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鄭商所2月21日消息,為進一步促進期貨市場功能發揮,增強服務實體經濟能力,鄭州商品交易所修訂完善了《鄭州商品交易所期貨交易風險控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新增交易限額制度相關內容。交易限額是指交易所規定會員或者客戶對某一合約在某一期限內開倉交易的最大數量。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對不同的上市品種、合約,對部分或者全部的會員、客戶,制定交易限額,具體標準由交易所另行公佈。
辦法指出,同一客戶在不同期貨公司會員處開有多個交易編碼,各交易編碼上所有開倉交易數量的合計數,不得超過一個客戶的交易限額。另外,非期貨公司會員或者客戶的開倉數量不得超過交易所規定的交易限額。對超過交易限額的非期貨公司會員或者客戶,交易所可以採取電話提示、要求報告情況、要求提交書面承諾、列入重點監管名單、暫停開倉交易等措施。
辦法新增交易限額制度相關內容。交易限額是指交易所規定會員或者客戶對某一合約在某一期限內開倉交易的最大數量。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對不同的上市品種、合約,對部分或者全部的會員、客戶,制定交易限額,具體標準由交易所另行公佈。
辦法指出,同一客戶在不同期貨公司會員處開有多個交易編碼,各交易編碼上所有開倉交易數量的合計數,不得超過一個客戶的交易限額。另外,非期貨公司會員或者客戶的開倉數量不得超過交易所規定的交易限額。對超過交易限額的非期貨公司會員或者客戶,交易所可以採取電話提示、要求報告情況、要求提交書面承諾、列入重點監管名單、暫停開倉交易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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