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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購商品房需交回經適房 深圳37套經適房將被收回

深圳
2015-09-23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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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22日從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瞭解到,經調查,該局發現共有37戶經濟適用住房購房家庭(含單身居民)在未取得完全產權前存在另購商品房行為。近期該局已向上述37戶購房家庭發出《收房決定書》,啟動收房程式。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條例》規定,購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在取得完全產權前,另行購買擁有住房,其所購保障性住房由市主管部門按照在原銷售價格基礎上綜合考慮住房折舊和物價水準等因素後確定的價格予以收回。

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2015年6月30日發佈的《深圳市經濟適用住房取得完全產權和上市交易暫行辦法》規定,經適房滿5年後,其權利人可申請取得完全產權或者上市交易,但需向政府繳納50%的增值收益,該部分增值收益納入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專項資金。

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相關負責人表示,當事人在收到收房決定起30日內應當騰空搬遷出所購經濟適用房,並辦理退房手續,逾期未遷出的,將按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場租賃指導價收取逾期的租金,同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表示,保障性住房購房人在取得該套住房的完全產權前,出租、出借、轉讓、將保障性住房用於經營用途、擅自改變保障性住房使用功能、無正當理由長期空置等情況,均屬於違規行為,一經發現,購房人將受到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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