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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保障基金稅收優惠政策將延續至2017年底

北京
2016-03-01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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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1日從財政部瞭解到,財政部、稅務總局日前發佈通知稱,經國務院批准,對保險保障基金繼續予以稅收優惠政策。此次優惠政策將實施至2017年12月31日。

通知稱,對中國保險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保險保障基金公司)根據《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管理辦法》)取得的6項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具體包括:境內保險公司依法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依法從撤銷或破產保險公司清算財產中獲得的受償收入和向有關責任方追償所得,以及依法從保險公司風險處置中獲得的財產轉讓所得;捐贈所得;銀行存款利息收入;購買政府債券、中央銀行、中央企業和中央級金融機構發行債券的利息收入;國務院批准的其他資金運用取得的收入。

通知並稱,對保險保障基金公司根據《管理辦法》取得的2項收入,免征營業稅。具體包括:境內保險公司依法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以及依法從撤銷或破產保險公司清算財產中獲得的受償收入和向有關責任方追償所得。 值得注意的是,關於營業稅的優惠政策將實施至金融業實施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改革之日止。 此外,通知表示,對保險保障基金公司的4項應稅憑證,免征印花稅。具體包括:新設立的資金帳簿;在對保險公司進行風險處置和破產救助過程中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在對保險公司進行風險處置過程中與中國人民銀行簽訂的再貸款合同;以保險保障基金自有財產和接收的受償資產與保險公司簽訂的財產保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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