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網站18日在“公司債券日常監管問答”欄目中就有關債券承銷亂象的兩個問題進行了回答。
首先,對於交易所債券市場個別承銷機構承銷費率遠低於正常費率的情況,監管部門如何應對,以防止相關行為妨礙公平競爭、擾亂市場秩序?對此,證監會表示,對於行業中存在的妨礙公平競爭,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證監會高度關注,並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嚴肅處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一條和《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簡稱《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證監會將繼續完善發行監管制度,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引導和督促承銷機構公平誠信、盡職履責地開展業務。
證監會表示,具體包括三個方面:第一,關注承銷機構的執業品質,強化發行承銷環節的管理。對於承銷費率偏低、執業品質存疑的公司債券專案開展專項現場檢查工作,核實承銷機構是否履行了充分適當的盡職調查程式以及發行人相關資訊披露是否真實、準確和完整。對於承銷機構執業品質存在問題,或存在違規承諾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將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二,繼續加強證券業協會自律管理。證券業協會對承銷費率不正當競爭行為依法進行自律管理,在公司債券承銷業務資訊受理、匯總和分析工作的基礎上,通過定期專報、行業公示、一對一告知、現場約談、自律檢查等形式,警示行業規範發展。
第三,研究優化證券公司分類評價中與公司債券業務相關的評價指標,指導證券業協會研究推進證券公司公司債券承銷業務分類管理實施方案,通過政策激勵正面引導承銷機構有序競爭。
另外,對於“發行人和承銷機構是否可以向投資者返費”的問題,證監會表示,根據《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發行人和承銷機構向投資者返費屬嚴格禁止的行為,相關規定明確,應嚴格執行相關規定。
對違反相關規定的發行人或承銷機構及其責任人員,證監會將按照《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公開說明、責令參加培訓、責令定期報告、認定不適當人選、暫不受理與行政許可有關的文件等相關監管措施;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依照《證券法》、《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和證監會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首先,對於交易所債券市場個別承銷機構承銷費率遠低於正常費率的情況,監管部門如何應對,以防止相關行為妨礙公平競爭、擾亂市場秩序?對此,證監會表示,對於行業中存在的妨礙公平競爭,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證監會高度關注,並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嚴肅處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一條和《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簡稱《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證監會將繼續完善發行監管制度,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引導和督促承銷機構公平誠信、盡職履責地開展業務。
證監會表示,具體包括三個方面:第一,關注承銷機構的執業品質,強化發行承銷環節的管理。對於承銷費率偏低、執業品質存疑的公司債券專案開展專項現場檢查工作,核實承銷機構是否履行了充分適當的盡職調查程式以及發行人相關資訊披露是否真實、準確和完整。對於承銷機構執業品質存在問題,或存在違規承諾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將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二,繼續加強證券業協會自律管理。證券業協會對承銷費率不正當競爭行為依法進行自律管理,在公司債券承銷業務資訊受理、匯總和分析工作的基礎上,通過定期專報、行業公示、一對一告知、現場約談、自律檢查等形式,警示行業規範發展。
第三,研究優化證券公司分類評價中與公司債券業務相關的評價指標,指導證券業協會研究推進證券公司公司債券承銷業務分類管理實施方案,通過政策激勵正面引導承銷機構有序競爭。
另外,對於“發行人和承銷機構是否可以向投資者返費”的問題,證監會表示,根據《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發行人和承銷機構向投資者返費屬嚴格禁止的行為,相關規定明確,應嚴格執行相關規定。
對違反相關規定的發行人或承銷機構及其責任人員,證監會將按照《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公開說明、責令參加培訓、責令定期報告、認定不適當人選、暫不受理與行政許可有關的文件等相關監管措施;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依照《證券法》、《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和證監會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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