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4月9日電(記者溫競華)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日前印發《新冠病毒無症狀感染者管理規範》,加強對新冠病毒無症狀感染者的發現、報告和管理,對解除集中醫學觀察的無症狀感染者,應當繼續進行14天的醫學觀察、隨訪。
新冠病毒無症狀感染者(以下簡稱"無症狀感染者")是指無相關臨床表現,如發熱、咳嗽、咽痛等可自我感知或可臨床識別的症狀與體征,但呼吸道等標本新冠病毒病原學檢測呈陽性者。無症狀感染者有兩種情形:一是經14天的隔離醫學觀察,均無任何可自我感知或可臨床識別的症狀與體征;二是處於潛伏期的"無症狀感染"狀態。無症狀感染者具有傳染性,存在傳播風險。
規範要求,加強對無症狀感染者的監測和發現:一是對新冠肺炎病例的密切接觸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主動檢測;二是在聚集性疫情調查中的主動檢測;三是在新冠肺炎病例的傳染源追蹤過程中對暴露人群的主動檢測;四是對部分有境內外新冠肺炎病例持續傳播地區旅居史人員的主動檢測;五是在流行病學調查和機會性篩查中發現的相關人員。
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發現無症狀感染者,應當於2小時內進行網路直報。縣級疾控機構接到發現無症狀感染者報告後,24小時內完成個案調查,並及時進行密切接觸者登記,將個案調查表或調查報告及時通過傳染病報告資訊管理系統進行上報。
規範明確,無症狀感染者應當集中醫學觀察14天。這期間出現新冠肺炎相關臨床症狀和體征者轉為確診病例。集中醫學觀察滿14天且連續兩次標本核酸檢測呈陰性者(採樣時間至少間隔24小時)可解除集中醫學觀察。無症狀感染者的密切接觸者也應當集中醫學觀察14天。要組織專家組對集中醫學觀察的無症狀感染者進行巡診,及時發現可能的確診病例。
規範還要求,對解除集中醫學觀察的無症狀感染者,應當繼續進行14天的醫學觀察、隨訪。解除集中醫學觀察後第2周和第4周要到定點醫院隨訪複診,及時瞭解其健康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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