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備受關注的新三板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調整事宜昨日揭曉。作為《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的配套規則之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細則(試行)》(下稱《細則》)昨日發佈,並將自7月起實施。
《細則》對自然人投資者的准入要求進行了調整。儘管500萬元的資產門檻並未改變,但其統計口徑和計算要求卻雙雙做出調整:資產指標由“證券類資產”標準修改為“金融資產”標準,資產規模計算要求由“前一交易日日終”的時點指標修改為“最近10個轉讓日日均”的區間指標。
根據現行規定,新三板個人投資者的資產要求為“投資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終證券類資產市值500萬元人民幣以上。證券類資產包括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在滬深交易所和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股票、基金、債券、券商集合理財產品等,信用證券帳戶資產除外。”
按照新發佈的《細則》,該條款修改為“在簽署協定之日前,投資者本人名下最近10個轉讓日的日均金融資產500萬元人民幣以上。金融資產是指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畫、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畫、保險產品、期貨及其他衍生產品等。”
與此同時,《細則》還要求主辦券商通過提醒、跟蹤、檢查等方式督促投資者持續符合要求。自開通自然人投資者許可權之日起,主辦券商須在每12個月內至少對其進行一次持續評估。若前5個轉讓日日均資產低於准入資產規模要求的60%,主辦券商須履行特別的注意義務。
全國股轉公司相關負責人就此表示,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是一項持續的、動態的工作。由於市場發展具有連續性和風險複雜性,為使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與產品或服務的風險相匹配,避免投資者進行超出其風險承受能力的投資,本次修訂增補了主辦券商對自然人投資者進行持續評估的要求。
另外,對新三板自然人投資者投資及工作經歷的要求,也相應修改為具有2年以上證券、基金、期貨投資經歷,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產品設計、投資、風險管理及相關工作經歷。
市場人士分析,新三板市場個人投資者的資產要求放寬為以“金融資產”為標準進行統計,一定程度上實現了500萬元硬門檻名義不降、實質下降的效果。但與此同時資產規模的計算要求也由時點指標改為區間指標,並提出了合格投資者的維持性要求,這將對墊資開戶、借資開戶等現象起到更為有力的遏制作用。因此,此次新三板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的調整,是在保持原有門檻不變的基礎上,進行標準的完善和優化,是一次“中性”調整。
此外,本次新發佈的《細則》將法人機構投資者的准入資產規模認定標準由“註冊資本”變更為“實收資本或實收股本”。就此,上述負責人表示,這主要是為了與合夥企業准入資產規模認定標準“實繳出資”一致,以確保規則的公平性。
《細則》在實施上採取了新老劃斷的做法。2017年7月1日前已開通新三板交易許可權的投資者,仍可繼續參與掛牌公司股票交易。
《細則》對自然人投資者的准入要求進行了調整。儘管500萬元的資產門檻並未改變,但其統計口徑和計算要求卻雙雙做出調整:資產指標由“證券類資產”標準修改為“金融資產”標準,資產規模計算要求由“前一交易日日終”的時點指標修改為“最近10個轉讓日日均”的區間指標。
根據現行規定,新三板個人投資者的資產要求為“投資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終證券類資產市值500萬元人民幣以上。證券類資產包括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在滬深交易所和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股票、基金、債券、券商集合理財產品等,信用證券帳戶資產除外。”
按照新發佈的《細則》,該條款修改為“在簽署協定之日前,投資者本人名下最近10個轉讓日的日均金融資產500萬元人民幣以上。金融資產是指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畫、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畫、保險產品、期貨及其他衍生產品等。”
與此同時,《細則》還要求主辦券商通過提醒、跟蹤、檢查等方式督促投資者持續符合要求。自開通自然人投資者許可權之日起,主辦券商須在每12個月內至少對其進行一次持續評估。若前5個轉讓日日均資產低於准入資產規模要求的60%,主辦券商須履行特別的注意義務。
全國股轉公司相關負責人就此表示,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是一項持續的、動態的工作。由於市場發展具有連續性和風險複雜性,為使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與產品或服務的風險相匹配,避免投資者進行超出其風險承受能力的投資,本次修訂增補了主辦券商對自然人投資者進行持續評估的要求。
另外,對新三板自然人投資者投資及工作經歷的要求,也相應修改為具有2年以上證券、基金、期貨投資經歷,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產品設計、投資、風險管理及相關工作經歷。
市場人士分析,新三板市場個人投資者的資產要求放寬為以“金融資產”為標準進行統計,一定程度上實現了500萬元硬門檻名義不降、實質下降的效果。但與此同時資產規模的計算要求也由時點指標改為區間指標,並提出了合格投資者的維持性要求,這將對墊資開戶、借資開戶等現象起到更為有力的遏制作用。因此,此次新三板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的調整,是在保持原有門檻不變的基礎上,進行標準的完善和優化,是一次“中性”調整。
此外,本次新發佈的《細則》將法人機構投資者的准入資產規模認定標準由“註冊資本”變更為“實收資本或實收股本”。就此,上述負責人表示,這主要是為了與合夥企業准入資產規模認定標準“實繳出資”一致,以確保規則的公平性。
《細則》在實施上採取了新老劃斷的做法。2017年7月1日前已開通新三板交易許可權的投資者,仍可繼續參與掛牌公司股票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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