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以來共對170多家市場機構做出了自律處分,其中包括150多家發行人,自律處分的機構數量和發行人數量都超過了前7年的總和。
債務融資工具實施註冊制10年,讓各市場主體享受到市場化便利,與此同時,作為銀行間債市的自律組織,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下稱“交易商協會”)也建立起一套嚴格、完善的制度,對違反市場規則的行為以自律處分方式予以嚴肅懲戒。
交易商協會資料顯示,2008年至今,債務融資工具市場共有328家機構收到自律處分,最嚴格的甚至在一段時期內暫停部分機構的相關業務。尤其是最近三年來,處罰的機構和發行人數量接近此前7年的總和。
第一財經記者從交易商協會瞭解到,去年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確立了防範化解重大風險作為三大攻堅戰之一,未來銀行間債市自律管理將持續全面從嚴。
超300家各類機構受自律處分
2008年4月,央行頒佈《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管理辦法》(下稱《辦法》以來,債務融資工具實施註冊制已整整10年。累計為3700多家實體企業提供了超過30萬億元的資金支援,改善融資結構、降低融資成本。
《辦法》規定,債務融資工具發行與交易應遵循誠信、自律原則。同時,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應在交易商協會註冊。
註冊制的最大特徵是將能否發行、什麼時間發行、什麼價格發行債券的權利交由市場決定,發行人獲得了更大便利。這種情況下,為維護市場秩序,防止發行人權利濫用,銀行間市場以保護投資人合法權益為出發點,制定了一系列規則指引。
“發行人必須履行資訊披露義務、遵守銀行間債市的相關法律法規和自律規則。對承銷商、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評級機構等而言,亦是如此。當市場參與者的行為觸碰市場合規底線時,自律管理的‘大棒’便快速落下。”擔任交易商協會自律處分專家的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剛表示。
2008年以來,債務融資工具市場對328家違規機構進行的自律處分,措施涵蓋誡勉談話、通報批評、警告、嚴重警告、公開譴責等不同層級,有34家機構還被暫停一定期限的相關業務,亦即債務融資工具市場在一定期限內暫時向這些嚴重違規的機構“關閉”。
“自律處分雖然不是行政處罰,但同樣相當有威懾力。以業務資格暫停為例,雖然之後可以恢復,但實際上不少機構只要超過一個月不能做某項業務,就很難留住相關團隊的人才、骨幹了。觸碰規則底線的代價是很大的。”一位不願意透露姓名的券商承銷商人士告訴記者。
一家資管機構的負責人表示:“最近幾年,信用債券風險暴露有所增多,為防止‘踩雷’,我們在投資信用債時,比較關注發行人的歷史是否‘清白’,會定期關注監管機構的監管動態,對於受到交易所或者銀行間市場紀律處分的發行人,特別是因發行材料披露不完整、募集資金使用違規、重大事項披露不及時而受到較為嚴重處分的,它們發行的債券我們投資就很謹慎了。”
上述資管機構的擔心和謹慎不無道理。作為資訊披露的第一責任人,發行人成為受交易商協會自律處分次數最多的主體。資料顯示,2008年以來的所有被處分機構中,發行人數量接近270家,占比超過八成。
“大棒”並不僅僅針對發行人。最近幾年,主承銷機構、信用增進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評級公司都有被自律處分的例子,其中不乏一些大行、大所,以及知名評級機構。
查處懲戒覆蓋廣泛,自律管理持續從嚴
與交易所債市紀律處分主要關注募集資金違規使用不同,銀行間債市對市場參與主體違規類型的關注和查處懲戒更為全面、廣泛。
梳理近年來債務融資工具市場的違規行為,重點涵蓋八個類別:定期財務資訊披露不合規、募集資金使用不合規、重大事項披露不合規、持有人會議召開違規、未建立應急管理預案或者應急處置工作不到位、註冊發行檔資訊披露不完整或重大遺漏、兌付公告資訊披露違規、漠視市場規則、不配合自律管理機構業務調查。
對會所、律所、評級機構、主承銷商違規問題的關注和處分則主要集中在六大領域:資訊披露督導不及時、未及時組織召開持有人會議、後續管理工作底稿不完整、工作開展中未進行深入調查以及必要核查、未嚴格按照相關準則和職業規範開展工作、未輔導發行人建立應急管理預案等。
上述資管機構負責人稱:“在市場發展初期,市場違規行為數量偏少,違規類型也較為單一,主要集中在定期資訊披露和註冊發行檔資訊披露不合規方面。隨著市場的發展,募集資金使用違規、重大資訊披露不合規等情形開始增多,且重大資訊涵蓋的類型越來越複雜。”
最近幾年,特別是隨著違約的出現及信用風險暴露的增多,諸如持有人會議召開違規、應急處置相關工作違規、兌付公告資訊披露違規等情形開始出現並有所增多。
隨著違規情況不斷複雜化,銀行間市場自律管理規則不斷升級完善。第一財經記者在交易商協會官網看到,“自律規則”欄顯示,與資訊披露、自律處分相關的重要業務規則近年幾乎都進行過修訂。
張剛告訴記者,交易商協會開展自律處分工作有一套完整而嚴謹的程式。協會官網的《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市場自律處分規則》顯示,自律處分的決定由來自各類市場機構的自律處分專家,通過自律處分會議作出。
近年來,銀行間債市和交易所債市都加大了對違規行為的查處懲戒力度。特別是在去年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提出未來三年要抓好防範化解重大風險等三大攻堅戰工作部署後,通過嚴肅紀律、嚴格處分來為市場穩健有序運行營造良好的環境,變得更加迫切和必要。
公開資料顯示,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2017年做出紀律處分的數量較2016年增加了六成以上。而在銀行間債市,交易商協會資料顯示,2015年以來共對170多家市場機構做出了自律處分,其中包括150多家發行人,自律處分的機構數量和發行人數量都超過了前7年的總和。債市自律管理全面從嚴已成為基本趨勢,嚴監管將持續保持高壓態勢。
接受第一財經記者採訪的業內人士指出,關鍵是要通過與行政、刑事處罰的有效結合,來進一步提升自律處分的效力,在全市場構築起覆蓋面廣、聯動性強、順暢高效的聯合懲戒機制。在2012年4月由央行牽頭召集國家發改委、證監會建立的公司信用類債券部際協調機制的積極推動下,這些工作取得了一些進展,達成了一定共識,但離市場的預期和市場的現實需求,還有一定的差距。
債務融資工具實施註冊制10年,讓各市場主體享受到市場化便利,與此同時,作為銀行間債市的自律組織,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下稱“交易商協會”)也建立起一套嚴格、完善的制度,對違反市場規則的行為以自律處分方式予以嚴肅懲戒。
交易商協會資料顯示,2008年至今,債務融資工具市場共有328家機構收到自律處分,最嚴格的甚至在一段時期內暫停部分機構的相關業務。尤其是最近三年來,處罰的機構和發行人數量接近此前7年的總和。
第一財經記者從交易商協會瞭解到,去年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確立了防範化解重大風險作為三大攻堅戰之一,未來銀行間債市自律管理將持續全面從嚴。
超300家各類機構受自律處分
2008年4月,央行頒佈《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管理辦法》(下稱《辦法》以來,債務融資工具實施註冊制已整整10年。累計為3700多家實體企業提供了超過30萬億元的資金支援,改善融資結構、降低融資成本。
《辦法》規定,債務融資工具發行與交易應遵循誠信、自律原則。同時,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應在交易商協會註冊。
註冊制的最大特徵是將能否發行、什麼時間發行、什麼價格發行債券的權利交由市場決定,發行人獲得了更大便利。這種情況下,為維護市場秩序,防止發行人權利濫用,銀行間市場以保護投資人合法權益為出發點,制定了一系列規則指引。
“發行人必須履行資訊披露義務、遵守銀行間債市的相關法律法規和自律規則。對承銷商、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評級機構等而言,亦是如此。當市場參與者的行為觸碰市場合規底線時,自律管理的‘大棒’便快速落下。”擔任交易商協會自律處分專家的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剛表示。
2008年以來,債務融資工具市場對328家違規機構進行的自律處分,措施涵蓋誡勉談話、通報批評、警告、嚴重警告、公開譴責等不同層級,有34家機構還被暫停一定期限的相關業務,亦即債務融資工具市場在一定期限內暫時向這些嚴重違規的機構“關閉”。
“自律處分雖然不是行政處罰,但同樣相當有威懾力。以業務資格暫停為例,雖然之後可以恢復,但實際上不少機構只要超過一個月不能做某項業務,就很難留住相關團隊的人才、骨幹了。觸碰規則底線的代價是很大的。”一位不願意透露姓名的券商承銷商人士告訴記者。
一家資管機構的負責人表示:“最近幾年,信用債券風險暴露有所增多,為防止‘踩雷’,我們在投資信用債時,比較關注發行人的歷史是否‘清白’,會定期關注監管機構的監管動態,對於受到交易所或者銀行間市場紀律處分的發行人,特別是因發行材料披露不完整、募集資金使用違規、重大事項披露不及時而受到較為嚴重處分的,它們發行的債券我們投資就很謹慎了。”
上述資管機構的擔心和謹慎不無道理。作為資訊披露的第一責任人,發行人成為受交易商協會自律處分次數最多的主體。資料顯示,2008年以來的所有被處分機構中,發行人數量接近270家,占比超過八成。
“大棒”並不僅僅針對發行人。最近幾年,主承銷機構、信用增進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評級公司都有被自律處分的例子,其中不乏一些大行、大所,以及知名評級機構。
查處懲戒覆蓋廣泛,自律管理持續從嚴
與交易所債市紀律處分主要關注募集資金違規使用不同,銀行間債市對市場參與主體違規類型的關注和查處懲戒更為全面、廣泛。
梳理近年來債務融資工具市場的違規行為,重點涵蓋八個類別:定期財務資訊披露不合規、募集資金使用不合規、重大事項披露不合規、持有人會議召開違規、未建立應急管理預案或者應急處置工作不到位、註冊發行檔資訊披露不完整或重大遺漏、兌付公告資訊披露違規、漠視市場規則、不配合自律管理機構業務調查。
對會所、律所、評級機構、主承銷商違規問題的關注和處分則主要集中在六大領域:資訊披露督導不及時、未及時組織召開持有人會議、後續管理工作底稿不完整、工作開展中未進行深入調查以及必要核查、未嚴格按照相關準則和職業規範開展工作、未輔導發行人建立應急管理預案等。
上述資管機構負責人稱:“在市場發展初期,市場違規行為數量偏少,違規類型也較為單一,主要集中在定期資訊披露和註冊發行檔資訊披露不合規方面。隨著市場的發展,募集資金使用違規、重大資訊披露不合規等情形開始增多,且重大資訊涵蓋的類型越來越複雜。”
最近幾年,特別是隨著違約的出現及信用風險暴露的增多,諸如持有人會議召開違規、應急處置相關工作違規、兌付公告資訊披露違規等情形開始出現並有所增多。
隨著違規情況不斷複雜化,銀行間市場自律管理規則不斷升級完善。第一財經記者在交易商協會官網看到,“自律規則”欄顯示,與資訊披露、自律處分相關的重要業務規則近年幾乎都進行過修訂。
張剛告訴記者,交易商協會開展自律處分工作有一套完整而嚴謹的程式。協會官網的《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市場自律處分規則》顯示,自律處分的決定由來自各類市場機構的自律處分專家,通過自律處分會議作出。
近年來,銀行間債市和交易所債市都加大了對違規行為的查處懲戒力度。特別是在去年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提出未來三年要抓好防範化解重大風險等三大攻堅戰工作部署後,通過嚴肅紀律、嚴格處分來為市場穩健有序運行營造良好的環境,變得更加迫切和必要。
公開資料顯示,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2017年做出紀律處分的數量較2016年增加了六成以上。而在銀行間債市,交易商協會資料顯示,2015年以來共對170多家市場機構做出了自律處分,其中包括150多家發行人,自律處分的機構數量和發行人數量都超過了前7年的總和。債市自律管理全面從嚴已成為基本趨勢,嚴監管將持續保持高壓態勢。
接受第一財經記者採訪的業內人士指出,關鍵是要通過與行政、刑事處罰的有效結合,來進一步提升自律處分的效力,在全市場構築起覆蓋面廣、聯動性強、順暢高效的聯合懲戒機制。在2012年4月由央行牽頭召集國家發改委、證監會建立的公司信用類債券部際協調機制的積極推動下,這些工作取得了一些進展,達成了一定共識,但離市場的預期和市場的現實需求,還有一定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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