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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證監會關注炒作收購消息操縱股價行為

中国证券网
2017-01-12 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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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1日下午消息 香港上市公司“炒殼”行為近年來明顯增加,每當公司公佈指有要約人正在考慮要約收購,股價就會出現相應波動。立法會金融服務界議員張華峰今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對此作出提問,質疑有上市公司借公佈有潛在收購者“洽商”等消息,意在炒作股價。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回復稱,證監會正密切監察這一趨勢,如果發現任何公佈屬虛假或誤導性,將作出調查和執法行動。

陳家強在回復中透露,2015年香港上市公司中因潛在的要約收購情況作出“洽商”公佈的上市公司共有75間,最終有35間談判終止,比例高達47%。不過到了2016年情況改善,48間公佈“洽商”的公司中,只有9間談判最終終止。

目前,有關的公佈是根據香港《收購規則》3.7作出,該規則要求:“在就有意要約的確實意圖發出通知之前,如果有意要約人或有關受要約公司發出簡單公佈,表明正在進行洽商或某名有意要約人正在考慮作出要約,則該公佈通常已符合本規則3所指的責任”。

陳家強表示,隨著2015年新規則3.7公佈的發佈數目顯著上升,證監會的收購執行人員已于2016年採取積極行動,如當事人與其接觸,在檢視有關文件的過程中已提醒當事人考慮是否需要發出規則3.7公佈。證監會的收購執行人員也在2016年六月號的《收購通訊》發表文章,提醒從業人員,如果當事人正在進行磋商但尚未達致作出要約的確實意圖,只要將有關資料保密,便無須根據規則3.7發出“洽商”的公佈。

香港證監會表示,正密切監察這類“洽商”公佈的持續增長趨勢,雖然尚未特別就此類公佈採取正式行動,但如果該會發現任何這類公佈屬虛假或具誤導性,或任何人士利用這些公佈,通過對有關股票進行內幕交易或股價操縱獲取不恰當的利益時,便會作出調查及採取執法行動。

不過陳家強同時強調,上市公司的停牌以及是否對於潛在收購發出公佈,決定最終是由最熟悉公司事務及履行受信責任的公司董事在考慮各種因素作出。整體來說,證監會的收購執行人員認為不適宜訂明在發出規則3.7公佈前須符合怎樣的具體條件,因為這種要求可能會干預董事在合乎法規的情況下行使其權力及履行其責任。

陳家強也表示,目前的規則3.7跳舞與其他主要海外收購制度如英國、澳洲、新加坡及馬來西亞等地所訂的類似條文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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