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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率先出臺仲介管道長期人身險規定

中国证券网
2018-06-11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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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險姓保”、監管從嚴的大背景下,整治及預防仲介市場亂象也被提上了監管議程。中國證券網獨家獲悉,隨著保障型保險業務的日漸崛起,上海率先出臺針對長期人身保險專業仲介業務的監管指引,以期進一步規範仲介市場,最終保護保險消費者的利益。

上海保監局近日在行業內部下發了《上海保險專業仲介管道長期人身保險業務管理指引》下稱《指引》,規範上海地區保險機構長期人身保險(即保險期間超過一年的人身保險)專業仲介業務的經營行為,明確保險仲介機構和保險公司在從業人員、銷售行為、產品說明會等方面的管理責任。

這是首個針對長期人身險專業仲介業務的地方監管指引。從記者拿到的《指引》來看,要求仲介機構應加強從業人員的招募管理,設定從業人員招募標準,核查人員身份資訊真實性,鼓勵有條件的仲介機構統一組織內部考試。

對仲介機構管理從業人員行為的規範,《指引》也進行了詳實闡述。仲介機構在管理從業人員過程中不得有以下行為:(一)發佈有關從業人員收入或者其他利益的誤導性廣告;(二)向被招募人員承諾不合理的高額回報;(三)以交納費用或者購買保險產品作為入職條件;(四)以購買保險產品作為發放執業證書的條件;(五)以直接或間接發展人員的數量或其銷售業績為從業人員計酬的主要依據。

同時,仲介機構應當落實對下屬分支機搆及相關從業人員的管理責任,不得採取出租、出借、轉讓許可證等模式發展分支機搆及相關從業人員。

仲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在保險公司或客戶授權範圍內開展長期人身保險業務。仲介機構從業人員在展業過程中應當向客戶出示客戶告知書。仲介機構從業人員在展業過程中應當向投保人明確提示保險合同中責任免除或者除外責任、退保現金價值、猶豫期等條款。

仲介機構應當按照《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暫行辦法》的要求,對銷售投資連結保險產品或向 60 周歲(含)以上年齡的投保人銷售長期人身保險的關鍵環節以現場同步錄音錄影的方式予以記錄,並及時將視聽資料回饋至承保保險公司,不得擅自保存視聽資料。

仲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偽造、篡改客戶資訊或誘導客戶提供不真實的客戶資訊,不得代客戶簽名,不得代抄錄風險提示語句,不得代簽《投保提示書》、《年長客戶購買保險特別提示》、《測評表》和《財務問卷》等投保材料,也不得鼓動或建議客戶家屬代簽名或代抄錄。

仲介機構應當對保險公司提供的長期人身保險產品宣傳資料進行審查並記錄存檔,不得使用非保險公司總公司或其授權的分公司印製的宣傳資料。仲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自行印製長期人身保險產品宣傳資料或使用違規宣傳資料。

《指引》還明確了保險公司在仲介管道上的管理責任。保險公司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要求,與具備合法資質的仲介機構開展長期人身保險業務,切實做到仲介資質合法、合作關係清晰、權責劃分明確、管理措施到位。

保險公司與仲介機構合作開展業務前,應當簽訂書面合作協定。銷售競賽等業務激勵活動也應當簽訂相關書面合作協定,不得以海報或郵件等方式替代。 保險公司不得向仲介機構發放書面合作協定約定以外的獎勵,不得向仲介機構從業人員發放獎勵。

對於仲介機構銷售的長期人身保險產品,保險公司應當在自身業務檔案中載明仲介機構名稱、以及銷售全流程人員資訊,包括但不限於推介人員資訊、實際銷售人員資訊等。保險公司應當督促仲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真實準確收集、記錄和提供客戶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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