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近日下發的《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將登雲股份2015年10月被立案調查一事的相關案情及監管部門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公之於眾。登雲股份因IPO申請文件、上市後年報存在虛假記載、重大遺漏而被證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60萬元罰款;同時,證監會擬對公司時任董事及高管歐洪先、潘煒各處以30萬元罰款及五年市場禁入,其餘責任人則被分別處以20萬元至5萬元不等的罰款。
登雲股份於2014年2月19日在中小板上市,2015年10月20日,公司收到證監會《調查通知書》。至今年4月29日,登雲股份公告,公司及張弢、歐洪先等25人於4月28日收到證監會的《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下稱《告知書》)。
《告知書》指出,登雲股份在其IPO申請檔中,存在以下虛假記載、重大遺漏,包括:2010年至2013年6月,5萬元諮詢服務費、5萬元會務費及971.38萬元三包索賠費未入帳;公司美國子公司在2013年半年報提前確認收入239.86萬元,導致登雲股份合併報表提前確認利潤94.96萬元;2013年1月至6月少確認票據貼現利息45.73萬元;2010年至2013年6月未披露與廣州富匡全、肇慶達美、山東富達美、山東旺特等四家公司以及APC、Golden Engine等公司的關聯關係及關聯交易,涉及金額較大;此外,登雲股份還未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同意,於2011年、2012年、2013年1至6月分別違規對外借款960萬元、2000萬元、2300萬元。
成功上市後,登雲股份的2013年年報、2014年年報以及2015年一季報也出現了虛假記載、重大遺漏的情況。
據證監會調查,2013年及2014年,登雲股份共有847.24萬元三包索賠費未計入當年銷售費用,另有358.18萬元貼現票據產生的利息未計提費用;2013年、2014年隱瞞與前述六家公司的關聯關係以及未披露相關關聯交易;2013年、2014年分別對外違規借款2300萬、1200萬元。此外,公司還在2015年一季報少確認主營業務成本421.24萬元,導致一季度淨利潤由虧轉盈。
在被立案調查之後,登雲股份還存在其他情況。如2016年6月23日,登雲股份向法院對某客戶爭議金額較大的三包索賠費提起訴訟。2016年11月28日,法院下發《民事調解書》,確認該客戶退還登雲股份三包索賠扣款270.75萬元,該客戶不得再以2011年至2014年三包索賠問題要求登雲股份承擔任何違約、補償或賠償責任。該退還金額占登雲股份與該客戶三包索賠款爭議總額的23%。又如,登雲股份9位一致行動人及財務總監已簽署承諾,如在2017年12月31日之前,登雲股份未能就上述三包索賠爭議與客戶達成諒解,並回收相關應收賬款,對於爭議金額較大的三包索賠款項(合計1482萬元),將以現金方式彌補登雲股份的相關損失。
證監會認為,登雲股份存在IPO申請檔、2013年年報、2014年年報、2015年一季報存在虛假記載、重大遺漏行為,違反了《證券法》,因此決定責令登雲股份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同時對時任董事及高管歐洪先、潘煒分別處以30萬元罰款,並採取五年內不得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監高職務的市場禁入措施;另外,對公司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張弢、鄧劍雄、羅天友等23人分別處以5萬元至20萬元不等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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