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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加快新能源車推廣應用:加快形成充換電服務體系

中国证券网
2016-04-18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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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政府網站4月18日正式公佈了《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實施意見》。

意見提出,到2020年,全省新能源公車保有量占全部公車比例超75%,其中純電動公車占比超65%,基本實現純電動公車的規模化、商業化運營;珠三角地區新能源公車保有量占比超85%,其中純電動公車占比超75%,珠三角地區成為全國純電動公車推廣應用的示範區域。

另外,基本形成以使用者居住地、駐地停車位(基本車位)配建充換電設施為主體,以城市公共停車位、路內臨時停車位配建充換電設施為輔助,以城際、城市充電站、換電站為補充,數量適度超前、佈局合理、使用便利、標準規範統一的充換電設施服務體系。

意見還強調,新能源汽車實現規模化應用。到2020年,全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累計超25萬輛,其中私人乘用車領域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量超20萬輛。

值得關注的是,意見還特別對廣東省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提出了要求。意見表示,研究制定全省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發展總體規劃,支援南方電網公司在全省佈局建設充換電基礎設施,嚴格執行國家相關技術標準,加快形成多層次的充換電服務體系。

另外,各地市要編制充換電基礎設施專項規劃、配套電網建設與改造規劃,並納入城鄉建設規劃。其中,新建住宅停車位元必須全部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安裝充電設施介面,新建城市公共停車場以及新建辦公樓、商場、酒店等公共建築類項目,要按不低於停車位總數的一定比例配建充換電樁或預留充換電設施介面。

意見明確,到2020年初步形成覆蓋主要城市的城際快充網路。促進農村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有條件的村鎮應建設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

意見還強調,將完善用電價格政策。落實國家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用電峰穀分時電價政策,向電網經營企業直接報裝接電的經營性集中式充換電設施用電,執行大工業用電價格,免收基本電費;其他充換電設施按其所在場所類別執行分類目錄電價。

以下為全文: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實施意見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發展新能源汽車產業是保護和改善環境的有效途徑,是培育新動能、發展新經濟的重要內容。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3號)等檔精神,加快推動我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用發展理念,貫徹落實國家發展新能源汽車的戰略部署,以純電驅動為新能源汽車發展的主要戰略取向,以市場主導和政府扶持相結合,充分調動各方資源,引導創新商業模式,重點推進新能源汽車在公交、出租、公務、環衛、郵政、物流等公共服務領域的規模化、商業化應用,大力推進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更好解決電動汽車充電難題。全面調動整車生產企業、充電設施建設與運營企業、新能源汽車使用者、融資租賃企業等各方的積極性,建立以產業鏈企業之間風險共擔、合作經營為主,以政府扶持、財政補貼為輔的新能源汽車推廣模式。加快培育市場,促進產需互促,實現推廣應用與產業發展相互牽引,配套設施與整車生產同步改善,推動新能源汽車產業健康快速發展。

(二)基本原則。

1.創新驅動,產學研用結合。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和充電設施生產建設運營企業要加強產業技術創新,著力突破電池、電機、電控等關鍵核心技術,加強商業模式創新和品牌建設,不斷提高產品品質,降低生產成本,保障產品安全和性能,為消費者提供優質服務。
2.政府引導,市場競爭拉動。制定實施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規劃,建立長期穩定的新能源汽車發展政策體系,促進形成統一、競爭、有序的市場環境。堅持市場導向,規範市場准入標準,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新能源汽車生產和充電運營服務。

3.雙管齊下,公共服務帶動。把公共服務領域用車作為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突破口,擴大公共機構採購新能源汽車的規模,通過示範使用增強社會信心,降低購買使用成本,引導個人消費,形成良性迴圈。

4.因地制宜,明確責任主體。各地市政府承擔本地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主體責任,結合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實際,選擇並探索適合本地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技術路線和商業模式,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和工作計畫,明確工作要求和時間進度,確保完成各項目標任務。

5.優化政策,強化協同配合。統籌推進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強化政策的系統性和可操作性,構建支援商業模式創新、加快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推動公共領域應用、促進技術創新和品質安全的支持政策體系。根據技術進步、市場成長、商業模式創新情況,完善政府補貼政策,調整優化補貼的方向和力度。

(三)發展目標。

1.基本實現公交電動化。到2020年,全省新能源公車保有量占全部公車比例超75%,其中純電動公車占比超65%,基本實現純電動公車的規模化、商業化運營;珠三角地區新能源公車保有量占比超85%,其中純電動公車占比超75%,珠三角地區成為全國純電動公車推廣應用的示範區域。

2.基本建成充換電設施服務體系。基本形成以使用者居住地、駐地停車位(基本車位)配建充換電設施為主體,以城市公共停車位、路內臨時停車位配建充換電設施為輔助,以城際、城市充電站、換電站為補充,數量適度超前、佈局合理、使用便利、標準規範統一的充換電設施服務體系。

3.新能源汽車實現規模化應用。到2020年,全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累計超25萬輛,其中私人乘用車領域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量超20萬輛。

二、加快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

(四)制定充換電基礎設施發展規劃。研究制定全省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發展總體規劃,支援南方電網公司在全省佈局建設充換電基礎設施,嚴格執行國家相關技術標準,加快形成多層次的充換電服務體系。各地市應根據全省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發展總體規劃制定本地區的新能源汽車充換電基礎設施專項規劃,制定充換電設施建設管理辦法,放寬准入條件,鼓勵社會資本以獨資、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等方式參與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通過企業債券、專項基金等方式支援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加快出臺既有住宅社區業主在固定車位自建充電樁的申報流程,支援私人乘用車車主建設自用充電樁。電網企業要做好相關電力基礎設施建設和充換電設施報裝增容服務等工作,並向社會公開發佈充換電設施報裝業務辦理流程指南。積極參與國家相關技術標準的制定,完善充電設施標準體系建設。(省發展改革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南方電網公司,各地級以上市政府)

(五)完善城鄉規劃和相應標準。各地市要編制充換電基礎設施專項規劃、配套電網建設與改造規劃,並納入城鄉建設規劃。完善相關工程建設標準,從2016年起,各地市要明確新建建築物配建停車場和城市公共停車場的充換電設施配建要求。新建住宅停車位元必須全部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安裝充電設施介面,新建城市公共停車場以及新建辦公樓、商場、酒店等公共建築類項目,要按不低於停車位總數的一定比例配建充換電樁或預留充換電設施介面,其中廣州、深圳市不低於30%,珠三角地區其他城市不低於20%,粵東西北地方不低於10%。各地市應積極利用城市中現有的場地和設施,推進充電設施項目建設,結合實際需求和場地建設條件,逐步推進已建和在建的建築物配建停車場、城市公共停車場以及住宅社區增建充電樁,同時建立適應新能源汽車的道路交通系統,有條件的地區要建設相應的示範路段。將充電設施納入高速公路配套設施建設要求,新建高速公路服務區和加油站,原則上要按不低於停車位總數20%的比例配建充電樁或預留充電設施介面,鼓勵已建成的高速公路服務區和有條件的加油站改造增建充電樁。加快建立充電基礎設施的道路交通標誌體系。優先推進珠三角區域城際快充網路建設,到2020年初步形成覆蓋主要城市的城際快充網路。促進農村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有條件的村鎮應建設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各地級以上市政府,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

(六)完善充換電設施用地政策。各地市應在省下達的土地利用計畫指標中優先統籌解決確需使用新增建設用地的公共充換電設施用地問題。利用合法存量建設用地改造、加裝、新建充換電設施的,可不再辦理用地審批手續。通過租賃等他項權利取得土地使用權建設充換電設施的,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可保持現有建設用地已設立的土地使用權及用途不變。土地使用權人利用自有劃撥土地新建經營性新能源汽車充換電站(場)的,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可採用協定方式辦理相關用地手續。對公共汽車停車場配套的充換電設施用地,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採用劃撥方式供地。(各地級以上市政府,省國土資源廳)

(七)完善用電價格政策。落實國家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用電峰穀分時電價政策,向電網經營企業直接報裝接電的經營性集中式充換電設施用電,執行大工業用電價格,免收基本電費;其他充換電設施按其所在場所類別執行分類目錄電價。(省發展改革委,各地級以上市政府)

(八)推進充換電設施關鍵技術攻關。將充換電設施關鍵技術開發納入省科技計畫項目支援範圍,支援企業加強對新型充換電設施及裝備技術、前瞻性技術的研究,加強對關鍵技術的檢測認證方法、充換電設施消防安全規範以及充換電網路監控和運營安全等方面的研究。支援企業探索發展適應行業特徵的充換電模式,實現充換電更加安全便捷。(省科技廳)

(九)鼓勵公共單位加快內部停車場充電設施建設。各地市對於公交、環衛、機場通勤等定點定線運行的公共服務領域電動汽車,要根據線路運營需求優先在停車場站配建充電設施,沿途合理建設獨立占地的快充站和換電站;對於出租、物流、租賃、郵政等非定點定線運行的公共服務領域電動汽車,要充分挖掘單位內部停車場配建充電設施的潛力,與城市公共充電設施實現高效互補。具備條件的黨政機關、公共機構(全部或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下同),要結合新能源汽車配備更新計畫和職工購買使用新能源汽車的需要,根據適度超前原則,在單位內部停車場按不低於20%的比例設置新能源汽車專用停車位並配建充電樁。(各地級以上市政府,省交通運輸廳、省郵政管理局、省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

(十)落實充電設施建設責任。各地市對充電設施及配套電網建設要在用地等方面給予政策支援,對建設運營給予必要補貼。南方電網公司要配合政府做好充電設施建設規劃,負責建設、運行和維護電網至充電基礎設施產權分界點的配套接網工程,不得收取接網費用;相應資產納入有效資產,成本按規定計入准許成本並通過輸配電價回收。(各地級以上市政府,南方電網公司)

(十一)鼓勵專業化服務與自行充電相結合的充換電基礎設施網路建設。鼓勵專業運營商加大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投資力度,加強監控網路建設,推進智慧型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鼓勵整車企業與電池企業、充換電基礎設施生產運營企業合作,為新能源汽車應用方提供運維一體化的整體解決方案。培育一批有競爭力的充電服務企業。鼓勵建設占地少、成本低、見效快的機械式、立體式停車充電一體化設施。鼓勵個人在自有停車庫(位)安裝充電設施。(各地級以上市政府)

(十二)將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納入綠色建築評價標準及綠色交通體系指標。修訂我省綠色建築評價標準和綠色交通體系指標,將建設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作為加分項納入該標準和指標。制定我省綠色住區評價標準,將住區建設充電(站)設施作為參評指標。對於住宅社區業主要求建設充電設施的,物業服務企業要積極配合,不得借機收取費用;各地政府主管部門按要求做好督促落實,可將配合建設充電設施納入對物業服務企業的考核評價體系。(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各地級以上市政府。

三、推動公共服務領域率先推廣應用

(十三)積極推動公交電動化。從2016年開始,珠三角地區更新或新增的公車中,純電動公車比例不得低於90%,其餘10%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車,不得使用燃油車。各地市要結合本地實際,抓緊制定年度純電動公車推廣應用計畫,選擇若干條線路開展純電動公車示範運營。探索開展珠三角城際間新能源汽車客運專線,不斷增加營運路線和規模,並逐步向全省範圍擴展。建立健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動態監測機制。(各地級以上市政府,省交通運輸廳)
(十四)擴大公共服務領域新能源汽車應用規模。以純電動計程車、輕型純電動環衛車、純電動物流車為突破口,加大公共服務領域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力度。從2016年開始,珠三角地區更新或新增的計程車中,純電動計程車比例不得低於70%且逐年提高5個百分點,其餘30%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車,不得使用燃油車。公共服務領域每年新增或更新車輛選用新能源汽車的比例不得低於50%且逐年提高5個百分點,其中純電動汽車比例不低於30%且逐年提高5個百分點。制定機動車更新計畫,不斷提高新能源汽車運營比重。實行物流車輛限行措施的城市要允許外觀符合一定規格要求、載重量不超過15噸的純電動物流車輛在城市道路行駛。(各地級以上市政府,省交通運輸廳、省公安廳、省環境保護廳、省郵政管理局)

(十五)推進黨政機關和公共機構、國有企業使用新能源汽車。從2016年開始,省本級及珠三角地區黨政機關和公共機構純電動汽車占當年配備更新車輛總量的比例不低於95%;其他市要參照珠三角地區推廣目標,結合本地實際確定推廣目標。國有企業要參照上述要求購買使用新能源汽車,並採取新建、改建、租賃充換電設施等措施,鼓勵職工購買使用新能源汽車。(省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省國資委,各地級以上市政府)

(十六)積極推動社會租賃車輛應用純電動汽車。鼓勵新型公共交通服務企業應用純電動汽車開展新型公共交通服務,對新能源公車推廣應用形成有效補充。黨政機關和公共機構開展公務活動時,要優先選擇租賃純電動汽車。(各地級以上市政府,省交通運輸廳、省發展改革委)

四、積極引導企業創新商業模式

(十七)加快售後服務體系建設。進一步放寬市場准入,鼓勵和支援社會資本進入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整車租賃、電池租賃和回收等服務領域。實施品牌發展戰略,支援具有核心競爭力的新能源汽車和關鍵零部件企業提高產品品質和售後服務水準,推動形成一批具有較強國際影響力的知名品牌。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要積極提高售後服務水準,完善在省內各城市售後服務點,做好新能源汽車產品的保養維護。各地市可通過給予特許經營權等方式保護投資主體初期利益,商業場所可將充電費、服務費與停車收費相結合給予優惠,2020年前,充換電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各地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具體標準和相關收費辦法,允許充電服務企業向使用者收費,允許個人或企業擁有的充電設施參照充電設施經營企業收費標準對外提供充電服務。研究制定動力電池回收利用政策,探索利用基金、押金、強制回收等方式促進廢舊動力電池回收,建立健全廢舊動力電池迴圈利用體系。(省經濟和資訊化委、省發展改革委、省商務廳、省環境保護廳、省質監局,各地級以上市政府)

(十八)積極鼓勵投融資創新。支援各地根據實際情況,探索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運營模式。採取經營性租賃、融資租賃、分時租賃、合同能源管理(EMC)、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買方信貸等模式,緩解公交、計程車、汽車租賃等企業一次性購買新能源汽車的資金壓力。鼓勵公交企業、整車生產企業、政策性金融機構等多方開展市場化合作,採用融資租賃、經營性租賃相結合的混合租賃模式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在整車生產企業承諾保證產品品質、運行里程和建設充電設施的前提下,公交企業減少一次性投資,進行輕資產運營,通過油電差價合同能源管理方式降低運營成本。鼓勵整車生產企業、電池生產企業、政策性金融機構等參與建設、運營充換電基礎設施,推進充換電市場化運營;在持續大功率、高頻度使用電動汽車領域,探索開展換電式運營模式。支援有條件的企業組建電池運營公司,各地市可通過電池租賃補貼方式,支援電池租賃模式發展。(各地級以上市政府,省金融辦、省交通運輸廳)
(十九)發揮資訊技術的積極作用。不斷提高現代資訊技術在新能源汽車商業運營模式創新中的應用水準,發展“新能源汽車+物聯網”,鼓勵公交企業與互聯網企業合作開發新能源汽車定制運營服務。推動電池充電管理、公交線路安排、公交增值服務、智慧充放電等領域加快應用智慧電網、移動互聯網、物聯網、大資料等新技術。建設充電智慧服務平臺,培育可持續發展的“互聯網+充電基礎設施”產業生態體系。(各地級以上市政府,省經濟和資訊化委、省交通運輸廳)

五、進一步完善政策體系

(二十)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補貼政策。根據財政部等部門《關於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財建〔2015〕134號),對地市政府推廣應用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含增程式)混合動力汽車、燃料電池汽車等各類新能源汽車實行差別化和分類扶持的補貼政策,按照減排量由高到低逐級遞減確定補貼標準,分類安排補貼。各地市要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統籌使用省財政已安排的省級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專項資金,並抓緊制定本地區新能源汽車綜合補貼實施細則。相關領域專項資金可用於補貼車輛購置、整車租賃、電池租賃、車輛運營補貼、車輛運營維護以及路橋通行費、停車費、充換電電費等,其中車輛購置補貼不得超過相關領域專項資金的50%。建立以充電量為基準的獎勵補貼政策,減免充電服務費用。(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省交通運輸廳,各地級以上市政府)

(二十一)改革和落實城市公車成品油價格補貼政策。落實國家對城市公車成品油補貼政策,逐步減少對城市公車燃油補貼,增加對新能源公車運營補貼,並將補貼額度與新能源公車推廣目標完成情況掛鉤,形成鼓勵新能源公車應用、減少燃油公車增長的機制,加快新能源公車替代燃油公車步伐。(省交通運輸廳、省財政廳,各地級以上市政府)
(二十二)對新能源汽車相關稅費實施優惠政策。落實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貼等財政支持政策,以及車輛購置稅、車船稅、汽車消費稅等稅收優惠政策。新能源汽車、充換電基礎設施運營免交省定專案的村鎮基礎設施配套費和管理類行政事業性收費;其他行政事業性收費規定收費幅度的,一律按國家及省規定的低限收費。(省財政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省發展改革委、省交通運輸廳,各地級以上市政府)

(二十三)實施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補貼政策。落實國家關於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的有關政策,按充換電設施實際用電量,對各類直流充電樁(機)、交流充電樁(機)、無線充電設施、換電設施、加氫站等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運行給予補助。各地市要在省的財政補助政策基礎上制定具體實施細則。(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各地級以上市政府)

(二十四)鼓勵實施公共交通領域運營補貼政策。對於年營運里程超過5萬公里的純電動租賃車輛或年營運里程超過8萬公里的純電動計程車,各地市可在相關領域專項資金內按一定標準給予運營費用補貼。(各地級以上市政府,省交通運輸廳、省財政廳)

(二十五)完善新能源汽車產業金融服務體系。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基於商業可持續原則,建立適應新能源汽車行業特點的信貸管理和貸款評審制度,創新金融產品,滿足新能源汽車生產、經營、消費等環節融資需求。支援符合條件的企業通過上市、赴新三板掛牌和利用區域性股權市場等多層次資本市場,進行股權、債權及證券化產品融資,拓寬企業融資管道。鼓勵汽車金融公司發行金融債券,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增加支持個人購買新能源汽車的資金來源。(省金融辦、人行廣州分行)

(二十六)鼓勵國有企業以股權投資、融資租賃等多種形式參與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對國有企業投向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和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領域的投資,允許按公益性和保本原則進行專項考核,不納入國有企業一般業績考核範圍。鼓勵國有企業參與設立新能源汽車領域相關產業基金,引導社會資本投向新能源汽車領域。(省國資委)

(二十七)建立傳統燃油車反哺新能源汽車的良性機制。根據國家要求建立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管理制度,適時啟動新能源汽車積分交易試點,實施基於汽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的積分交易和獎懲辦法,將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由依靠財政補貼逐步過渡到全行業共同承擔,形成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市場化長效機制。(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資訊化委、省財政廳)

(二十八)實行差異化的新能源汽車交通管理政策。根據國家對新能源汽車註冊和交通管理的有關規定,做好新能源汽車獨立分類註冊登記工作,改進道路交通技術監控系統,通過號牌自動識別系統對新能源汽車通行給予便利。對於實行限牌、限行等交通管理政策的城市,公安機關要積極配合政府相關職能部門落實對私人乘用車領域等新能源汽車優惠政策和通行便利,不得對新能源汽車限行限購。(各地級以上市政府,省公安廳)

(二十九)推進公共交通基礎設施綜合利用。研究提出公交場站尤其是純電動公交場站綜合利用政策,對新建純電動公交場站等公共設施用地的地上、地下空間,實行土地綜合開發。對現有公共設施用地,支持原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規劃且不改變用途性質的前提下進行立體開發,允許收益用於公共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和補充運營補貼。(各地級以上市政府,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

六、堅決破除地方保護

(三十)執行國家統一標準和目錄。嚴格執行全國統一的新能源汽車和充電設施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不得自行制定、出臺地方性新能源汽車和充電設施標準。執行國家統一的新能源汽車推廣目錄,不得採取制定地方推廣目錄、對新能源汽車進行重複檢測檢驗、要求汽車生產企業在本地設廠、要求整車企業採購本地生產的電池、電機等零部件等違規措施,阻礙外地生產的新能源汽車進入本地市場,以及限制或變相限制消費者購買外地及某一類新能源汽車。(各地級以上市政府,省經濟和資訊化委,省工商局,省發展改革委)

(三十一)規範市場秩序。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新能源汽車市場的監管,推進建設統一開放、有序競爭的新能源汽車市場。堅決清理取消不利於新能源汽車市場發展的違規政策措施,破除地方保護。打擊新能源汽車“騙補”行為。(各地級以上市政府,省經濟和資訊化委,省工商局,省發展改革委)

七、加強技術創新和產品品質監管

(三十二)加大科技攻關支持力度。加快實現動力電池革命性突破。推動大中小企業、高校、科研院所等組建協同攻關、開放共用的動力電池創新平臺,發揮國家和省重大科技專項等財政資金引導作用,推進動力電池關鍵材料、電池系統等共性、基礎技術研發,支援對動力電池數位化製造成套裝備的研發和生產,滿足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要求。積極提升新能源汽車車用電機、電控等關鍵部件的技術水準和配套能力。(省科技廳)

(三十三)組織實施產業技術創新工程。加強新能源汽車產業創新平臺建設,依託新能源汽車重點生產企業、具有較強研發實力的科研機構,支持在新能源汽車整車、動力電池等關鍵零部件領域組建工程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等創新平臺,加強檢驗檢測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建設,支援加大研發和檢測能力投入,加快突破重大關鍵技術,不斷提高產品品質和服務能力。(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資訊化委、省科技廳、省質監局)

(三十四)大力支持新能源汽車整車發展。提升新能源汽車整車品質。落實國家關於新建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投資項目准入政策,積極支援社會資本和具有技術創新能力的企業參與新能源汽車研發生產。加大對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的扶持力度,重點支援企業開發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純電動、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超級電容、鈦酸鋰快充純電動客車、乘用車以及郵政、物流、環衛等新能源專用車系列產品研發。(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資訊化委、省科技廳)

(三十五)完善新能源汽車產品品質保障體系。強化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產品品質主體責任,推動其建立品質安全責任制,完善產品品質保障體系和售後保養維護體系。建立運營使用的新能源汽車產品品質事故報告制度。實行新能源汽車產品抽檢制度,加強動力電池、驅動電機等關鍵零部件以及充電樁等產品品質監督檢查。(省質監局,有關市政府)

(三十六)建立新能源汽車安全運行監控體系。建立新能源汽車運行區域監控中心,制定完善新能源汽車事故應急處置預案。新能源汽車使用單位要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加強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定期對新能源汽車運行狀況、充換電基礎設施安全狀況以及相關配套管理措施進行全面檢查,完善充電設施過程核查機制,發現問題或潛在隱患及時整改。公共領域使用的新能源汽車,要安裝車輛運行狀態即時監控裝置。(各地級以上市政府,省安全監管局、省發展改革委、省質監局、省公安廳、省交通運輸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南方電網公司)

八、加強組織領導

(三十七)加強統籌協調。建立完善省新能源汽車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全省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和推廣應用中的重大事項。各地市要承擔推廣應用的主體責任,建立由市政府主要負責同志牽頭、各職能部門參加的新能源汽車工作協調機制,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和工作計畫,明確工作要求和時間進度,確保按質保量完成各項目標任務。建立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和充電設施建設情況報告制度。(新能源汽車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各地級以上市政府)

(三十八)加強督促檢查。省有關部門要根據職能分工抓緊研究制定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具體政策措施或工作方案,加強對地市工作的政策指導和督促檢查。各地市政府要抓緊編制本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相關規劃,制定便利通行、地方財政補貼等配套措施,切實做好本地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新能源汽車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各地級以上市政府)

(三十九)加強輿論引導。通過多種形式大力宣傳新能源汽車對降低能源消耗、減少污染物排放的重大意義,顯著提升社會公眾對新能源汽車的認知、接受程度,形成有利於新能源汽車消費的良好社會氛圍。(新能源汽車聯席會議成員單位)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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