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鼓勵境外投資者持續在華投資經營——財政部等四部門詳解所得稅優惠新政

北京
2017-12-29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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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聯合發文,對境外投資者從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分配的利潤,直接投資於鼓勵類投資項目,凡符合規定條件的,將實行遞延納稅政策,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 
 

這一稅收優惠政策釋放什麼信號?哪些外資企業可享受優惠?28日,財政部稅政司、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國家發改委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司、商務部外國投資管理司有關負責人接受記者採訪,回應諸多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 
 

稅收優惠旨在鼓勵境外來華投資 
 

我國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對非居民企業取得來源於中國境內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實行源泉扣繳,減按10%的稅率或按稅收協定優惠稅率徵收預提所得稅。這也是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採取的徵稅原則。 
 

四部門有關司局負責人指出,隨著開放型經濟發展,外商投資企業不斷融入我國經濟,在經濟增長、產業升級、技術進步中發揮了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以分配利潤進行的再投資活動也越來越多。與此同時,全球稅收政策呈現新變化新特點,不少國家出臺了鼓勵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 
 

在此背景下,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部署,今年8月發佈的《國務院關於促進外資增長若干措施的通知》提出,對境外投資者從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分配的利潤,直接投資於鼓勵類投資項目,凡符合規定條件的,實行遞延納稅政策,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 
 

此次四部門聯合發佈《通知》,重點對境外投資者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的條件、享受優惠的程式和責任、後續管理、部門協調機制、不再符合政策條件的稅務處理、特殊事項和執行時間作了具體規定。這些舉措旨在提高存量外資的利用率,提高我國吸引外資的競爭力,進一步鼓勵境外投資者持續擴大在華投資,擴大互利共贏合作。 
 

大部分境外投資者在華投資方式適用此優惠 
 

通知明確,對境外投資者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必須同時滿足四個方面的條件: 
 

一是直接投資的形式,包括境外投資者以分得利潤進行的增資、新建、股權收購等權益性投資行為。  
 

二是境外投資者分得利潤的性質應為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來源於居民企業已經實現的留存收益,包括以前年度留存尚未分配的收益。 
 

三是用於投資的資金(資產)必須直接劃轉到被投資企業或股權轉讓方帳戶,不得中間周轉。 
 

四是鼓勵類項目的範圍屬於《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所列的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或《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 
 

四部門有關司局負責人說,為最大限度地發揮鼓勵境外投資者擴大在華投資的作用,《通知》將大部分境外投資者在華投資的現有方式納入暫不徵稅的適用範圍。
 

如,對境外投資者以分得利潤進行的直接投資方式,包括新增或轉增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實收資本或者資本公積;在中國境內投資新建居民企業;從非關聯方收購中國境內居民企業股權;財政部、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方式。 
 

考慮到可操作性和防止不當適用的需要,通知將兩種直接投資情形排除在暫不徵稅政策適用範圍之外:一是除符合條件的戰略投資以外的新增、轉增、收購上市公司股份。其中,符合條件的戰略投資是指符合《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商務部2005年第28號令)規定的投資;二是從關聯方收購股權。 
 

多項規定確保稅收優惠落到實處 
 

針對境外投資者關注的諸多細節問題,通知明確多項規定確保稅收優惠能落到實處。 
 

有不少外資企業關心,如果境外投資者所分配的利潤在轉給被投資企業之前在境內外的其他帳戶周轉,能否享受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政策? 
 

四部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為確保境外投資者所分得的利潤實際用於直接投資,通知規定,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進行直接投資,必須將資金(資產)直接轉入被投資企業或相關股東帳戶,不得中間周轉。如果境外投資者分得利潤在轉給被投資企業之前在境內外的其他帳戶周轉,則不能享受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政策。 
 

符合條件的境外投資者如何享受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優惠? 
 

四部門表示,按照現行稅法規定,預提所得稅的納稅人是境外投資者,扣繳義務人為利潤分配企業。因此,境外投資者申報享受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優惠,需要依靠扣繳義務人進行操作,即對符合條件的境外投資者不予代扣預提所得稅。 
 

不過,符合條件的境外投資者按規定享受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待遇,但之後如實際收回投資,則應補繳此前暫未徵收的預提所得稅稅款。 
 

此外,對境外投資者通過內部重組方式處置股權的情形,通知明確,境外投資者享受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待遇後發生的股權重組符合特殊性重組條件,並實際按照特殊性重組進行稅務處理的,可繼續享受暫不徵稅的優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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