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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個“類借殼”案例遭監管問詢 重組新規實施趨嚴

中国证券网
2016-07-13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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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重組新規還未落地,但近期借殼上市的監管似乎有加嚴趨勢,問詢“是否構成借殼”的案例較多。

7月11日,准油股份(002207.SZ)收到深交所的問詢函,被要求解釋對於有關重組方案的修改是否刻意規避借殼監管。此前的7月8日獅頭股份(600539.SH)亦收到同樣的問詢,近期類似的還有在6月29日,南通鍛壓(300280.SZ)也被監管部門追問是否規避重組上市監管。

“規避借殼主要有三類方法,分別是圍繞控制權不變、資產比例不超100%、收資人與資產控制權差異三個方面。”從事並購工作十多年的李明(化名)對21媒體記者說,在新規落地之前,上市公司主要還是從這三方面下功夫。

截至發稿,雖然有關重組新規仍處於徵求意見階段,沒有正式落地。但是從目前數家企業收到的有關問詢函著墨點來看,監管部門已經開始嚴格參考相應指標。

是否規避借殼

“在此交易背景下,公司重組及股權轉讓方案,規避重組上市認定標準跡象較為明顯。”7月8日,上交所通過《問詢函》的形式向獅頭股份如是表示。

上交所口中的“交易背景”,是指獅頭股份此次重組及股權轉讓完成後,原有資產全部置出,公司主營業務將發生變化。同時,公司控制權也極有可能發生變化,而且置入資產的股東和股權受讓人屬於同一方控制。

此前,獅頭股份在預案中否認構成借殼上市。

獅頭股份認為,其收購標的資產截至1月31日的資產總額為5.44億元,占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前的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併財務報表期末資產總額(9.79億元)比例為55.56%。根據《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2014版),借殼上市的三個構成要件之一,便是上述比例要達到100%以上。

具體到交易方案,獅頭股份首先將原有資產(水泥業務)置出,成為“淨殼”。如果按照這個時點的資產總額計算,前述比例肯定超過100%。但是2014版重組管理辦法規定,計算分母為控制權變更前一個會計年報上市公司的資產總額,導致該類重組不構成借殼上市。

除了獅頭股份,近期准油股份也收到問詢函,被要求解釋是否規避借殼上市。梳理發現,准油股份修改前後的兩個交易方案,分別使用了兩種方式涉嫌規避借殼上市,一是避免控制權變更,二是避免收購人與資產控制方是同一主體。

在原方案中,准油股份交易前後實際控制權發生變化,私募機構負責人符永利成為新的實際控制人。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准油股份擬收購的標的資產的控制人和符永利不是“一家人”,因此保薦機構新時代證券認為不構成借殼上市。

在更改後的方案中,准油股份在交易前後的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化,因此新時代證券以“實際控制人未發生變化”為由稱,認為相關交易結構設計不構成借殼上市。

對此,深交所的問詢函進一步指出,准油股份實際控制人所持股份因訴訟案件已全部被司法凍結及司法輪候凍結,如果本次重組期間,相應股份被司法強制執行導致控制權變更,是否構成借殼上市。

新規圍堵“類借殼”

對於大部分企業而言,規避借殼很多是因為標的資產不符合借殼上市的條件。

早在證監會2013年11月30日發佈的《關於在借殼上市審核中嚴格執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標準的通知》中,監管層就將借殼上市標準從“趨同”提升到“等同”。借殼上市標準的提高,使得許多擬借殼上市企業不完全符合條件,在實現資產證券化的需求下,規避借殼上市的動機增強。

但是在2014版重組管理辦法頒佈後,仍有諸多企業圍繞控制權不變、資產比例不超100%、收購資人與資產控制權差異三個方面規避借殼。

今年6月17日,證監會發佈《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辦法(徵求意見稿)》,進一步完善配套監管措施,抑制投機“炒殼”。

與2014版相比變化較大的是,徵求意見稿中關於控制權變更的認定標準,從原先遵照持股比例認定,完善為從股本比例、表決權、管理層控制等三個維度來認定;對於購買資產規模的判斷指標,則由原先的購買資產總額指標擴充為資產總額、營業收入、淨利潤、資產淨額、新增發新股等五個指標。

“這意味著今後想要規避借殼,需要多個會計科目同時不觸線,財務上操作難度明顯加大。”申萬宏源(000166)分析師林瑾在研報中表示,“股本”這一指標也殺傷力不小,一般借殼上市的資產體量不會太小,而“殼”公司市值一般偏小,因此增發新股數很容易觸及臨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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