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最新發佈了關於對中新融澤、中新睿銀、中新融鑫給予通報批評處分的決定。這三家投資機構均為“中植系”旗下企業。
經監管部門查明,2016年1月13日至2016年2月26日,重慶中新融澤投資中心(下稱“中新融澤”)、重慶中新融鑫投資中心(下稱“中新融鑫”)、西藏中新睿銀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下稱“中新睿銀”)通過深交所證券交易系統以集中競價方式累計增持荃銀高科股份2759萬股,占荃銀高科總股本的8.71%。在買入荃銀高科股份達到5%時,中新融澤、中新睿銀、中新融鑫作為一致行動人沒有及時向證監會和深交所提交書面報告並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在履行報告和披露義務前沒有停止買入荃銀高科股份,違反了《證券法》第八十六條和《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
依據深交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第16.2條的規定,經深交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議通過,深交所對中新融澤、中新睿銀、中新融鑫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同時對於三者的上述違規行為及深交所給予的處分,深交所將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並向社會公開。
經監管部門查明,2016年1月13日至2016年2月26日,重慶中新融澤投資中心(下稱“中新融澤”)、重慶中新融鑫投資中心(下稱“中新融鑫”)、西藏中新睿銀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下稱“中新睿銀”)通過深交所證券交易系統以集中競價方式累計增持荃銀高科股份2759萬股,占荃銀高科總股本的8.71%。在買入荃銀高科股份達到5%時,中新融澤、中新睿銀、中新融鑫作為一致行動人沒有及時向證監會和深交所提交書面報告並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在履行報告和披露義務前沒有停止買入荃銀高科股份,違反了《證券法》第八十六條和《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
依據深交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第16.2條的規定,經深交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議通過,深交所對中新融澤、中新睿銀、中新融鑫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同時對於三者的上述違規行為及深交所給予的處分,深交所將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並向社會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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