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者今後可通過境外期貨公司合理合法做外盤
順應期貨市場國際化發展趨勢,護航期貨市場對外開放,最新出爐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法(草案)》(下稱草案)對期貨市場跨境監管與協作作出了制度安排。
在“跨境監管與協作”章節,草案明確,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和境外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督管理合作機制,實施跨境監督管理。
“對於在境外設有子公司的期貨公司來說,今後在開展境外業務時更有監管保障,可以有效促進跨境業務的開展,推進全球化進程。”東證期貨總經理盧大印對上海證券報記者說。
海證期貨總經理劉飆認為,期貨法草案一方面規定了期貨交易規則與國際接軌,有利於提高我國期貨市場國際地位,另一方面對境外期貨交易作出了全面的規定,對國內期貨經營機構“走出去”提供了制度依據。
其中一大亮點是,草案明確,境外期貨交易場所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直接接入該交易場所交易系統進行交易服務的,應當向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註冊或者申請豁免註冊,接受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
北京工商大學證券期貨研究所所長胡俞越表示,這意味著,今後境外期貨公司經獲准可以在境內開戶做境外產品,國內投資者通過境外期貨公司可以合理合法做外盤。從整個章節來看,雖然不是面面俱到,但與目前期貨市場發展非常契合,順應了當前市場流行的“長臂管轄權”的思想。
草案第132條還明確,境外期貨交易場所上市的衍生品合約,以境內期貨交易場所上市的合約價格進行結算的,應當符合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
在新湖期貨董秘、研究所所長李強看來,這表明當前的監管在不斷深挖風險管控的死角。當前,境內外資產既存在聯動又相互影響,以往單因素導致的風險越來越向多因素共振形成風險升級,期貨法草案傳遞了監管層將在擴大監管覆蓋面的同時,又將強化彼此合作,為未來期貨行業發展奠定了根基。
由於目前境內期貨公司仍無法獲得境外期貨交易所的交易資格,境內自然人和法人都是通過設立在境外的中資或者外資期貨經紀機構參與到境外期貨交易。有期貨公司人士建議修改相關說法,明確境內期貨經營機構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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