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個地方版規範檔出爐 PPP條例徵求意見已初步梳理
日前,江蘇省發佈我國首個地方版強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監管的規範檔,從地方層面再度強調嚴禁借PPP模式變相舉債融資,堅決防止PPP模式異化為地方政府新的融資平臺。
在地方落實PPP從嚴監管的同時,頂層設計和中央部門層面也將“規範”作為推進PPP工作的重中之重。《經濟參考報》記者獲悉,財政部醞釀啟動對PPP專案庫中的專案“過篩子”,剔除不合規項目。同時,PPP立法進程也在加速推進,有關部門就“PPP條例徵求意見稿”中收集到的意見已經進行了初步梳理。
出爐 首個地方版PPP規範檔發佈
近日,江蘇省財政廳官網發佈《關於進一步推進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規範發展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進一步規範PPP專案。《意見》指出,嚴禁借PPP模式變相舉債融資,堅決防止PPP模式異化為地方政府新的融資平臺。
在這份實施意見中,江蘇財政廳要求嚴格規範PPP專案庫管理,健全完善PPP專案方案審核機制,規範建立PPP專案財政支出責任台賬,全面公開PPP專案資訊,加大PPP專案監督檢查力度,健全完善PPP工作體制機制。
依據《意見》,江蘇對地方政府參與PPP專案提出“四個不得”,即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諾回購社會資本方的投資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擔社會資本方的投資本金損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會資本方承諾最低收益,不得對PPP項目提供擔保或者出具任何還款承諾。此外,《意見》還就規範建立PPP專案財政支出責任台賬做出部署,明確要強化財政承受能力論證10%“紅線”的硬性約束。
財政部PPP中心資料顯示,截至9月末,江蘇省進入準備、採購、執行階段的PPP專案210個,總投資4738億元,落地率為43.3%。
值得關注的是,這是我國地方政府出臺的首個強化PPP監管的規範性檔。業內預計,繼江蘇省之後,或有更多地方版規範檔出爐。
大岳諮詢總經理金永祥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表示,江蘇此次發佈的檔與財政部的要求是一致的,要規範PPP專案,防控風險。江蘇的PPP體量不大、大體規範,發文規範較容易。有些省份PPP專案多,不規範的專案可能也多,規範的壓力會比較大。
據悉,不少地方也已開始積極探索PPP規範發展的制度建設。例如,安徽省從制度設計和政策安排層面,明確了適用於PPP模式的專案類型、夥伴選擇、合同管理、績效評價和退出機制等,進一步厘清了政府和社會資本的邊界,明確了政府和社會資本的權利與義務關係,有效防範PPP模式推廣過程中的政府爽約和企業失信等。
推進 PPP立法進程提速
頂層設計方面,PPP立法一直備受關注。業內指出,當前PPP相關法律層級不高、法律衝突較多、政策銜接不暢等問題已經掣肘了PPP工作的順利開展。“近年來,各方針對PPP出了很多政策,但依然沒有一部能夠解決基本保障問題的法律。立法解決的是大的原則性問題,根本意義在於從法律上明確地位,提供保障和依據。”金永祥告訴《經濟參考報》記者。
今年7月,國務院法制辦公開了由國務院法制辦、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起草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領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條例(徵求意見稿)》,並公開徵求意見。這標誌著,備受業界關注的PPP立法獲得實質性進展。
財政部條法司副司長周勁松日前在第三屆中國PPP融資論壇期間表示,目前來看,社會各界對徵求意見稿的主要意見在於:一是名稱,“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條例”更為簡潔。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不屬於同一範疇的概念,基礎設施是公共服務的組成部分,兩者不宜並列。二是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定義。條例徵求意見稿的定義中,可以採取哪些競爭性方式選擇社會資本方,是否僅由社會資本方負責專案的投資建設運營。三是社會資本方的範圍。大部分社會資本方難以同時具有投資建設運營能力,應當允許其他組織形式的社會資本方(如非營利組織)參與,明確聯合體作為社會資本方的情形,不得作為社會資本方的限制性規定等。四是PPP模式的評估論證機制。徵求意見稿規定,擬定合作專案實施方案,從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等方面對採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必要性、合理性組織開展評估,但沒有寫明“物有所值評價”程式,給實踐造成了一定的誤解和困惑。
在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研究員、中國科學院大學中國PPP研究中心主任孟春看來,PPP立法是將實踐中被廣泛接受的理念性、原則性內容上升為法律,以更好地服務實踐。應貫徹依法治國、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儘快修改和完善好PPP條例,以保障社會資本的利益訴求,引導社會資本更多地參與PPP,促進我國PPP規範發展。
從嚴 PPP迎“最嚴規範”
無論是地方版規範檔的出爐,還是頂層設計的加速推進,都釋放出PPP監管規範從嚴的信號。有業內人士稱,PPP正迎來“最嚴規範”。
據統計,截至今年9月底,全國已進入開發階段的專案達6778個,總投資約10.1萬億元,其中已落地項目2388個,投資額約4.1萬億元。我國已成為全球規模最大、最具影響力的PPP市場。
不過,財政部副部長、PPP工作領導小組組長史耀斌坦言,在PPP改革取得預期成果的同時,我們也要清醒地認識到,在PPP改革實踐中,一些地方對新發展理念貫徹還不到位,特別是把PPP模式簡單化作政府的一種投融資手段,產生了風險分配不合理、明股實債、政府變相兜底,重建設輕運營、績效考核不完善,社會資本融資杠杆倍數過高等泛化異化問題,積累了一些隱性的風險。對此,我們應高度警惕並要切實加以解決。
中央層面,PPP規範檔近期密集出臺。今年5月,財政部聯合發改委、司法部、人民銀行、銀監會和證監會發佈《關於進一步規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行為的通知》,嚴禁地方政府利用PPP、政府出資的各類投資基金等方式違法違規變相舉債。10月,國資委辦公廳下發《關於加強中央企業PPP業務財務風險管控的通知》徵求意見稿,要求建築類央企累計對PPP項目投資不超過集團淨資產的40%,其他央企比例不超過20%。
《經濟參考報》記者日前獲悉,財政部將強化10%的財政支出紅線,重點警惕明股實債等風險。與此同時,還將啟動全國PPP入庫專案的一輪大篩查,堅決清理篩查不規範專案。對不具備條件,沒有規範開展“兩個論證”(物有所值評價和財政承受能力論證)的項目,特別是不具備公共產品屬性、資本金不到位或資本金穿透後不是自有資金、沒有建立長期按效付費機制,以及過度依賴政府付費的項目,將予以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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