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0月22日電 題:公司法擬修改股份回購條款 將為A股帶來積極影響
公司法修正案草案22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備受市場關注。草案擬進一步修改完善公司股份回購制度,充分發揮公司股份回購制度的積極作用。
證監會主席劉士余表示,在總結實踐經驗、借鑒國外有益做法的基礎上,對公司法有關股份回購的規定進行修改完善,為促進公司建立長效激勵機制、提升上市公司品質,特別是為當前形勢下穩定資本市場預期等,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撐,十分必要。
股份回購,是指公司收購本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業界普遍認為,股份回購制度的完善進入立法程式將為A股帶來積極影響。專家介紹,從境外成熟市場經驗看,股份回購制度是公司實施並購重組、優化治理結構、穩定股價的必要手段。
特別是當市場出現短期非理性下跌,股價普遍被低估時,通過實施回購計畫提升每股價值,促進增量資金入市,有利於為股價穩定提供強有力支撐,向市場釋放正面信號,減少市場恐慌情緒,維護市場穩定健康發展。
我國1993年公司法規定了兩種允許股份回購的例外情形。2005年公司法修訂時,增加了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等例外情形,並對股份回購的決策程式、數額限制等作了規定。實踐中,不少公司依法實施了股份回購並取得較好效果。
近年來,公司股份回購需求日漸多樣,特別是隨著資本市場快速發展和市場環境的變化,上市公司股份回購數量日益增加,且目的更加多樣,公司法關於股份回購的現行規定在實踐中存在一些問題,主要是:允許股份回購的情形範圍較窄,難以適應公司實施股權激勵以及適時採取股份回購措施穩定股價等實際需要;實施股份回購的程式較為複雜,不利於公司及時把握市場機會,適時制定並實施股份回購計畫;對公司持有所回購股份的期限規定得比較短,難以滿足長期股權激勵及穩定股價的需要等。
證監會資料顯示,2014年以來,滬深兩市約有2169家次公司實施股份回購。其中,主動回購148家次,金額約529.36億元;被動回購2021家次(主要為購回離職股權激勵對象持有的激勵股票),被動回購家次占比高達93%。2014至2017年,境內上市公司主動回購的總金額僅為同期現金紅利金額的1.5%。同期,美國、英國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分別達到4127、2086起,回購總金額與其同期現金紅利金額的比例分別為43.57%、49.50%。
劉士余在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說明時介紹,本次修改完善主要從三個方面進行:一是補充完善允許股份回購的情形;二是適當簡化股份回購的決策程式,提高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數額上限,延長公司持有所回購股份的期限;三是補充上市公司股份回購的規範要求。
證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介紹,股份回購後續配套政策正在抓緊推進制定,避免出現監管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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