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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擬修訂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

中国证券网
2017-12-12 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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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保險保障基金的單一費率籌集標準改為以風險為導向的費率標準

□對保險保障基金的使用增加“提供流動性支援”的條款

□降低萬能險和投連險兩個險種的救助比例


上海證券報記者昨日獨家獲悉,為提高保險業防範化解風險的能力,保護保險消費者利益,保監會擬對《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行修改完善,目前修訂稿已經起草完成,正向業內徵求意見。

從徵求意見稿中可以看到,此次《辦法》修改主要遵循三大基本原則:一是在保障基金徵收費率中引入風險因素,鼓勵和引導保險公司加強風險管理;二是風險處置埠前移,進一步提高風險處置的效率,更好地發揮保險保障基金在行業風險處置方面的作用;三是突出“保險業姓保”,更好地保護傳統保障型保險產品消費者的利益。

費率從“單一”改為“基準+風險”

所謂保險保障基金,是指按照保險法要求,由保險公司按保費一定比例繳納形成,用於救助保單持有人或處置保險業風險的行業風險救助基金。類似於銀行業的存款保險、證券業的投資者保護基金、信託業的保障基金。

權威資料顯示,截至2017年9月底,我國保險保障基金規模為1085億元。2007年和2012年,保險保障基金分別參與新華人壽和中華聯合兩家保險公司的風險處置工作,並實現了基金資產的溢價退出,成功化解了行業風險。

隨著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和保險市場化改革不斷深化,近年來保險業在產品、賠付、風險等方面都發生了深刻變化,現行《辦法》(2008版)已不能適應目前保險市場發展和風險處置的需要,在籌集、使用等方面都存在不足,亟待完善。在此背景下,保監會擬對《辦法》進行修改。

記者梳理徵求意見稿後發現,此次修改的主要內容之一就是:將保險保障基金的單一費率籌集標準,改為以風險為導向的費率標準,即基準費率加風險費率。其中,基準費率以保費為基礎計算,風險費率以“償二代”風險綜合評級結果為基礎計算。業內人士解讀稱:“單一費率會帶來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而以風險為導向的費率標準可以更好地鼓勵和引導保險公司加強風險管理。”

在具體費率的確定上,徵求意見稿遵循三大原則:一是實行風險費率後保險公司繳納保障基金的金額有所下降,降低公司負擔;二是簡並費率,將現行人身險的7種費率簡並為3種費率,將財產險的3種費率簡並為1種費率;三是財產險保障基金籌集標準作相對較大幅度的下調,人身險保障基金籌集標準作相對較小幅度的下調,以調整現有兩者結構不平衡的問題。

按照上述原則,保險保障基金基準費率規定如下:財產險按照保費收入的0.6%繳納;人壽保險按照業務收入的0.15%繳納;健康保險按照保費收入的0.26%繳納;意外傷害保險按照保費收入的0.45%繳納。從而既能滿足保護保險消費者利益的要求,又切實減輕公司負擔。

使用功能增加“提供流動性支援”

從國際經驗來看,金融保險業的保障基金功能主要有三方面:在金融機構破產時,救助金融產品消費者,彌補其損失;參與處置金融機構的重大風險;向存在風險的金融機構提供流動性支援。目前,我國保險保障基金已具備前兩種功能:財務救助和管理救助。

考慮到現實中更可能的情形是保險公司由於某種原因出現暫時的流動性困難,無法滿足正常退保和保險理賠的現金要求,故而徵求意見稿對保險保障基金的使用增加了“提供流動性支援”的條款,通過這一制度安排,有利於將風險處置埠前移,更好地化解風險。

不過,為防範道德風險,徵求意見稿對流動性支持的使用條件、資金用途、使用額度、資金償還等方面設定了嚴格的限制性要求。首先,在使用條件方面規定,保險公司應滿足下列條件:一是保險公司出現重大流動性風險,可能影響保單兌付,損害保單持有人利益;二是保險公司自身及股東無法通過市場化手段解決重大流動性風險;三是申請流動性支援的保險公司應具有還本付息的能力,保險公司或其股東能夠提供抵押品或其他形式擔保。

其次,限定流動性支持資金的使用用途。規定流動性支持資金僅限於對保單持有人保險利益的支付,不得用於其他目的。保險公司違規使用流動性支持資金的,保險保障基金公司可以終止借款合同。

第三,設定金額上限。一家財產險公司申請流動性支持的金額不得高於財產保險保障基金上年末餘額的15%,一家人身險公司申請流動性支持的金額不得高於人身保險保障基金上年末餘額的15%。

第四,要求保險公司制定切實可行的償還計畫,提供抵押品或其他形式擔保,並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1倍以上的利率支付利息。最後,獲得流動性支持的保險公司,將被限制股東分紅、限制高管薪酬,保監會可視情況限制股東和管理層的經營權限。

降低萬能險和投連險的救助比例

此外,《辦法》的修改還體現在:降低萬能險和投連險的救助比例、明確“自保公司經營的保險業務”不屬於保險保障基金的救濟範圍、對保障基金投資範圍作小幅擴大等方面。

根據現行《辦法》規定,“人壽保險保單,保險保障基金向保單受讓公司提供救助,保單持有人為個人和機構,救助金額分別以保單利益90%和80%為限”。也就是說,對於傳統保障型產品和非傳統型保障產品(投資性質較高),現行《辦法》在救助標準上未作區分。

近兩年來,萬能險和投連險這兩大險種發展較快,為貫徹落實“保險業姓保”的精神,此次修改降低了上述兩個險種的救助比例,救助金額以轉讓後保單利益不超過轉讓前保單利益的70%為限,從而更好地保護保障型產品消費者的利益。

隨著近兩年保險業的發展,出現了自保公司等新的市場主體形式,自保公司與其他商業險公司不同,其經營範圍是承保股東集團內的保險業務,不經營集團外的商業保險。因此,此次修改明確“自保公司經營的保險業務”不屬於保險保障基金的救濟範圍,不繳納保險保障基金。

另外,按照“安全性和流動性為主,收益性為輔”的原則,並借鑒存款保險、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等管理辦法,此次修改對保險保障基金的投資範圍作了小幅擴大。即將現行《辦法》中的“中央銀行票據”擴大到“中央銀行債券(包括中央銀行票據)”,“中央級金融機構發行的金融債券”擴大到“信用等級較高的金融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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