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基金參與互聯互通指引發佈 深港通相關監管與滬港通一致
為配合《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若干規定》(證監會令第128號)實施,日前中國證監會發佈《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參與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指引》(以下簡稱《指引》,證監會公告〔2016〕24號),明確了證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開展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下“港股通”相關業務有關事項的具體要求,已於發佈之日起施行。
中國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介紹,《指引》共十三條,整合了原有證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港股通”相關監管檔,總體上與證券基金經營機構“滬港通”相關監管要求相一致,同時將適用範圍擴展至包括“深港通”在內的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
此外,針對“深港通”推出後“港股通”出現兩條買賣盤傳遞通道,投資者“港股通”交易可能面臨新情況、新問題,《指引》要求證券公司切實做好投資者教育、風險揭示等相關工作,更好地保護“港股通”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為配合《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若干規定》(證監會令第128號)實施,日前中國證監會發佈《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參與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指引》(以下簡稱《指引》,證監會公告〔2016〕24號),明確了證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開展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下“港股通”相關業務有關事項的具體要求,已於發佈之日起施行。
中國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介紹,《指引》共十三條,整合了原有證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港股通”相關監管檔,總體上與證券基金經營機構“滬港通”相關監管要求相一致,同時將適用範圍擴展至包括“深港通”在內的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
此外,針對“深港通”推出後“港股通”出現兩條買賣盤傳遞通道,投資者“港股通”交易可能面臨新情況、新問題,《指引》要求證券公司切實做好投資者教育、風險揭示等相關工作,更好地保護“港股通”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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