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律規定:
■《證券法》第38條規定:依法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法律對其轉讓期限有限制性規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內不得買賣。
■《證券法》第86條第二款規定: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五後,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百分之五,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後二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證券法》第193條第二款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資訊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報送有關報告,或者報送的報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證券法》第204條規定:違反法律規定,在限制轉讓期限內買賣證券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買賣證券等值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證監會法律釋明:
為確保依法審理、公平公正,證監會對持股5%以上股東、一致行動人和實際控制人違法減持類案件嚴格執行統一的裁量尺度。第一,違法行為的認定方面,嚴格按照《證券法》第38條、第86條的規定,對持股5%以上股東、一致行動人和實際控制人違法減持過程中涉及的資訊披露、限制期內轉讓股份兩個違法行為均予以認定和合併處罰。第二,法人股東違法行為的責任認定方面,嚴格按照《證券法》第193條和第204條的規定,對法人和責任人實行雙罰制。第三,裁量幅度上,統一考量違法情節和社會危害性,對在限制期內違法減持股票的違法主體,證監會按照“違法買賣超比例越多、買賣金額越大,處罰越重”的量罰原則,根據違法減持比例,採取有梯次遞增的量罰尺度,並明確了限期改正的要求。
對涉案當事人,採取補救措施,通過各種途徑增持股票,以維護上市公司股價穩定,一些公司增持的比例已經超過了違規減持的比例這種情況,證監會將依法酌情予以考量,並把握以下原則:第一,增持的行為不影響對違法行為的定性。第二,實際增持達到一定比例的情況下,可以認定屬於符合《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予以從輕處罰,並按照當事人實際增持的情況執行統一的、有梯度的從輕處罰幅度。第三, 從輕處罰只限於對違法減持罰款數額產生影響,不影響對涉案主體資訊披露違法行為的處罰。
無論是大股東還是實際控制人,與一般股民相比有更為優越的獲取資訊的便利和控制地位。因此,法律就要求他們在股份增減上承擔特殊義務,該披露的必須披露,該暫停減持的必須停止。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應當忠實、謹慎履行義務,作為一致行動人在如減持前要關注其他一致行動人有沒有減持、減持了多少等。如果不關注,超越了減持比例的“紅線”,就是未履行法定義務,要為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證券法》第38條規定:依法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法律對其轉讓期限有限制性規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內不得買賣。
■《證券法》第86條第二款規定: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五後,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百分之五,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後二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證券法》第193條第二款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資訊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報送有關報告,或者報送的報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證券法》第204條規定:違反法律規定,在限制轉讓期限內買賣證券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買賣證券等值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證監會法律釋明:
為確保依法審理、公平公正,證監會對持股5%以上股東、一致行動人和實際控制人違法減持類案件嚴格執行統一的裁量尺度。第一,違法行為的認定方面,嚴格按照《證券法》第38條、第86條的規定,對持股5%以上股東、一致行動人和實際控制人違法減持過程中涉及的資訊披露、限制期內轉讓股份兩個違法行為均予以認定和合併處罰。第二,法人股東違法行為的責任認定方面,嚴格按照《證券法》第193條和第204條的規定,對法人和責任人實行雙罰制。第三,裁量幅度上,統一考量違法情節和社會危害性,對在限制期內違法減持股票的違法主體,證監會按照“違法買賣超比例越多、買賣金額越大,處罰越重”的量罰原則,根據違法減持比例,採取有梯次遞增的量罰尺度,並明確了限期改正的要求。
對涉案當事人,採取補救措施,通過各種途徑增持股票,以維護上市公司股價穩定,一些公司增持的比例已經超過了違規減持的比例這種情況,證監會將依法酌情予以考量,並把握以下原則:第一,增持的行為不影響對違法行為的定性。第二,實際增持達到一定比例的情況下,可以認定屬於符合《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予以從輕處罰,並按照當事人實際增持的情況執行統一的、有梯度的從輕處罰幅度。第三, 從輕處罰只限於對違法減持罰款數額產生影響,不影響對涉案主體資訊披露違法行為的處罰。
無論是大股東還是實際控制人,與一般股民相比有更為優越的獲取資訊的便利和控制地位。因此,法律就要求他們在股份增減上承擔特殊義務,該披露的必須披露,該暫停減持的必須停止。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應當忠實、謹慎履行義務,作為一致行動人在如減持前要關注其他一致行動人有沒有減持、減持了多少等。如果不關注,超越了減持比例的“紅線”,就是未履行法定義務,要為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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