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環保、稅收、土地、歷史出資等問題歷來是監管部門在IPO合規性審核中的關注重點。近期,一些在上述領域存在小瑕疵的企業通過發行審核,有觀點質疑,這是新股發行常態化後,有關部門合規性審核標準下降,導致企業“帶病過會”。
就此,記者從權威人士處瞭解到,根據證券法及《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下稱“IPO辦法”)中的相關條款,發行人3年內因違反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的,才應被否。合規性審核中,主要從違規性質及社會危害、處罰部門出具的意見、發行人及仲介機構的說明等三個方面把握“重要性”原則,存在重大違法違規的絕不允許發行上市,同時也並非有任何一點瑕疵都不能過會發行。
投行人士接受採訪時表示,IPO常態化後,合規性審核的標準並未下降。去年以來監管部門強化了對投行、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仲介機構盡職履責方面的要求,強化了對發行人真實、準確、全面披露資訊的要求,這些要求促使投行在執業過程中更為自律,對發行人存在的合規問題也更為關注。
據悉,下一步相關部門還將進一步提高發行監管的透明度,讓社會公眾更好地知悉審核標準,減少疑問和爭議。
合規性審核從三方面把握重要性原則
IPO辦法中的禁止性條款明確規定,發行人“不得在最近36個月內違反工商、稅收、土地、環保、海關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受到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
權威人士透露,依據證券法及IPO辦法,發行審核中的合規性審核主要關注發行人的主體資格、獨立性、財務會計、規範運行、募集資金使用五方面內容。其中,尤其會重點關注擬IPO企業土地使用是否規範,環保是否達標,稅款是否依法繳納,企業業績對稅收有否重大依賴,企業在改制過程中個稅是否按規定繳納,歷史上出資是否規範,“五險一金”的繳納是否依規等。
“這些方面如果存在違規,審核中會按照‘重要性原則’來把握,很重要的判定標準是發行人的行為是否構成重大違法違規。”該權威人士說。
換言之,存在重大違法違規的發行人絕不會通過發行審核,但也並非有任何一點瑕疵都不能拿到IPO通行證。
那麼,應當如何判斷發行人存在的合規性問題、被作出行政處罰的違規行為是否屬於“重大”?該人士表示,具體審核中,“重要性原則”主要通過三個方面來體現。
一是根據企業違規行為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性等因素進行綜合判定;二是依據作出行政處罰的主管部門所提供的處理意見,看其是否將擬發行人的違規行為認定為“重大”;三是確需進一步判斷的,將要求發行人作出說明,要求保薦機構、會所、律所等仲介機構發表專業意見,必要的還可能請評估機構、司法鑒定機構等發表專業意見。
值得注意的是,存在合規瑕疵的發行人,無論問題輕重大小,都必須如實進行披露,讓投資者知曉風險,進而審慎選擇、獨立判斷。與此同時,監管部門加大了對作假行為的懲處力度,通過日常監管及現場檢查發現的違法違規線索,均將及時移交、懲處。
據悉,下一步相關部門還將進一步提高發行監管的透明度,讓社會公眾更好地知悉審核標準,減少疑問和爭議。
IPO常態化後投行執業更加自律
“IPO常態化後,企業發行的效率提高了,但無論財務指標要求還是合規性審核標準都沒有變化,允許‘帶病過會’更是無從談起。相關法律法規中對發行人合規性的要求十分明確,不僅審核中監管部門會進行判斷,我們在執業過程中也會做出專業判斷。”中金公司董事總經理、投行部執行負責人王晟接受採訪時表示,近半年尤其今年以來,監管部門反復強調嚴監管、控風險,證券公司整體風控意識顯著增強。在IPO業務方面,新股發行常態化以後,從監管政策到分類評價,從現場檢查到行政執法對投行違規行為作出的各類處罰,都促使整個行業自覺提升了對發行人規範性的品質把關,投行的執業自律也不斷加強。
他介紹,為了不斷提升執業品質,中金公司一直在持續加強風控能力建設,加強對發行人合規性的把關,公司每年都會對內控、品質控制等規章進行修訂完善,IPO常態化後還進一步增加了內控、品質控制人員,管理層也會對品質欠佳的專案嚴肅問責。
“保薦機構是IPO的全程參與者,對資訊的掌握十分充分,如果投行有動力發現問題,繼而舉手把專案停下來,將是最好、最高效的品質控制。”某中型券商投行業務負責人說。
與此同時,也有從業人士提出,IPO常態化以來過會的企業存在一些合規性瑕疵,還可能有另外兩方面的原因:一是宏觀經濟從高位下行的大背景下,企業所面臨的經濟環境、經營的特徵都與前期不同;二是近年來上市的發行人規模體量相對偏小,所處行業也出現變化,其規範運營的狀況各有特點。
但該人士也提到,這兩方面的因素並未導致審核標準“隨行就市”地下調,不能將發行提速跟審核標準下降之間畫等號,合規性方面存在瑕疵的企業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王晟還提到:“從我多年的從業經歷來看,IPO一直是按規則審核的,尤其是在財務指標、合規性要求方面。證監會對部門規章、規則的公開力度很大,市場有傳言說IPO審核標準時松時緊,這並不符合實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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