年內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其年收入或資產淨值的5%,這也被解讀為會對我國互聯網金融行業規範發展產生重要的影響的重要法案。本次《指導意見》也提出,金融機構應完善金融消費者風險偏好、風險認知和風險承受能力測評制度,將合適的金融產品和服務提供給適當的金融消費者。
方頌還認為,在投資者教育方面,《指導意見》呼籲金融機構進一步強化金融消費者教育,幫助金融消費者提高對金融產品和服務的認知能力及自我保護能力,應重點加強對投資者的風險教育,“某些平臺承諾兜底的行為,讓投資者誤認為互聯網金融都是保本保息的穩賺產品,因此平臺一定要充分進行風險提示和提高透明度,提高投資者風險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
全國人大代表、人民銀行廣州分行行長王景武則表示,消費者自我保護能力的提高是消費者保護的根本,互聯網金融企業在產品推廣和業務發展中,要以消費者能充分理解和接受的方式,開展互聯網金融知識的教育普及,保障消費者享有的“受教育權”。
據國內知名的互聯網金融協力廠商平臺網貸之家資料顯示,自P2P在我國問世以來,截至今年9月底,共成立平臺3448家,其中問題平臺1031家,問題平臺發生率高達約30%,牽涉資金多達150億。作為市場創新的新生力量,互聯網金融所涉風險仍難以預估。數以萬計的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一些投資者在投資“踩雷”問題平臺後,損失慘重,甚至血本無歸。對剛在十八屆五中全會上被首次納入“十三五”規劃的互聯網金融來說,整個行業的法治規範亟待出臺。
日前,國務院辦公廳發佈《關於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提出要建立健全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監管機制和保障機制,規範金融機構行為,培育公平競爭和誠信的市場環境,切實維護金融消費者財產安全權、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依法求償權、受教育權、受尊重權和資訊安全權等基本權利,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促進金融業持續健康發展。
“相比傳統金融,互聯網金融缺乏較為成熟的監管體系,而且准入門檻低,大部分平臺抵禦風險衝擊的能力較弱,再加上網路本身的虛擬屬性提供了灰色操作的空間,資訊披露不充分,知情權難以保障,導致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更易受到侵害,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刻不容緩。” 方頌說。
《指導意見》也提出,應完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中央財經大學金融法研究所所長黃震說,“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上應該實行‘軟法先行’與‘硬法托底’相結合。”軟法先行,即由行業性組織、地方政府探索出臺一些規範、準則、公約等;硬法托底,即已生效的法律必須嚴格執行,尤其對涉及互聯網金融領域的集資詐騙必須嚴打,否則就會出現“劣幣驅除良幣”,導致市場混亂,甚至出現系統性風險。
在方頌看來,對互聯網金融產品的風險和複雜程度進行評估分級,並判定用戶有沒有相應的風險承擔能力,目前國內尚沒有明確的規定,這也是行業需要努力的方向,可多借鑒和參考國外成功的案例。前不久,美國出臺互聯網股權眾籌行業法案,在籌資額和投資額等方面明確了眾籌行業的准入制度,其中規定年收入或個人資產淨值不超過10萬美元的投資者一年內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其年收入或資產淨值的5%,這也被解讀為會對我國互聯網金融行業規範發展產生重要的影響的重要法案。本次《指導意見》也提出,金融機構應完善金融消費者風險偏好、風險認知和風險承受能力測評制度,將合適的金融產品和服務提供給適當的金融消費者。
方頌還認為,在投資者教育方面,《指導意見》呼籲金融機構進一步強化金融消費者教育,幫助金融消費者提高對金融產品和服務的認知能力及自我保護能力,應重點加強對投資者的風險教育,“某些平臺承諾兜底的行為,讓投資者誤認為互聯網金融都是保本保息的穩賺產品,因此平臺一定要充分進行風險提示和提高透明度,提高投資者風險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
全國人大代表、人民銀行廣州分行行長王景武則表示,消費者自我保護能力的提高是消費者保護的根本,互聯網金融企業在產品推廣和業務發展中,要以消費者能充分理解和接受的方式,開展互聯網金融知識的教育普及,保障消費者享有的“受教育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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