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企業迎來政策大禮包。國務院辦公廳12月25日發佈《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規定》和《進一步支援文化企業發展的規定》。
《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規定》明確,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要依法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加快構建有文化特色的現代企業制度,堅持正確導向和經營方向,堅持國有資本主導地位,積極穩妥推進混合所有制改革,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和靈活高效的市場化經營機制,推動企業做強做優做大。
《進一步支持文化企業發展的規定》從財稅政策、投資和融資、資產和土地處置、工商管理四大方面提出二十條支持舉措。其中,在投資和融資方面,對投資興辦文化企業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高行政審批效率,並不得收取國家規定之外的任何附加費用。
在國家許可範圍內,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以多種形式投資文化產業,參與國有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企改制,允許以控股形式參與國有影視製作機構、文藝院團改制經營,在投資核准、銀行貸款、土地使用、稅收優惠、上市融資、發行債券、對外貿易等方面給予支持。
鼓勵國有文化產業投資基金作為文化產業的戰略投資者,對重點領域的文化企業進行股權投資。創新基金投資模式,更好地發揮各類文化產業投資基金的引導和杠杆作用,推動文化企業跨地區、跨行業、跨所有制兼併重組,切實維護國家文化安全。
創新文化產業投融資體制,推動文化資源與金融資本有效對接,鼓勵有條件的文化企業利用資本市場發展壯大,推動資產證券化,鼓勵文化企業充分利用金融資源,投資開發戰略性、先導性文化專案。
通過公司制改建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的文化企業,符合條件的可申請上市。鼓勵符合條件的已上市文化企業通過公開增發、定向增發等再融資方式進行並購和重組。鼓勵符合條件的文化企業進入中小企業板、創業板、新三板、科創板等融資。鼓勵符合條件的文化企業通過發行企業債券、公司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方式擴大融資,鼓勵以商標權、專利權等無形資產和項目未來收益權提供質押擔保以及協力廠商公司提供增信措施等形式,提高文化企業的融資能力,實現融資管道多元化。
針對文化企業的特點,研究制定智慧財產權、文化品牌等無形資產的評估、質押、登記、託管、投資、流轉和變現等辦法,完善無形資產和收益權抵(質)押權登記公示制度,鼓勵金融機構積極開展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在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原則下,進一步推廣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供應鏈融資、並購融資、訂單融資等貸款業務,加大對文化企業的有效信貸投入。鼓勵開發文化消費信貸產品。
探索建立符合文化企業特點的公共信用綜合評價制度。加強對文化企業的分類監管,鼓勵各類擔保機構對文化企業提供融資擔保,通過再擔保、聯合擔保以及擔保與保險相結合等方式分散風險。
財政稅收方面,《進一步支持文化企業發展的規定》明確,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應通過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等現有資金管道,創新資金投入方式,完善政策扶持體系,支援文化企業發展;落實和完善有利於文化內容創意生產、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經營的稅收優惠政策;加大財政對文化科技創新的支持,將文化科技納入國家相關科技發展規劃和計畫,加強國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範基地建設,積極鼓勵文化與科技深度融合,促進文化企業、文化產業轉型升級,發展新型文化業態;認真落實支援現代服務業、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等發展的有關優惠政策,促進中小文化企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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