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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互聯網貸款監管升級 首次明確三項定量指標 禁止地方性銀行跨區域經營

中國證券網
2021-02-22 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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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是加強出資比例管理,商業銀行與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互聯網貸款的,單筆貸款中合作方出資比例不得低於30%;

  □ 二是強化合作機構集中度管理,商業銀行與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互聯網貸款的,與單一合作方(含其關聯方)發放的本行貸款餘額不得超過本行一級資本淨額的25%;

  □ 三是實施總量控制和限額管理,商業銀行與全部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的互聯網貸款餘額不得超過本行全部貸款餘額的50%。

  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再次迎來重要制度性文件。銀保監會2月20日發佈《關於進一步規範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的通知》(下稱《通知》),首次針對相關業務明確三項定量指標,要求嚴控跨區域經營,並進一步強調嚴禁將關鍵環節外包。

  去年7月,銀保監會發佈《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下稱《辦法》),初步建立了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制度框架。但監管部門發現,《辦法》發佈以來,各機構執行效果和整改力度存在差異,特別是在獨立實施核心風控環節、加強合作機構管理等方面,部分機構的互聯網貸款業務行為與《辦法》要求仍有一定差距,存在風險隱患。

  針對《辦法》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實際問題,《通知》進一步細化審慎監管要求、統一監管標準。

  關鍵環節不外包 三大定量指標明確“底線要求”

  《通知》主要從三個方面細化審慎監管要求。首先是落實風險控制,要求商業銀行強化風險控制主體責任,獨立開展互聯網貸款風險管理,自主完成對貸款風險評估和風險控制具有重要影響的風控環節,嚴禁將貸前、貸中、貸後管理的關鍵環節外包。

  其次是明確三項定量指標。一是加強出資比例管理,商業銀行與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互聯網貸款的,單筆貸款中合作方出資比例不得低於30%;二是強化合作機構集中度管理,商業銀行與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互聯網貸款的,與單一合作方(含其關聯方)發放的本行貸款餘額不得超過本行一級資本淨額的25%;三是實施總量控制和限額管理,商業銀行與全部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的互聯網貸款餘額不得超過本行全部貸款餘額的50%。

  再次是嚴控跨地域經營,這與一貫的監管思路一脈相承。《通知》明確,地方法人銀行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的,應服務于當地客戶,不得跨註冊地轄區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但《通知》也充分考慮了部分機構的實際情況,對無實體經營網點、業務主要線上上開展,且符合監管機構其他規定條件的機構,豁免適用上述規定。

  《通知》提出的三大定量指標只是“底線要求”。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根據轄內商業銀行經營管理、風險水準和業務開展情況等,在《通知》規定的基礎上,對出資比例、合作機構集中度、互聯網貸款總量限額提出更嚴格的審慎監管要求。

  既防範業務風險 又充分預留發展空間

  “30%”“25%”“50%”這三條紅線背後,有明確的監管思路和邏輯。

  其中,針對單筆貸款中合作方出資比例不得低於30%,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在實踐中,個別銀行存在信貸風險管理薄弱、與合作方權責利不對等等情況和問題。“30%”的量化標準,是根據當前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開展的實際情況,經充分調研測算確定的,同時也考慮到與《網路小額貸款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的相關規定保持一致,避免監管套利。

  關於“25%”的集中度管理要求、“50%”的總量控制和限額管理要求,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認為,細化這兩個量化標準,既能促進商業銀行進一步實現互聯網貸款業務的適度分散,避免過度依賴單一合作機構的集中度風險,同時也為互聯網貸款業務健康發展充分預留了空間。因為“50%”這一要求相對寬鬆,目前看絕大部分機構沒有達到這一水準。

  東吳證券銀行業首席分析師馬祥雲認為,“25%”的集中度管理要求,意味著商業銀行不能過於集中與某家互聯網平臺開展聯合貸款。一方面,互聯網巨頭與每一家銀行合作聯合貸的額度都受到該銀行資本規模限制;另一方面,這也將倒逼中小銀行不能僅從某一家大平臺集中獲取資產。

  《通知》合理設置了過渡期,具體分兩階段執行。對於集中度風險管理、限額管理的量化標準,監管部門將按照“一行一策、平穩過渡”的原則,督促指導各機構在2022年7月17日前有序整改完畢;對出資比例標準和跨地域經營限制,實行“新老劃斷”,要求新發生業務自2022年1月1日起執行《通知》要求,允許存量業務自然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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