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 > 股票

新三板精選層掛牌承銷業務規範發佈 自律要求整體上與科創板規則保持一致

中國證券網
2020-05-20 08:54

已收藏

昨日,中國證券業協會(下稱中證協)向各證券公司下發《非上市公眾公司股票公開發行並在新三板精選層掛牌承銷業務規範》(下稱《承銷規範》),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記者瞭解到,今年3月中旬,中證協曾向券商下發承銷規範的徵求意見稿及起草說明。時隔兩個月,中證協正式下發了這一規範性檔。《承銷規範》共5章25條,具體包括:總則、路演推介、發行與配售、投資價值研究報告、附則。

根據《承銷規範》,股票公開發行並在精選層掛牌的承銷業務,適用該規範。該規範未作規定的,則參照《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承銷業務規範》等規則執行,但全國股轉公司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證協表示,根據推進註冊制改革整體部署,對證券公司開展新三板股票承銷行為的自律要求整體上與科創板規則保持一致,並針對擬進入精選層企業的特點及新三板發行方式不同,集中制定了差異化的承銷行為規範。

國都證券投行部董事副總經理許達表示,新三板公開發行承銷在流程方面與科創板基本相同。《承銷規範》主要借鑒了科創板在發行承銷方面的經驗,已比較成熟。

根據此次新三板改革安排,公開發行可採用詢價、直接定價和競價等3種定價方式,《承銷規範》也針對這3種發行機制的特點相應地細化了規定。

在路演環節,《承銷規範》規定,採用3種定價方式發行的,應採用互聯網等方式向投資者進行公開路演推介。詢價發行時,還可採用現場、電話、視訊會議等方式向經協會註冊、符合協會規定條件並已開通全國股轉系統精選層交易許可權的網下投資者進行路演推介。

中證協還規定,股票公開發行並在精選層掛牌採用詢價方式的,主承銷商應向網下投資者和戰略投資者提供投資價值研究報告,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公開披露或變相公開投資價值研究報告或其內容,中國證監會及全國股轉公司另有規定的除外。採用競價方式發行的,主承銷商應公開披露投資價值研究報告。

同時,投資價值研究報告應分別提供至少兩種估值方法(其中至少包含一種絕對估值法)作為參考,合理給出發行人在本次公開發行股票後的整體市值區間,以及在假設不採用超額配售選擇權的情況下的每股估值區間。

資訊披露一章中,中證協規定,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在股票公開發行並在精選層掛牌過程中,發佈的公告應由主承銷商和發行人共同落款。

許達表示,新三板精選層的制度創新將倒逼投行進行價值發現,回歸投行本源。“只有具備價值發現能力的保薦機構,才能在註冊制改革背景下和更加市場化的資本市場生態下發展壯大。”
評論區

最新評論

最新新聞
點擊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